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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是否要审查婚姻证明

周社平; 朱红卫 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01期

摘要:一、案例分析1997年某市李某在大陆与香港人王某结婚,1998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00年李某与王某经香港地区法院裁定离婚,但法院裁定书并未涉及该套商品房所有权归属。2007年李某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登记部门经审核发现该房屋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按当地规定,被告知还需其原配偶共同到场申请或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因夫妻离婚多年。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审核发现所有权归属存续期间

单位:桂林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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