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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务分析

刁其怀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10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

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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