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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审计8篇

时间:2023-06-20 17:05:32

合同管理与审计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1

关键词: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造价审计工作是提高工程项目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并节约资金投入的重要措施与手段。随着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对工程项目实施良好的造价跟踪审计工作,已成为了保证工程整体质量与进度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即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其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只有抓住了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相关人员不仅要从企业内控角度对合同的计划、签订、履约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而且在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有效监管方面,也要积极地开展的探索。

1、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重要性

1.1、合同签订前管理可以明晰权责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含诸多信息,贯穿于建设项目工程的始终。其中,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影响非常大。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合同是控制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各项内容都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予以全面、科学、合理地确定,这样才能在发生问题后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明确各方的职责,也方便各投标单位有针对性地报价,获得实际收益。

1.2、履行合同的过程可以避免发生违约现象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即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这一段阶段的合同管理对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至关重要。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一旦签署就表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这一阶段,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杜绝发生违约现象,这样会避免导致工程造价不受控制。一般而言,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工程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等。合同管理人员要把好各个因素。

1.3、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可以完善整个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一直贯穿于整个建设建设项目工程的整个过程,其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也非常重要。合同签订之后,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将一直延续到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结束,作用不容小觑。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必须重视合同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仔细检查工程阶段的各项资料,记录好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一旦发现问题,必须重算,然后再对总的工料进行分析和汇总,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造价跟踪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的占有率比较偏

对于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在成本以及相关资源的占有率方面要比事后审计明显偏高。主要由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跟踪需要有大量审计人员的投入,并且其相关的审计环境比较复杂,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内容以及范围上都比事后审计工作的量偏低。所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中对于足够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建设项目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要在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工作中不断的加强对相关计量相关资料的检查,以此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等审计资源的真实、准确性,最终有效的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质量。

2.2、人员素质较低

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跟踪审计,对于相关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工作要以掌握建设项目工程技术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经济为主的造价人员为主,而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审计工作则要求以审计师和相关的注册造价人员为主。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中,既要保证其紧密结合工作,又要注意两者的相辅相成性的发挥,以此保证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在整个造价跟踪审计中不留工作死角,以此有效的控制和避免建设项目工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这就要求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工程工作中不断的加强对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以此促使其在工作中不断的更新知识、技术方法,以此更好的将其应用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当中。

2.3、风险不确定性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工作中的风险问题,主要是指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意识到被审计工程存在的问题,或者在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算中出现差错而没有被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工程采取了不适当的审计方法以及程序进行工作,最终受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指控,严重的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强化建设项目造价跟踪审计的有效措施

3.1、运行模式的有效选择

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跟踪审计主要是其主要运行模式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要根据相关工程建设的实际之外,还要在工作中结合审计的有效资源实现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根据相关的资料表明,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是最高的,占到80%~90%,而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也不低于70%。因此在实际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作中对于投资决策阶段以及设计阶段的跟踪造价审计工作是非常关键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运行模式的选择工作中,要注意尽量的优先选择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模式,同时不断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监控的力度,以此实现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最终提高相关工程的经济效益。

3.2、强化造价审计人员的培养

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对于相关的审计人员来说,其务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不仅仅要求造价审计人员可以具备能够解决审核项目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还得要很好的协调与处理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专业之间的联系,另外,还得熟悉施工规范与流程,具有较强的市场观念,从而就可以充分的保障工程项目造价的公正、客观与精确。为此,我们就应该用素质较高的造价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跟踪审核。

3.3、推行复审制度

为了在最大程度之上来有效地降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并且将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就应该对需要审核项目采用一级审核、三级复核的制度。也就是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审核之后,再统一的由项目负责人来进行复核,并最终由技术负责人终审的方式,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在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之中的风险,真正的确保审计结论的有效、可靠以及真实。

3.4、采用适宜的审计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方法是融合了建设项目工程财务、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统一运用,并在实际的工作中通过相关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不断的去实现创新与总结,以此最终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体系。在建设项目工程中,通过合理应用相关的审计方法,可以有效的对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全面的控制。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最常用有工程造价全面审核法、工程造价重点审核法、工程造价分组计算审核法、工程造价标准图审核法以及工程造价的对比审核法等,在具体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5、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管理

在相关的内审机构实施对工程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时,要注意派出专职审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专人专职负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审计人员应由造价审计、财务审计和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胜任时,可通过招标选定外聘中介机构,配合内审机构具体实施跟踪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咨询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需明确合作的方式、服务内容、违约条款等,实际开展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及审计规程,指导日常审计工作,内审机构应定期检查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总、反映并及时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4.1、强化合约管理队伍建设

作为合格的合约管理人员,首先应有极强的敬业精神、爱岗热情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合约管理人员应该为自身定位,知道自己的岗位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位置,某种意义上说合约管理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参谋或军师。同时积极主动的熟悉和掌握这此资料文件,并能准确理解业主的人合同、工程量造价清单,这样可以了解本项目的工程造价背景。

4.2、强化跟业主的总包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总包单位和业主及监理的唯一纽带,是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监理工作人员按照业主与总包的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的每项内容都要进行详细的分析,把握好合同需执行和履行的关键点以及难点的条款,并研究是否存在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及有什么事项有可能会引起纠纷以及解决其的方案。在工程施工过程时,总承包人员应时时刻刻重视合同实行中的状况,把实际出现的情况和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比对,寻找出其差异以进行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与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报告业主同意修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时,要进行审批总承包以及分包方修改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完工时间的推迟。

4.3、强化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

通常情况下,对于建设项目分项工程 原材料、半成品材料主要是由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统一招标组织供应或集中配送,而作为建设项目分项工程项目部这个层面主要是对劳务作业量进行分包,推行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的模式有着一定的优点。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劳务分包招标,将我方的意愿和分包理念充分的表达出来,以此利于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通过劳务分包招标,并组织项目部各个管理部门参与的评标活动,使各管理部门提前了解和熟悉劳务分包工作的开展情况,以此利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4.4、施工前控制

