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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职称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7:17

食品职称论文

食品职称论文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

1.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多部门联合监管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造成了同一食品、同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被多个监管机构所分割,各个监管机构职能范围间出现重复交叉的现象。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上下级部门之间和同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政府日益增长的信息需要与财政部门预算之间的矛盾。由于信息的供给成本较高,地方职能部门很难完全承担,而国家的预算有限,各地区政府的信息化不能马上实现,于是就造成了信息的堵塞;二是各类指标的影响。”上级部门在对下级的考核中主要以各类指标是否达标作为考核依据,这样一来下级部门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指标就有可能少报甚至虚报信息,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此外还有同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政出多门”和“监管真空”。职能的交叉与重叠会造成各监管部门在相关文件的与实施中出现矛盾,因沟通协调不到位而造成的“监管真空”也会对食品安全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2.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餐饮服务消费环节政府与食品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法律制定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制度比较缺乏,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在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管机构之间流动,食品的安全信息不易被监管者获得,或获得信息的成本太高,造成监管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监管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查处不法食品生产者时,可能会因为利益的诱惑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3.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可把商品分为三类,包括搜寻商品、经验商品和信用商品。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掂量、触摸就可知道商品特性的搜寻商品;第二类是只有在使用之后才能获悉商品特性的经验商品;第三类是购买之初基于相信产品的质量,就算使用之后也可能无法获得商品全部特性信息的信用商品。食品具有搜寻商品、经验商品和信用商品的三重特性,而造成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食品的信用品特性。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搜寻成本的限制,消费者很难确切了解食品的全部特性,更不用说辨别出食品的安全特性,即使消费者的健康受到了某种事物的危害,也可能会因为食源过多而不能找出罪魁祸首。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销售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多数不愿意也不会向消费者披露食品相关信息。即使有企业愿意如实传递信息,也可能因为自身对食品信息的缺乏或者高昂的传递成本,食品相关安全信息还是不能准确无误地传递到消费者那里。

4.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为食品本身的特性,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在安全食品和有害食品之间就其区别和特定的内涵做出判断,自然也无法得知众多食品中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不安全的。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迅速地传递到消费者那里,如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成分、添加剂等,消费者只能凭借感官认知、购买经验或者有限的食品安全知识来购买商品,这样一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且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之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才会被大部分消费者被动地了解。

加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变革分段监管模式,建立并完善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之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九龙治水”,这种模式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的监管盲区,不仅造成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还会产生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在2013年3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一方面,为了明确责任,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衔接工作,方案中也提到,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等。统一监管后,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利用资源,尽量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问题就此会完全解决。在机构调整之后还应该在协调监管任务和落实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整合检测机构和加强相关技术队伍的建设。

2.健全与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食品安全法》与先前199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有很多亮点,例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等。但是这毕竟是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的统一法律,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复杂形势,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部分餐饮服务行业的生产者敢肆无忌惮地生产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太轻,生产有害食品所产生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餐饮企业冒险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引起餐饮企业相关责任人的重视,监管效用得不到体现。因此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与餐饮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而且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3.加强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

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者既要行使监管权力,监管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又要履行监管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恪尽职守,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现实生活中,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分散在多个部门,相互之间又存在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再加上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严以至违法违规行为使得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属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环节中十分重要的部分,自然也不例外。所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行使自身权力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对其本身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强化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收受贿赂监管人员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有义务依法保护食品安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加强对餐饮经营业主卫生意识与社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形成良好行业氛围

监管机构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方法,向餐饮服务行业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普及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相关的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在餐饮服务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如此一来,卫生监督部门便可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监督与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和积极参与,新闻媒体在这时就要发挥他们的舆论监督作用。首先政府监管机构要对各类食品进行定期抽查,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市场上销售食品的安全状况,披露抽查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企业以及公布抽样达标企业的名单,履行好监管职责。接着新闻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就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政府所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宣传,出现各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时及时曝光,让公众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的信息。同时,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和食品疾病的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在消费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石阶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探索[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2(2).

