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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会的生成和发展模式选择

朱未萍 管理世界 2006年第08期

摘要:1.商会(包括行会)设立的法律缺位,若顺其自然发展又缺乏相应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商会属于民间团体,设立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的《外国商会暂行规定》、2003年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和一些其他部委较早颁布的暂行办法。这些法规不仅立法级次低,而且大多数法规严重滞后于现实状况,形成阻碍。

关键词:中国商会发展模式选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法律依据

单位:江南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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