合同管理必须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并有合理的预见性。首先,要加强合同管理力量,组织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正确理解;其次,对合同要素应考虑周全,对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保修管理、风险范围、奖励措施等,须仔细推敲,认真体会;再次,严格合同审查制度。同样的事物,不同的视角审视,会有不同的看法,以发现客观存在的合同缺陷。

4.5、强化具体施工阶段管理

工程项目进场后,合约管理人员要及时和建设项目其他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实际的工作中及早的熟悉相关的施工图纸、施工设计以及各分部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指导书,并积极的组织计算每个建设项目分项工程以及细部工程的数量,确保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工期以及概况做到大致的了解。同时还要在工作中收集和购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的业主签订的合同书,与建设项目分项工程造价相关的编制办法、定额、政策性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这此都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口常会用到的信息资源和工具书。与此同时,在劳务分包活动前,相关的合约管理人员要对本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的每个分部工程的分包前,充分做好建筑市场单价信息的调查,对标前的成本进行分析,测定出合理的分包单价,为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做好准备。

4.6、施工后总结

在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要形成事后总结的工作习惯。既要发扬成功的经验,也要吸取失败的教训。事后总结机制对工程建设无小裨益,它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4.7、市场呼唤“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

投资人就是项目法人,理所当然是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现实情况是:工程投资者、使用者往往分离,使得工程法人治理结构模糊。举例来说,某市某局修建办公楼,属于财政投资项目。在该项目中,某局是建设单位,也是工程使用人,但它不是法人,政府才是项目法人。“真项目,伪业主”的事态,是造成市场不规范的缘由之一。传统“工程部制”管理模式存在此许弊端:从业人员往往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素质良莠不均,容易瞎指挥、乱管理、非法干预;“伪业主”管理工程易于滋生腐败,在工程管理中非常危险。当前,国际上流行做法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在我国称之“代建制”,或称之“一体化管理”。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市场呼唤“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真正做到项目法人、建设人、使用人“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适应当今工程管理要求,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总而言之,有效的审计成果运用能充分体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效益。实施跟踪审计需要注意保持其独立性,审计工作的参与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监督控制的环节。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深远意义就在于将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而对于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管理者必须强化全过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合同管理,层层抓落实,并监督执行到位。除了“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规范外,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史需要增强合同意识、诚信理念,使建设合同管理步入良阵发展轨道中来。以此为相关的建筑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冉龙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重点浅谈[J].中国石油审计,2010(24).

[2]刘芳.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切入点及关键环节的选择[J].审计月刊,2009(3)

[3]汤笑鹏. 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对成本控制的作用[J]. 中国建材科技,2014,01:109-110.

[4]孔彦梅,孙广才. 浅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J]. 河南建材,2014,03:62-63.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2

【关键词】建筑项目;合同管理;审计监督;研究

项目合同是建筑工程十分重要的文件,关系着合作双方的经济利益分配情况。在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方面,企业不能仅局限于正面上的管理措施,还要学会从侧面不同的角度开展合同管理[1]。“审计监督”则是最近几年建筑行业常用的管理方式,通过审计监督能不断加强建筑单位的市场竞争力量。

一、合同管理,问题日趋显现

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施工活动的法律文件,可为建筑项目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建筑合作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因而,建筑单位常常将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但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1、条款,不实际。建筑单位在编制合同条款时未能全面考虑,导致了合同内条款内容与实际工程存在偏差。根据企业的状况看,虽然管理人员通过加强审核能处理好建筑项目活动的相关问题。但在合同条款的编制上常常会遇到内容不符的问题,这就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不便。

2、分配,不科学。作为建筑项目工程的法律文件,合同时刻约束着建筑施工双方的行为。从建筑合同结构形式上看,企业在合同管理时未能科学划分工程任务。工程项目规模扩大、业务宽广、销售增长,其面临的合同项目更加复杂,若依旧处于这种分配模式显然行不通。

3、财务,不合理。合同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对于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要高度重视,而管理人员对合同中涉及到的财务管理内容审核不清,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带来损失[2]。如:合同中对于工程收益的财务收支情况未明确规定,常会造成竣工后利益分配上发生纠纷。

4、效率,不理想。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仅仅局限于小规模的建筑企业经营,对于大型企业或业务项目众多的企业则难以保持整个操作流程的畅通。由此,合同管理上的实效则造成了企业的工程施工进度无法适应现实需要,给工程作业带来了影响。

二、审计机构,优化账务形式

审计部门人员通过对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综合评估,有助于工程单位的科学经营。市场经济在不断更新调整的同时,企业账务形式正朝着“电脑帐”方向发展,审计人员需将传统的手工帐转为电脑帐,以提高审计效率。

1、改革形式。电脑帐是审计部门参与财务监督的新方式,也是衡量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若企业能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坚持电脑帐操作,逐渐摆脱传统手工帐,能够为审计部门的工作带来方便[3]。今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企业将会运用计算机核算代替人工核算,电算化的作用会更加突出。

2、提升效率。只有减轻审计部门的工作量,才能保证工程单位监督效率的提升。电脑帐的运用为会计人员创造了更好的工作平台,使会计能在电脑上完成相应的操作处理账务。审计机构人员通过把手工帐信息转为在电脑上处理,能降低审计人员的工作难度,提高了对企业内部核算的效率。

3、引进技术。建筑行业从兴起到发展,本质上都是各方面技术的更新变化过程。建筑项目的审计监督也是如此,优化审计监督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模式,能够为审计部门提供多方面的帮助。电脑帐的推广能够让建筑企业重视审计工作,保证各项合同指标都能符合国家监督要求。