[2]吴云霄,龙子午.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11,9(3).

食品职称论文篇2

资料来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采用Excel软件统计该省108个区、县级(含直辖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级食药局”)、所属稽查分局及其1140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人员编制等情况。

2结果

2.1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目前,该省108个县级食药局“三定方案”已通过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其中,县级食药局及所属稽查分局已基本改革到位。此次该省1269个乡镇群共成立乡镇食药所1140个。县级食药局及稽查分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县级食药局人员、工商局人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员、商务局人员、卫生监督局人员。各乡镇食药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中小学教师及少量乡镇政府人员。

2.2性别分布情况

全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划转人员7769人,实际到位6660人,到位率为85.7%。其中,男性工作人员4679人,女性工作人员1981人,男女比例为1∶0.42。从性别结构来看,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2.3年龄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以40岁人员为主,乡镇食药所以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县级食药局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1.8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学历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人员中,研究生占7%、本科占35%、大专占32%、中专(高中)及以下占26%。稽查分局人员中,本科占23%、大专占14%、中专(高中)及以下占63%。乡镇食药所人员中,本科占12%、大专占33%、中专(高中)及以下占55%。数据分析表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拥有高学历者较少,学历层次大部分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低”的趋势。

2.5专业构成情况

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占29.67%、医学相关专业占11.13%、食品专业占1.24%、法律专业占12.88%、化学专业占1.95%、经济专业占11.9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占1.11%、其他专业占30.12%。数据分析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多元化,但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中西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中小学中级教师)占26%,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中西药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助理经济师、中小学初级教师)占19%。通过数据分析看出,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且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较高,这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区卫生监督局、卫生院、乡镇中小学教师和少数原县级食药局划转人员。

2.7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此轮机构改革,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编制身份多样,按《湖北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函〔2014〕60号)文件“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精神,新组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类别分别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3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但由于在此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中,国家精神是不新增加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由各职能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因此各县、市、区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3.1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结构不合理,未形成人才梯队,须加强骨干人员培训力度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版统计年鉴显示,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结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也较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整体得到提高。而本研究数据分析显示,该省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较为年轻,无论学历还是专业技术职称均较低。机构改革后,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因此,需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能起到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骨干人员,弥补队伍的结构缺陷,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职称论文篇3

资料来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采用Excel软件统计该省108个区、县级(含直辖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级食药局”)、所属稽查分局及其1140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人员编制等情况。

2结果

2.1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目前,该省108个县级食药局“三定方案”已通过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其中,县级食药局及所属稽查分局已基本改革到位。此次该省1269个乡镇群共成立乡镇食药所1140个。县级食药局及稽查分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县级食药局人员、工商局人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员、商务局人员、卫生监督局人员。各乡镇食药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中小学教师及少量乡镇政府人员。

2.2性别分布情况

全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划转人员7769人,实际到位6660人,到位率为85.7%。其中,男性工作人员4679人,女性工作人员1981人,男女比例为1∶0.42。从性别结构来看,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2.3年龄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以40岁人员为主,乡镇食药所以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县级食药局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1.8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学历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人员中,研究生占7%、本科占35%、大专占32%、中专(高中)及以下占26%。稽查分局人员中,本科占23%、大专占14%、中专(高中)及以下占63%。乡镇食药所人员中,本科占12%、大专占33%、中专(高中)及以下占55%。数据分析表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拥有高学历者较少,学历层次大部分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低”的趋势。

2.5专业构成情况

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占29.67%、医学相关专业占11.13%、食品专业占1.24%、法律专业占12.88%、化学专业占1.95%、经济专业占11.9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占1.11%、其他专业占30.12%。数据分析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多元化,但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中西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中小学中级教师)占26%,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中西药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助理经济师、中小学初级教师)占19%。通过数据分析看出,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且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较高,这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区卫生监督局、卫生院、乡镇中小学教师和少数原县级食药局划转人员。

