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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多元主体及其联动机制

梅宏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0年第01期

摘要:为避免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怠于履职,鉴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存在纯国内案件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涉海环境公益诉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应具有参与涉海司法救济的权利。通过建立多元主体主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合力救济机制,重视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海洋环境和组织修复的专业能力,促使损害者担责。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海环境公益诉讼多元主体联动机制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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