4、增强竞争。对建筑行业广泛开展审计监督,根本上还是为了让企业的经营秩序规范化,保证建筑单位能具备足够的实力参与竞争。国外经营理念的先进性,使得企业认识到电脑帐的优越性。审计机构人员的监督工作也需要遵循社会发展主流,提高建筑行业竞争力量。

三、注重核算,提升监督效率

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建筑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审核监督,以规范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为了更好地适应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应该不断调整内部核算方式,做好对企业财务内部工作的调整控制,重点搞好财务核算方式转变,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审计部门的监督效率。建筑单位需从以下方面调整财务:

1、审核标准。审计机构通过财务核算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经济活动状况,对于审计机构制定审计、监督策略可提供参考信息。而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核算能否发挥应有的价值,根本上还是要坚持客观的核算标准。审计部门在调查建筑单位内部经济活动时,应该不断优化审核标准。

2、收支资金。资金是企业长期经营的根本,也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物质基础。因而,在审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现有的资金实施全面核算,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企业对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审计人员需要重视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

3、监督效率。提高财务核算的效率是保证监督管理效率的基础,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核算水平,让审计机构对工程各项资金收支情况都能及时掌握。审计单位重点工作需集中在固定资产的规划处理上,同时对整个经济收入状况有力监督,在人力安排、财力分配、物力调控等方面加强监督[4]。

4、财务服务。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者,审计机构应该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不断优化改进自己的服务指标,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更好的经营指导策略。作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核算指标、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方面优化改进,以更加细致、全面的监督企业经济活动。

四、科学规划,稳定审计秩序

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于工程单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建筑单位或者审计机构,都应该对自己的工作科学规划,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审查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在合同管理以及审计监督时,对于一些重点方面需要给予重视,具体包括:

1、规划明细。建筑单位在合同管理时常会忽略一些细小的财务方面,如:编制的财务报表上项目明显不清,包括:项目类别、产品数量、收支明细等,导致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不足。而审计环节中,审计人员要对这些潜在的项目明细严格审查,绝不漏掉一个经济活动。

2、规划报表。当所有的财务信息处理完后,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制定一份完整的数据表格以更加直观的显示企业财务状况。在制作报表时企业常出现不同的缺陷,如:报表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等[5]。审计单位应审查合同中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必须要涉及到建筑项目的各方面内容。

3、规划内容。对项目工程合同进行管理,主要还是对合同上的建筑施工内容进行管理。作为建筑单位,在编制合同内容时要从客观的角度看待工程项目,将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内容都规划在内。而审计部门拿到项目合同书后,也要对其中的内容详细审核,让审计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3

2003年5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到底该给多少钱》为题对四川省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北环公路工程结算问题进行了报道,北环公路竣工决算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审定为378万元,双方签字盖章。当地审计部门审定该工程竣工决算应为277万元,核减101万元。电视栏目专家认为应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字的378万元付款,认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合同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市中级法院判定以378万元进行结算,未能采用审计决定办理工程结算,致使国家资产遭到损失。事后,检察院依据审计部门查出的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等线索立案侦察,最终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处理。又据报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粤海铁路建设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虚拟建设工程合同,套取国债建设资金657万元,同时利用变更设计补充合同,提高材料价格套取转移建设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由此个案引出对国家建设项目中合同签定及合同执行与审计监督权威性的思考。本文重点针对国家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合法,从合同上不能直接判定其为无效合同,

但执行结果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提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实施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如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其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而不是片面理解上述法律,甚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否则会产生严重的错误结果,从而导致执法主体对同一执法事项的不同执法结论。

一、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体现在其施工资质(施工装备、施工技术结构、企业信誉、企业业绩等施工能力)上。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格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建设工程纠纷时,片面强调合同签定主体资格的合法形式而忽视了合同实施主体的实质,不合格的合同施工主体得到事实上的承认。挂靠单位的成在,其结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签定,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专业知识,达到合同条款合理。由于施工单位长期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结算经验,如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取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易于在合同中有意识地埋下伏笔,使之在工程结算中有利于施工企业。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经验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同时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工程结算纠纷时,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更多的强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法院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难以从专业技术方面发现合同结算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从而容易作出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判决,而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在利益方面存在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格局本身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加上建设领域中建设市场不健全,不规范行为、腐败行为的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串通以不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粤海铁路建设项目就是典型事例)。在这种状况下,建设单位即国家利益的人所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就很难代表国家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纠纷案中,偏面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维护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则可能作出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结果。

国家审计是对建设各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只要各方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义务,审计机关必然要确保各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恶意串通行为,审计机关必然要挤悼“水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非不法利益,这才是国家与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高院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产生了错误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其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合法性,这种审计监督权而非合同约定的权力。因此,高院的司法解释从程序上、权限上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从内容上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职能。

二、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加强审计监督

对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有其法律相互不完善或冲突的因素,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加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同时也存在依法行政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运用策略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解决。

从法律上说同一事实情况出现法院与审计机关结论不一致,其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私法神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属行政法范畴,是公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更强调私法优先。同一法律事实在同时涉及运用公法与私法时,究竟是公法优先还是私法优先,在立法界还存在争论。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的权威性上加以界定才能得以根治。本人认为,行政法律是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此意义上说公法优先是必然。从法权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法定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应充分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作出判决,而不是置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而不顾,从而真正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或完善相关条款,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豋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某些具体合同的生效权限已经让渡给了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增加条款: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第40条、第45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中,应明确审计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强调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应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审计机关的决定,否则不能改变审计决定作为强制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现阶段,有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尽量减少法律运用中产生的不必要的冲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部门有权审查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权力,为保护国家财产给予了法律保证。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的法律保证。在合同双方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由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特殊性,合同结果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时,审计决定与法院判决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在具体审计实务中如何策略运用法律、法规,是应该引起充分注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无效合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无效合同,审计部门不宜超前下达审计决定,应先由人民法院对合同认定无效,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实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按审计决定执行,避免在合同尚未宣告无效的前提下,产生审计决定与合同有效性的冲突,造成审计决定难以执行。但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更多遇到的是合同合法但合同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或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审计过程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法院变更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至变更后的合同与按国家规定审计的审计结果一致,以利于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对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决定应侧重于揭露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决定不宜强制施工等单位执行,从而避免审计决定与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冲突。