2.7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此轮机构改革,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编制身份多样,按《湖北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函〔2014〕60号)文件“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精神,新组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类别分别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3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但由于在此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中,国家精神是不新增加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由各职能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因此各县、市、区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3.1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结构不合理

未形成人才梯队,须加强骨干人员培训力度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版统计年鉴显示,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结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也较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整体得到提高。而本研究数据分析显示,该省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较为年轻,无论学历还是专业技术职称均较低。机构改革后,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因此,需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能起到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骨干人员,弥补队伍的结构缺陷,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3.2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性质未明确

人员编制身份多样、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亟需明确乡镇食药所机构性质,合理解决人员身份,加强专业性执法培训根据鄂政发〔2013〕36号文件精神,湖北省各县、市、区相继组建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但由于文件中未明确乡镇食药所机构性质,导致各地在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所时机构性质多样化,既有定性为行政机关的,也有定性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的,缺乏机构性质的统一性。各地人员编制身份复杂,存在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等。因事业编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法律意义上的处罚主体资格,虽通过编办明确机构执法职责后解决了委托执法权事宜,但因没有同拥有公务员身份一样的归属感而影响了执法权威性。以上原因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中央编办及省编办应尽早出台文件明确基层乡镇食药所性质,对划转的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卫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招考,解决一批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身份。其次,利用省里优势资源组织分批次培训师资活动及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自学等方式对划转人员进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使执法经验丰富的原工商部门职工能够更多地了解药品监管工作的专业领域,而医药专业的原医院职工能够增长执法知识、强化执法能力,从而使本机构的执法监管工作专业水准更高,整体执法监管能力更强。

4.总结

食品职称论文篇4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措施

食品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活,食品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从农田养殖到老百姓的餐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链条。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食品数量的供给已能满足人民的需要,但其质量安全却远远未能达到人们的需求。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加强监管和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已成为全球的趋势。2011年1月份,《求是》主办的《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2010~2011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近七成人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感到担忧。近年来,全国上下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比如1996年、1998年、2004年均出现了散装白酒引起的特大食物中毒事件,2005年上半年的苏丹红事件,2005年10月开始的禽流感,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康师傅水源事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了公共食品安全的诸多隐患和所面临的危机。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国策。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从原料到成品过程中,历经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等诸多环节,各环节因人为因素都会存在隐患和问题。

1.种养殖环节的污染问题。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严重,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仍有发生。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较多。突出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100多万个食品生产单位,约8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

3.食品流通秩序较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达300多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成为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一些经营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购买食品时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蒙受损失,在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中,农民的权益受到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伤害。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依据标准不统一问题,也伤害了农村地区的生产积极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农业中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加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虽种养殖业、生产企业、消费者都存在诸多隐患,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管应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各相关部门已出台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法律多,不到位。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该法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中。

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效力度不足。管制执法是整个管制过程中的一部分。保证执法权威、公正、独立是维护良好市场的关键。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必然会出现多头执法。食品的执法权分散在各个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中常存在交叉现象。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部门之间推委扯皮,职能分散与职能交叉并存,从而影响执法力度。例如一头猪瘦肉精含量超标,可有关部门依然在屠宰场里为谁来处理这头猪争论不休。两个相关部门互相扯皮,都拿出本部门文件证明自己无权处理此事,最后,这头猪在大家的联合执法下,才得以无害化处理。此外,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软弱等问题较为普遍。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有时采证追踪较为困难,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3.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机制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监管体制的关系繁杂。涉及食品监管的政府部门多达20多个,使行政资源分散,且行政资源在各行政层级间分布不均。加上行政部门之间争权夺利及地方保护主义,使过度管制与管制不力并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管制过度。由于长期社会性管制的历史原因,出现多个部门对食品进行管理的现象。二是管制不力。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的产业链条长,监管环节和品种多,监管难度大,监督查处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

