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税官: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1.第1行=第2+13行,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其中,第2行为营业收入合计,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15行为视同销售收入。我公司2008年底处置了部分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了核算,因此在填表时,未将这部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营业收入 固定资产 计提基数 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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