三、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认真分析当前部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决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现象,实际上不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或审计工作质量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是审计执法程序上不合规,导致审计决定在人民法院判决工程决算纠纷中未能得到采用。审计程序不合规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未考虑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殊性,未对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供货等单位下达相应的审计通知书,由于最终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执行才能完成,而非建设单位一方执行即可,因此,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决定执行主体上产生了法律偏差,导致审计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甚至产生行政诉讼。当产生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更多的是从审计执法程序上来认定审计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与审计决定不一致的结果。

在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前,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来保证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工程结算规定或合同执行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监督作用。对建设单位来说,并非所有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很懂得和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这样难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概算、设计、施工等方面产生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易被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对此,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就更显必要。在当前状况下,可考虑各地审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向本级政府建议,由地方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其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将其纳入必经程序,其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定必须符合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时期制度以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使好审计监督权,从合同上有效防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产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

[3]尹志强。民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4]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4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内部协同; 协同效应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113-03

截至2014年,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近7万个,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发表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促进增收节支11 860亿元。随着中国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研究内部审计内部协同的重要性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3)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确认和咨询来为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要发挥其作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王兵、刘力云(2015)调查发现影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领导重视、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审计权限,而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列第5位。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就是通过内部协同来促进内部审计发挥作用。提升企业内部协同对于内部审计发挥其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部协同效应的研究大多是从协同对象的角度来开展的,从企业角度系统评价具体的协同管理过程以及能力、协同效应的获得等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王会金、戚振东、剧杰,2013)。笔者认为: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效应是将相关的管理理论应用于内部审计实践,强调企业的资源整合以及管理要素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从而确保系统整体功能效应的实现。

二、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存在的问题

要实现内部审计增值需要企业内部协同支持、人力支持、技术支持和财力支持,而协同支持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形成一致的期望,以及业务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三条防线的协同,内部审计只有和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协同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促进企业增值目标的实现(张白,2014)。然而,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协同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不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方式不当影响内部协同

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不适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王兵、刘力云(2015)调查发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的需求占样本规模比重52.3%,根据国家法规制度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占50%。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不是按照企业自身需求来设置,而只是为了满足外部需要,那么说明企业管理层不重视,内部审计就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不会在企业内部通过协同来提升内部审计价值。

内部审计的工作贯穿整个企业,与企业各个职能部门打交道,评价他们的工作,这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极易与其他部门产生冲突。内部审计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特殊,有时把自己当作检查官,认为自己地位高于被审计对象,这些可能使内部审计人员陷于困境,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的理解与配合,造成审计效率低下。

(二)其他职能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协同度差,影响内部审计效果

每个部门都不希望本部门的问题被暴露且上报企业管理层,否则可能导致奖金的扣除或部门其他利益受损。因此,许多部门消极对待内部审计,问题能藏就藏,更不要说向内部审计部门自愿暴露问题。其他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不合作的态度造成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无休止的争论,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审计目标无法实现。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的动力不够,协同配合有差异,所以内部审计的效果转化存在巨大障碍。

(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期望存在差异

管理层热衷于咨询服务,他们希望审计部门能够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企业有更深刻的认识了解;董事会更倾向于确认服务,希望确认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内部结构是否合理以及企业经营是否合法。内部审计面临双重领导的困境,资源方面依赖于管理层的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要求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评价时很难保持客观、独立的态度,容易面临要求不一致的角色冲突,造成内部审计“听谁的意见”而形成两难局面(罗艳梅、程新生,2014)。

三、提升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的策略

哈肯的协同论认为整个环境中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企业的内部审计系统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协同系统,而企业的运转动力并不是来源于上下级之间的命令,而是来自广大员工之间可以实现共享的利益以及高度一致的协同目标和共同的企业愿景。企业协同管理目标的获取依靠企业的创新和竞争优势,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协同机会的识别与对企业的协同管理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最优化整合,使得在企业的子系统以及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互相影响下,形成一种放大的关联效应,实现企业资源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及整体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为此,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之后,笔者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内部审计应树立“服务导向型”的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不再是传统的查错防弊的职能,而越来越注重为企业管理服务。内部审计为整个组织或管理当局这一资金受托人提供服务,它要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王光远,2004)。内部审计应该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帮助管理层解决企业目标实现中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实现其目标服务。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要考虑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并通过服务来协调和平衡各方的期望,使相关方的期望达成一致,实现动态的协同。内部审计部门的服务质量将影响到企业相关方的决策和工作质量,并会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张白,2014)。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是检查与审计其他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其他部门的配合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从自身查找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理解与配合的原因,检讨一下自己工作中是否存在一些不足。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沟通是创造内部审计价值增值的重要措施。内部审计人员要善于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善于解决发现的问题,并有意识地将所提的建议作为本部门的服务产品向管理者推销,取得被审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通过协作来解决发现的问题,作为企业经济目标的参谋和助手为企业价值增值服务,这是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张文秀、王芳,2010)。

内部审计的功能是为他人服务,协助企业其他成员完成任务,优先解决他人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考虑他人的感受,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别人,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合作和沟通更顺畅。