4.食品监管机构的权责不对等。行政组织应注重职、责、权相称的原则,这是确保行政管理活动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建设科学的行政组织的内在要求。行政组织是一个由职、责、权关系组成的体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三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在政府结构中调整好三者的关系。要明确规定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授予相应的行政权力,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责权一致的行政体系,使其所承担的职责和拥有的权力相等。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都必然会影响政府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虽然肩负食品药品监管的主要职能,但对食品药品的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等职能并未随之转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造成有责无权的状况发生,势必影响部门的积极性,不利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低下。此外,行政级别太低、资源有限、行政经费不足等也是影响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执行能力和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5.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机制缺失。近来各地开始逐步在启动危机预警系统,由于尚未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食品安全危机应对系统,故缺乏快速协调和高效的危机决策和应对措施。如何提高危机中的政府公信力,加强食品安全问责制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6.食品标识等食品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委托理论,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发生委托关系,当委托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导致所有者难以有效监督者的行为,使得效率低下,这解释了信息不对称对管制效率的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管制环境下,政府管制者总是面临着如何打破被管制者对信息的垄断问题,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管制信息,提高管制效率,并消除交易双方中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反,不少企业为减少私人成本,增加收益,利用消费者对许多食品药品知识不了解的弱点,散布产品虚假信息或不提供信息,甚至对管制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向市场提供质次价高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表现在食品标识不清或不真实,结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食品药品不完全信息的事例解释了产品的质量市场失败的基本原理。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要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件,关键是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相关法律的保证下,在监管体制上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一)政府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与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我国应尽快制订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适应新形势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量,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我国已基本形成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所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但远远落后于现行的国际标准,我国应对所有现行标准尽快进行调整。针对具体问题,对各种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废除,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以适应国际国内的消费者日趋强烈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形式的需要。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应切实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纳入重要议程,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所要求、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实现对整个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有效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的力度,在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超脱各监管部门职责、规格较高、权威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专门综合协调机构,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认真解决因监管界限不清而出现的监管真空问题。就当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明确监管责任。对于前店后厂、前摊后店、即做即卖,兼具生产、流通、餐饮的面包房、馒头店、烤饼房等生产经营项目,按其最终经营行为分头监管。最终行为是销售,暂不设生产许可,可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生产规模较大的、产品批发销售、一厂多店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可由质监部门监管。

(三)加强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

我国政府必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完善食品监管的各项基本环节和制度,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配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一是抓好农产品源头管理,加强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初加工管理。通过具体的农产品标准,严厉打击在饲料、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添加禁用化学品和超量使用农药、化肥的行为,大力提倡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规程,从原料到加工制造过程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在部分行业中强制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生产管理。三是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上市农产品的检查,防止不安全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用于食品原料,建立健全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及检测标准与方法,提倡连锁和超市经营食品,逐步减少个体摊点。四是建立典型食品企业示范工程。选择食品行业中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流通企业建立安全体系,在地方和全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郭云辉.基于政府管制视角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J].调研世界.2009(6):37~39

[2]周应恒,霍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3(3):91~-95

食品职称论文篇5

关键词:食品科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7-0031-02

湖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心注重实验教师队伍基础专业技能、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有计划地为中青年教师提供培养进修的机会,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的成长与进步,培养出新一批的实验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以人为本,在提供专业发展空间的同时,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更出色地承担起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任。

湖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坚持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创新精神为目标,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手段,通过引进、稳定和培养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配置先进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共享实验教学资源,达到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在区域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作为实验中心建设指导思想。

湖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依托于湖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学院拥有食品科学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分别为湖南省“十五”、“十一五”、“十二五”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拥有1个园艺产品采后科学与技术学科博士学位点;食品科学与工程、预防医学与卫生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2个,拥有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质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营养与食品卫生学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点和食品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2个专业硕士学位点;中心拥有1个有国家蔬菜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1个食品科学与生物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1个湖南省肉类加工技术研究工程中心、1个湖南省发酵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心是湖南农业大学乃至湖南省相关高校的食品类专业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平台。中心实验用房使用面积4624m2,仪器设备1571台(件),仪器设备总值1123万元。

