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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复议——基于两则案例的思考

蒋玉萍; 史意 中国房地产 2018年第28期

摘要:复议决定与法院生效文书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登记机构应当严格区分两者关系并认识复议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复议决定的效力.当登记机构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则基于“下级机关”及“登记机构”的双重角色,严格执行复议决定;反之,在尊重复议决定的基础上,审核复议决定能否作为登记原因文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原因文件

单位: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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