(二)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包容和协同的关系

企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各部门只有加强沟通、相互协同,才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获得更多的利润,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1.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主动创造内部协同的机会

内部审计部门要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要与其他部门在互信的基础上建立富有成效的合作关系(毕秀玲、杨舒怡,2015)。内部审计需要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协同,为此,内部审计部门更应该主动创造机会,允许被审计人以其专业技能和洞察力为审计工作提出见解,促使审计工作更为有效地进行,对于特别重要的事情,要与被审计人共同进行磋商。同时,要注意审计前同被审计单位讨论审计工作目标,建立融洽和谐的审计工作关系。

2.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其他管理系统的工作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安德鲁・坎贝尔等(2000)认为协同就是“搭便车”,当公司一个部分中积累的资源可以被同时且无成本地应用于公司其他部分的时候,协同效应就发生了。内部审计部门本身资源有限,不能够对企业所有的业务开展审计工作,为此,企业要充分利用ISO、HSE、风险管理系统等的工作成果来制定最优的内部审计计划,对重点区域、管理薄弱环节重点审计。如ISO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每年均要组织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外部认证机构也要对企业进行审核,为保证这些管理系统工作成果具有可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参与审核计划制定、参与现场审核,并进行监督审核。在此前提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利用他们的工作成果来制定企业的内部审计计划,实现资源在企业内部低成本共享,这样就产生了协同效应。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部门、其他管理系统是相互包容和协同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系统对这些管理部门或管理系统产生重要影响,促使他们健康运行。同时,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控系统也是内部审计的组成部分,这些系统的健全、高效运行为内部审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供保障,内部审计与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协同效应(王鲁平等,2014)。

3.加强内部审计问责制,提高职能部门配合度

许多企业考核部门主管的关键业绩指标有一项是周边绩效考核,主要通过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打分来考核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企业应该加强对部门主管的问责,考核部门主管对内部审计配合度、内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部门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自觉度。另外,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作为执考部门对企业职能部门在内部审计方面的协同度进行考核,并出席企业的问责会。问责可以增加双方对审计结果的相互理解,并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提升部门之间解决问题的协同度。

4.创建包容失败的宽容企业文化

企业管理层应该建立一种开放的、包容失败的宽容企业文化。宽容企业文化有利于培养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内部的协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首次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只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无需进行考核,但涉及舞弊、重犯错误、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应该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鼓励部门员工和部门主管自觉发现问题,并在日常工作中整改。因为只有实际操作者、一线员工对流程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了解,所以员工自觉改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企业应树立部门主管和员工不怕问题多、全员参与绩效改善的意识。唯有全体动员,集全体智慧,发现问题并自行改善,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内部审计部门整合其他职能部门资源、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和协作力度,应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从本部门独立开展监督为主转向注重和促进职能部门发挥其专业管理优势,实现部门自我改进、协同改进,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蒋政,2011)。为此,企业应该制定针对部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奖惩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从“要我审计”转变为“我要审计”,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每个部门定期开展自我审计,并把自我审计报告递交内部审计部门,对于部门自己审计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并且把整改的情况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企业管理层应根据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出相应的奖惩。

(三)内部审计与管理层、治理层之间要积极进行内部协同,使内部审计达到他们的期望

内部审计与管理层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确保内部审计职能有效的关键。作为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功能相互融合,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活动比较熟悉,可以提出操作性强的建议,这样审计委员会就获得了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可以降低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胡伟,2013)。

1.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企业管理层应该对内部审计内部协同保持高度的重视,因为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管理层的支持和配合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比如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标准,严防审计报告弄虚作假、存在不实信息等情况;进行舞弊调查时,管理层应该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展开舞弊调查。管理层与董事会要充分尊重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并授予其某些权限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严禁出现干涉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

2.平衡内部审计确认与咨询的职能

内部审计不仅要为管理层强化控制,提高控制效率和效果服务,更要为治理层提供制度执行再确认,保障企业和所有者的利益(赵丽芳等,2014)。

基于价值增值的内部审计具有两个主要职能――确认与咨询。确认就是进行信息确认,审计人员仔细审核与企业管理相关的信息,筛选出错误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将合格的信息传递给企业管理者。咨询服务其实就是对确认服务的拓展完善,积极主动地向管理者提出建议,不仅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还能增加企业价值。确认与咨询服务只有相互平衡,才能加强内部协同效应,助力企业的发展。因此,审计部门递交内部审计报告时,应注意侧重点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确认与咨询的平衡,使得协同效应增强,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四、结语

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其往往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为此,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内部审计简报、总结等方式在企业内部推广和复制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验,使资源在企业内部实现共享,最大程度发挥内部审计协同效应。

企业通过协同管理机制设计、执行和协同效应的审查及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协同管理改善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这应该是企业协同管理不断追求的,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管理工作适应企业管理环境和管理方法不断发展的必然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兵,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需求调查与发展战略[J].会计研究,2015(2):73-79.

[2] 王会金,戚振东,剧杰.基于协同效应的企业管理协同审计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3(2):43-48.

[3] 张白.增值型内部审计模式的改进与支持:基于利益相关者价值观视角[J].会计之友,2014(1):4-8.

[4] 罗艳梅,程新生.双重委托关系下内部审计实验研究:角色冲突、权力配置与内部审计行为[J].管理评论,2014(11):201-208.

[5] H.哈肯.协同学引论[M].原子能出版社,1984.

[6] 王光远.受托管理责任与管理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7] 张文秀,王芳.现代内部审计职能发展研究[J].财会研究,2010(20):73-75.