中心现有教师52名,其中教授11名,副教授18名,博士生导师8名,硕士生导师23名,博士17名,硕士9名,国家农业部高级专家2名,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名,湖南省优秀教师1名,学校优秀教师1名,学校教学名师1名;专职实验教学人员22名,正高级职称教师3名,副高级职称教师5名,博士4名,硕士11名。

近5年来,本实验教学中心教师共获各类教学成果奖22项,其中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部级优秀教材奖2项,省级8项,校级11项;发表教学改革论文13篇,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学校教学名师1人,学校优秀教师1人;农业部部高级专家2人,湖南农业大学优秀教学团队3个。近年来,中心人员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获得教学成果奖8项:其中省级三等奖1项,校级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主持教改项目15项:部级2项,省级5项,校级8项;发表教改论文28篇,出版教材与专著18部,建设省级精品课程4门,部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1个

一、实验教学中心队伍培养培训制度

湖南农业大学以《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培养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制定了师资选拔、引进、培养与使用办法,出台了一系列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包括《湖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农业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湖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湖南农业大学“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湖南农业大学稳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暂行办法》、《湖南农业大学本科专业带头人及首席主讲教师遴选考核办法》、《湖南农业大学青年教师配备导师暂行规定》、《湖南农业大学聘请客座、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形成了一套实验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吸纳高素质人才,优化实验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提供人才发展机会,加强工作质量考核,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形成一支专职与兼职教师结合,固定与流动岗位结合,专业背景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人员互通的实验教学队伍,为实验教学中心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实验教学中心队伍建设具体措施

1.科学设岗、定编,择优选拔人才。通过“三定一聘”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聘任(定岗、定编、定员、竞聘上岗),建立开放的人才选拔机制、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用人模式采取固定与流动编制、专职与兼职教师相结合。要求教授及其他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承担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在实验教学中实行主讲教师责任制,并由主讲教师负责实验课程安排与实施,保证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相辅相成。

2.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完善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津贴、补贴等方面制度,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专职人员队伍。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教授及其他高级职称人员参与指导学生实验和实习,鼓励教师将科研方法、内容及成果引入实验教学过程,促进教研相长,以食品科学学科特色与优势带动和保证本中心实验教学特色及优势。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承担和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对实验教学成果与理论教学成果等同对待。

3.加大投入,加强培训,采取“外引内培”的方式,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实验中心三支队伍。设置实验技术队伍培养专项经费,根据岗位特点,鼓励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综合素质,达到一专多能。

中心将依据学校人才引进、培养的相关政策,外引内培,加大实验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继续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高素质博士和专家充实到实验教师队伍;为实验教师创造和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鼓励人员在职进修提高业务水平,鼓励在职攻读学位改善队伍结构,加速知识更新提高学术水平。探索专职管理人员的聘任方式、职称、待遇的自主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实验课程改革与建设的管理和保障机制,以激励更多、更优秀的教师参与实验教学工作。

4.不断完善学、研、产相结合机制,不断提高实验教师的技能和创新能力。本中心是湖南省培养高层次食品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具有明显的学科、人才和技术优势。本中心以实验教学工作为核心,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发展校企合作,为食品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形成产业和科研支持教学,教学为科研和产业服务的办学特色,提高实验教师的技能、创新能力。①中心和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和省部科研平台和各级科研项目,或者企业在中心成立研究机构、委托中心技术攻关,促进了实验室建设,如与湖南长沙坛坛香调料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成功申报湖南省发酵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蔬菜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湖南省肉类加工技术研究工程中心、食品科学与生物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②老师带领学生为食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中心20余人次先后被湖南省政府、长沙市政府聘为科技特派人员,建立了一大批校外教学科研基地,其中长沙坛坛香调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益华水产有限公司、湖南光明派派乳品有限公司3个基地评为湖南省高校优秀实习教学基地。中心与浏阳市、新田县、隆回县、衡南县、望城县、祁阳县等农产品资源丰富的县市进行了县校挂钩,为他们规划食品工业发展方案、确定食品开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输送食品科技人才,促进了当地食品工业和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当地农业结构的调整,也为本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开辟了新的渠道。

参考文献:

[1]易有金,邓放明.食品类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探索[J].实验室科学,2010,1(36):1-2.

