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华医院管理 > 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 【正文】
摘要:现有医疗损害赔偿模式存在着赔偿风险的高度集中性和赔偿能力的有限性特点。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国内相关行业做法的基础上,考虑在医疗机构内部或医疗机构之间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用于赔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我们通过对医疗损害赔偿基金三种模式的比较,认为我国适合在医疗行业内设立互助性医疗损害赔偿基金。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 基金制 医疗机构 相关行业 国外经验
单位:江西中医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 南昌3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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