[8] 毕秀玲,杨舒怡.增值型内部审计对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J].会计之友,2015(5):119-121.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5

一、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涵义及其意义

企业合同管理审计是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对于包含合同管理审计的管理审计或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缺乏理论指导。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合同而起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开展合同管理审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管理审计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连接各经济主体、处理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和经济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企业合同管理既是一种为了取得经营效益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行为,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控制风险,增加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在企业内部进行合同管理审计,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合同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向增值型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ⅡA)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对内部审计作了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其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新定义表明内部审计是一项确认和咨询活动,是为增加组织价值和改进经营、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的,同时也表明内部审计已进入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新时代。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须积极开展合同管理审计,为增加企业价值服务。

二、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与内容

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合同数量的多寡、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合同管理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项目管理式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审查。企业的合同管理应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审计时应着重审计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上下左右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最高领导层与合同管理机构及各个机构之间、各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合同管理流转是否科学、有效;相互之间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定期检查等合同。二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必须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首先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其次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流程和外部信息。此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敏捷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等。三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是根据企业实际而制定,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或审计审签制度、合同的鉴证、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市场调研制度、大件大宗企业采购(包括物资、服务、工程等)或资产处置的制度。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后,还应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另外,还要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达到合法、规范、效率、效益的要求。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所签合同进行审计审签,参与监督合同管理的部分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审计审签的日常化。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该不该签”,即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应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经组织内有批准权的部门或领导批准;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达到了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或者合同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求;检查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或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的价格签”,即对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首先,对合同经办部门是否进行市场调研,是否采用了一定的合理方式确定合同主体和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其次,应对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审“怎么签”,即对合同的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合同属于不要式行为。审查时,首先注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其次应审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签订合同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对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示范文本不能满足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其他没有示范文本的,采用手写或微机打印的合同,要特别注意一式多份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内容,引起合同纠纷。在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和文本格式的规范性后,要重点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三、企业合同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也存着以下方面的问题,为提高合同管理审计的效率应其予以重视。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6

一、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涵义及其意义

企业合同管理审计是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对于包含合同管理审计的管理审计或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缺乏理论指导。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合同而起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开展合同管理审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管理审计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连接各经济主体、处理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和经济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企业合同管理既是一种为了取得经营效益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行为,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控制风险,增加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在企业内部进行合同管理审计,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合同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向增值型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ⅱa)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对内部审计作了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其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新定义表明内部审计是一项确认和咨询活动,是为增加组织价值和改进经营、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的,同时也表明内部审计已进入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新时代。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须积极开展合同管理审计,为增加企业价值服务。

二、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与内容

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合同数量的多寡、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合同管理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项目管理式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审查。企业的合同管理应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审计时应着重审计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上下左右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最高领导层与合同管理机构及各个机构之间、各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合同管理流转是否科学、有效;相互之间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定期检查等合同。二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必须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首先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其次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流程和外部信息。此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敏捷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等。三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是根据企业实际而制定,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或审计审签制度、合同的鉴证、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市场调研制度、大件大宗企业采购(包括物资、服务、工程等)或资产处置的制度。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后,还应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另外,还要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达到合法、规范、效率、效益的要求。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所签合同进行审计审签,参与监督合同管理的部分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审计审签的日常化。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该不该签”,即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应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经组织内有批准权的部门或领导批准;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达到了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或者合同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求;检查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或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的价格签”,即对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首先,对合同经办部门是否进行市场调研,是否采用了一定的合理方式确定合同主体和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其次,应对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审“怎么签”,即对合同的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合同属于不要式行为。审查时,首先注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其次应审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签订合同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对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示范文本不能满足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其他没有示范文本的,采用手写或微机打印的合同,要特别注意一式多份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内容,引起合同纠纷。在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和文本格式的规范性后,要重点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三、企业合同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也存着以下方面的问题,为提高合同管理审计的效率应其予以重视。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7

因此,我们探索尝试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搭建一个覆盖“采购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付款、合同结算”业务流程的全项目监控、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服务于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显得很有意义。

一、概述

(一)内部控制和采购项目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错误、侦察错误、改正已察觉的错误,在损失风险较高处及需加强控制处,加强控制上的弱点。运用恰当有利于减少疏忽、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并改善经营活动,以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必须以企业发展目标为统领,围绕企业风险取向合理设定控制目标,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使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内部控制审计和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就是确认、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过程,包括确认和评价企业控制设计和控制运行缺陷和缺陷等级,分析缺陷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旨在评价采购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是否良好建立及遵循程度,完善采购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从而提高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的营运效率和效果。

二、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原则和主要审计方法

在设计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之初,我们对现有业务流程和合同审计进行梳理,加强弱点控制,最终确定以“业务人员报审―审计人员审核―审计结果反馈”为基本审计流程。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应用“起点介入、过程监督、突出重点”控制原则,集中体现“协同审计”理念,主要对合同采购业务开展程序性审计,在此基础上选择开展过程跟踪和实质性抽查审计,从而达到“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级结合、统御全体”的统合作用。在制订采购项目内部控制流程时,认真分析企业采购业务现状与风险导向,理顺采购业务相互间的关系,选择关键控制点时考虑了三个方面因素:一是能够最好地衡量业绩,二是能够反映重要的偏差,三是能够以最小的代价纠正偏差。因此,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以合同审计为关键控制点设置体现了精而准的原则。内部控制基本理念为:

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实质是不同类别的控制相互配合,以达成目标。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特征是全面性、经常性、潜化性、关联性,使采购活动符合企业利益及既定规范。内部牵制着重于将审计监督渗透于采购业务运行之中,寓牵制于处理程序之中,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及早发现错误或舞弊,使错误与舞弊减至最小程度,从而达成运营效果与效率的最大化。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在各控制关键点或风险区域时段,明确与该控制点相关的操作步骤、各步骤及审计部门或审计岗位所应履行的职责权限;二是利于控制的相互牵制性,纵向关系上,使采购业务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横向关系上,使采购业务接受审计监督部门检查和制约;三是便于检查的标准性,建立针对各个环节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的内部控制标准和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一项采购业务完成后,审计监督部门对每个环节检查评价和打分,并分析产生偏差原因,分清责任。