[2]朱键平.实验室建设的关键是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4,22(10):81-83.

[3]夏兴有,潘信吉.优化高校实验技术队伍结构[J].实验室科学,2004,(1):90-91.

[4]廖卢艳,吴卫国,易有金,李清明,邓洁红.食品工程机械应用技术实验教学改革初探[J].轻工科技,2014,(2):161-162.

食品职称论文篇6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调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1] 王红卫.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管体系的营造和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2] 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3] 刘进,胡晓平.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5,(16).

[4] 孙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 万进福.中国食品安全执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 李新.风险社会视角下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0.

食品职称论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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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后参考文献

3.1文后参考文献的定义

文后参考文献,即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

3.2著录文后参考文献的目的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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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职称论文篇8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现实意义;完善

1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行政问责风暴,有理由使我们更多的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三鹿问题奶粉”的问题,全国刮起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事故被免职。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的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

温家宝指出,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食品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屹得放心。Www.lw881.com

2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原因分析

2.1 体制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政府无法及时的获得有效的监管信息。

(1)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市场主体——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食品与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隐匿性,其内在质量,如有无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单凭直观是无法判断的。同时食品的伤害具有滞后性,一般来讲,消费者受到食品伤害后,其伤害症状不是马上表现出来的。而消费者受时间、精力和能力的限制,一般只能接受企业的声明、广告和宣传。消费者与生产者相比,在食品质量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2)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监管者有能力检测食品质量状况,但是要检测获取食品质量信息需要成本。尤其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据统计,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在这样情况下,要获取完备的信息,需要高昂的成本。

(3)消费者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一般不会把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生产者难以从改善产品质量中获益,因违反质量安全法规而受罚的机率又很小,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必然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结果是食品质量难以保证,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2.2 我国行政体制中职、权、责不清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制定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明等问题,同时叉缺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的行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1)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在党政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与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相连。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上级食品安全部门能否因委托而免责?基层食品安全部门对辖区内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到底有多大不明晰。

(3)食品安全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问的权责不清。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分割的,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可图时积极行使权力,争夺权力,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3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3.1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

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需要依法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切实转变到法律性问责,应该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来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守、有章可循。加快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本文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公务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并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为了保障问责对象的程序权利,必须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3.2 培育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问责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等,促使政府及公务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作为“问责”文化,它通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使政府及公务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主动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文化作为柔性机制,对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盲区”、造就公民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行政问责文化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它给官员产生强大而无形的压力,大大地提升官员的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2)行政问责文化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合法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行政问责文化具有对于法律责任的补位功能。在行政领域中,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需求很难实现完全的相符,因此而导致责任的“盲区”,限制其功能的发挥。所以,行政问责文化的补位功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3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当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影响程序、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进而对各级别问责进行相应的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通过授权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性主体,对于分散在其他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应该进行调整、清理和回收,最大程度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保证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统一。在配置监管权的时候我们要遵循统一指挥原则、控制适度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为了完成监管总体目标,需要把监管工作任务分解,然后委托一定数量的管理者负责,并授予一定的权力,以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这里的权力配置主要包括创制权、决定权、命令权、执法权、强制权、处罚权、监督权。权力分配的结果形成横向和纵向两种组织结构形式,纵向结构设计的结果是产生了决策的层级化,确定了由上到下的指挥链以及链上每一级的权责关系,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连续性。横向结构设计的结果是形成监管组织的部门化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了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监管部门负责人的控制幅度、内设部门的划分标准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纵向职权配置与横向职权配置应相互结合,横向和纵向监管权的重叠和交叉,促进监管权的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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