三、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烟草行业全面审计反映,采购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履行不完整,未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并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制订和执行、过程管理和监督职责、验收和付款方面不合规,项目后评估管理不到位等。全面审计查摆出采购项目问题点数量11个,涉及金额60 485.85万元,其中:

针对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审计部门深入分析产生原因,提高内部控制意识,督促完善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内控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是优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流程,设置审计关键控制点;二是实现采购基础信息高度共享,将审计内控系统与采购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提高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三是加强采购预算和价格的审计控制,预算控制重点审计固定计划中采购物资的资金占用量和补充计划中物资采购的及时性,价格控制以“应招尽招、真招实招”的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建立性价比审计内控机制;四是建立采购项目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对采购成本控制(起伏价)、采购交期控制(采购进度达成率)、品质成本控制(进货品质达成率)进行绩效考核与审计评估。从审计监督内部控制角度,重点解决审计与业务流程脱节问题,推行实施“实时跟踪+联网核查”审计模式,逐步实现内部控制审计的“三个转变”: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

四、以合同审计推进采购项目内控体系建设

(一)采购项目内控体系总体审计业务流程设计

审计业务流程设计与运行,是采购项目内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我们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通过制度化的控制手段和图形化的流程模型来进行再造,达到审计业务流程优化。一是以流程管理为内控体系载体,通过审计流程管理发挥内控体系作用,在流程中设置项目批复、合同管理、送审管理、项目管理等关键控制点,梳理明确审计业务流程使内部控制发挥最大效用。二是以审计流程管理促使采购工作有章可循,从业务流程入手开展审计,在管理控制的采购链条中查找问题,使审计工作很快切入问题根源,从根本上强化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三是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对采购项目审计业务流程进行基础性再思考和实质性再设计,从而获得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显著改善,通过审计“流程再造”完善采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审计“流程再造”不断优化采购业务链条,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增强采购业务管理和审计内部控制的互动性。四是以所有参与方为审计资源进行整合,把业务部门、审计部门及中介机构流程整合引入内部控制资金监管链条,将审计系统与投资管理系统、两项工作系统有效对接形成闭环式内部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总体业务流程为:

(二)审计内控系统与采购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烟草行业的投资管理系统、两项工作系统运行已久,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采购管理模式,将审计系统与其有效对接,可以极大提高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从投资管理系统和两项工作系统的“项目实施方式”审计介入,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确认审查是否合规、合理,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确保“应招尽招、真招实招”;在两项工作系统“发起合同审批”环节切入审计部门审批流程,将审计部门审核结果反馈到两项工作系统中;在投资管理系统和两项工作系统的“签订的合同信息”环节实现审计系统信息共享;对两项工作系统中的工程类项目,嵌入审计部门付款审批流程,将审批结果作为两项工作系统的资金支付申请信息依据;最终实现投资管理系统、两项工作系统、审计系统“付款信息”共享,形成采购项目内部控制闭环式审计管理。

(三)审计在采购项目内控体系中的主要做法

从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可以看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以及能否严格执行,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主要是对管理活动予以制约,使经营活动符合企业利益及既定规范和标准。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含信息化项目)、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我们将其整合归类为“工程类采购、物资类采购、服务类采购”三大项,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履行采购项目运行流程的内部控制审计。一是以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审计为切入点,主要对合同洽谈和主要条款以及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采购方案、采购招标文件、商务谈判文件、与中标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对方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二是开展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对到货验收、签证、结算付款等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做法为:

项目管理式审计 项目管理式审计是由内审人员对所有签订合同进行审计,参与监督合同签订的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内控审计日常化。以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审计为切入点:一是审“该不该签”,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并报批,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能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检查合同约定是否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价格签”,对合同签约主体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审计,首先审查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其次审查供应商确认和合同价格确定的合规性。三是审“怎么签”,对合同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计,首先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规,其次审查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规范,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有无遗漏,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或过于简单、抽象,给合同履约带来困难而损害本企业合法权益。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切入审计以来,审计采购项目合同共254项,涉及金额13 660.56万元,审查不合规条款153条,提出审计修改意见138条,采购业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126条,审计意见采纳率91.3%,有效控制和规避了企业经济合同履约风险。

过程跟踪式审计 过程跟踪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履约管理纳入日常审计控制,形成关键控制点,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侧重审查合同履约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开展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审计:一是审查采购项目管理是否存在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审查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采购项目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促进完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二是审查采购项目管理是否存在内部控制运行缺陷,对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审计,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严格、全面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是否按合同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满足效率、效益要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跟踪审计以来,审计抽查采购项目共22项,涉及金额8 557.72万元,查摆问题46项,涉及金额3 849.16万元,提出审计管理意见51条,并督促采购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审计意见整改率94.5%。通过对采购项目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合同履约审计,为企业降低采购成本而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达513.2万元。

五、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展望

以合同签订审计为切入点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是以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审计为主线、以采购合同关键控制点为基础,内部控制审计在采购业务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设置关键控制点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纠正舞弊,防范风险,而内部控制的重点也是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准确与否决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成败。不同业务反映的控制点、关键控制点不同,要求的控制措施也有区别,但相同业务反映的控制点、关键控制点大同小异。现有采购业务问题重重,采购内部控制存在诸多缺陷,以合同审计为切入点而建立起来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尚处于探讨摸索阶段,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是一个持续过程,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环境、顾客和竞争的变化,由于受采购业务活动中限定性不利因素影响,在实际应用中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如:受审计资源限制,合同履约审计覆盖面偏小,审计抽样存在一定缺陷等。笔者认为,加强采购项目风险管理,进一步强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一)改善风险管理强化内部控制

企业风险管理有四个目标(实现战略、高效运作、客观报告、遵守法则)、八个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活动),并在企业四个层次展开。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风险管理都是其经营过程中的核心内容。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程序来管理企业风险。而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综合性、经常性和及时性等特点,在风险管理方面内部审计具有独特的优势。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采购业务流程,使内部控制审计的价值作用凸显。通过对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对风险管理过程的及时性、科学性进行评估,找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指出其控制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提供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控制措施,帮助企业改进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进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加。在采购领域,以合同管理审计为主要内容,强调风险导向与审计关口前移,“全程参与”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应对并进行有效控制,规避风险,不断改善风险管理,持续完善采购项目内部控制。

(二)采取补偿措施强化内部控制

在每一个覆盖“采购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付款、合同结算”业务流程的全项目监控、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部控制项目实施后,应进一步采取补偿性控制措施,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作业评价:一是基础作业评价,包括供应商选择评价和购货作业评价,关注主要目标、主要风险及注意焦点;二是管理作业评价,包括计划管理评价和风险管理评价,关注企业管理活动、外部关系管理及提供服务;三是控制作业评价,包括资金处理作业评价和分析与调节作业评价,关注生产成本处理、财务报告及管理报告处理;四是建立合同审计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对信息处理的准确快捷,审核流程数据验证、清理和转换,从而有效地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高效的审计工作。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作业评价及信息化数据处理,可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缺陷并应用PDCA循环不断加以完善,最终达成企业运营效果与效率的最大化。

(三)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价值增值

内部审计本身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可以对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测试评价,指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上的缺陷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查清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从而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损失,为企业增加价值。在间接价值方面,内部审计会对企业职能管理部门产生潜在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会促使他们严格管理,落实控制措施,从而预防风险,减少损失。在采购领域,主要通过审查采购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评价其运行是否规范、有效等促进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防范风险,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S].

合同管理与审计篇8

关键词:合同审计;审计理念;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物流全过程,点多、面广、渠道繁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要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繁重的审计工作,必须采用信息手段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创造优越的条件,建立起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平台。针对合同审计的特点,一方面,应进一步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实现实质性合同条款局域网络数据传输,建立合同审计部门与合同签订单位关于合同条款的网络接口,确保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网络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建立合同签审网络操作运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合同签审制度,构建“不经审计,不得签订合约;不经审计,不得结算付款”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构建闭环回路,使签约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实现网上浏览,网上查阅,变人工核对为网上查看,变手工签字为网上点击,增加业务的公开和透明度,将审计人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合同审计时效和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再进一步,合同审计职能还可以镶嵌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可建立计划管理、经营业务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配送管理、物资编码管理以及系统管理等模块。包括物资编码、物资需求信息、物资商情信息、合同文本、物资价格、库存物资信息等数据库。主要实现计划的网上传递与审核、采购方式的网上确定、订单的自动形成、价格的自动比对、合同及结算审批的网上控制、供应商信息的自动控制、网上招投标业务、各种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生成等工作。

(三)重点关注合同价款审计

增值型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往往关注高风险领域,不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其出发点是,随着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新的审计技术的采用,原先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散了。一个动态的企业应该有一个动态的风险态度,审计人员应该对非程序性、非常规性的事项更感兴趣,并通过实施审计来增加价值。正如ITTHartford保险集团总审计师HowrdMasbacher所说,其审计部“正努力对商业事务更加敏感”,“除非有商业风险,否则我们不会审计。我们的审计部要通过具体的、真切的披露为本公司创造价值[4]”

物资采购合同是一种支出性经济合同,从风险分析上看,在审计过程中,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地点以及履约方式等,基本上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文本性审查,在采用合同文本网上传输和网上签审等信息化手段审计技术后,审计功能将作为物流过程的一个必经环节,虚假合同、履约不力等问题能够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并很好解决。同时,由于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的价格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变动比较频繁,是敏感因素,因此,也是审计中的高风险因素。

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价格审查方法。

1.价格咨询法。对于价格变动频繁且市场用量较大的通用材料,以及价格相对公开的产品,利用上网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掌握当期价格的升降幅度以及变动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

2.中标价格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宗物资、大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方式,落实中标价格和中标品种。

3.最高限价法。对政府定价的产品,价格相对稳定且价值较低的物资,根据历史资料,直接实行最高限价。

4.价格库应用法。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凡是已经签约过的价格全部存放在价格数据库中,随时调阅、随时修正,实行自动比价。

5.成本测算法,对新产品和特殊加工制作产品,实施成本测算,依据产品科技含量和技术标准,测算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四)发挥部门间协同效应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为减少内耗,适应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增值型审计工作的需要,合同审计部门必须抛弃以往以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理念和居高临下的审计方式,实行参与性的审计策略,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越俎代庖,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与被审计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起探讨改进问题的可行性和应采取的措施,及时将审计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带动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步发展。

首先,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审计与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关系。审计部门与合同主管部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在具体工作上,应各有侧重。合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重点应放在合同价款、标的金额的审计上,对有问题的合同条文有修改建议权,对合同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建议变更,同时对合同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经办单位(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的关系。合同经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最了解物资产品的性能、用途及消耗使用各环节。在审计过程中,应让经办单位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中来,充分听取并尊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的意见,避免主观武断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目标与经办单位的组织目标也是一致的,通过审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为经办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黎英.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新态势.财经论丛[J].2005,(4):59-65

[2]AnthonyWalz.AddingValue-creatingValueHasBecomeaMatterofSurvival.InternalAuditor[J].1997,(2)

[3]詹姆斯.罗瑟,四个革新型审计部门的增值方法[M].倪卫红,贾文勤,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