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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8篇

时间:2023-07-21 09:15:24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1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2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3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 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4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计算征税;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目前,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电子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5

(一)财政原则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应以公平、简便、节约为原则进行管理。从企业财政角度上来看,出口退税收入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成本,固定其资金链和运营结构的可靠性。企业生产产品的原料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都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管理进行财政紧缩,以从根本上降低产品经销的外销成本。

(二)经济原则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看,出口退税可以增加企业经营贸易链和生产链资金成本的稳定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收入税收制度,在企业经营格局中,生产和销售管理中都需要出口退税原则进行财务整合和效益预测。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出口退税可以提高企业产品销售的经济高效益,保证企业财政收入和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相符,稳定税收足额,使税收适度更为合理。

(三)税收社会原则

国家为了稳定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通常会从公平分配、竞争、生产等方面制定符合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制度在企业中很好地发挥了收入调节作用,使出口退税业务的行政原则更加清晰、更为合理,保证企业在一个相对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基础环境下运行。

二、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

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在选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时,都会盲目的考察其工作效率、经验以及态度,相对于其他工作职位,这种考察方法和聘用手段非常合理。但是出口退税业务则不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计划时,不仅要积极的参与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中去,还要根据业务的工作性质和发展状态,敏锐的把握主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和产生管理风险机率。工作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敏锐度和洞察力是其更好的完成管理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管理效果和效率。负责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及执行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效率以及质量有直接影响。目前,企业相关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对税收知识、对外经济贸易交易流程、财会管理内容、政府出口退税政策等方面问题缺乏全面认识,这种认识的缺失可以直接导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如退税报表错误、业务开展流程混乱、和政府税务部门、海关部门、银行企业协调工作障碍等。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会因责任心、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缺失等问题影响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体制不完善

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制度涉及到的企业管理部分非常多,日常工作量非常大,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一定的交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将企业各部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但是这种紧密关系也会影响企业各部门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切实落实。企业相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制定的制度其完善度远远小于企业物流管理和财务管理,这种管理上的不重视、制度上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效率和质量的下降。同时制度的不明确也会导致工作人员在参与出口退税业务时责任心缺乏,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企业要想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益和管理水平,必须与外部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应随时沟通、紧密协调,企业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管理制度改革和出口退税方法修复工作。业务工作中转流程繁琐,应用的财务管理流程复杂,企业需要大量人力资源和成本资源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这些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体制问题都会影响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三)缺少有效的风险机制

风险机制对企业出口退税

内控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非常大,对企业整个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企业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时,经常会根据其实际管理情况、退税收入、损失等问题进行宏观调控。企业如果缺少有效的风险机制,只单纯的追求眼前的即得利益,其获得的利益将失去长效发展能力,并没有对企业内部管理起到稳定、协调的作用。出口退税管理出现问题,虽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其管理模式也无法适用于出口退税业务实际管理环境,甚至有时还会因为骗税、偷税、逃税等行为,使企业陷入信用危机、法律危机,致使企业的经济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改进建议

(一)开展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

企业在选拔出口退税业务人才时,通常会专注于考察其忠诚度和专业技能,而忽略其专业素养的培训。所以要想提高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效率和质量,必须在企业内部广泛开展人才培养战略,扩充企业的人才储备和知识资源,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培训方案,让入职的业务工作人员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企业出口退税实际的管理问题和管理漏洞;(2)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活动,对企业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实际情况;(3)开展出口退税部门和企业其他部门、外部相关政府部门的交流活动,培养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方面日后出口退税业务的顺利开展;(4)对企业内部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实行激励机制,对业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使每个工作人员可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5)开展税法学习和市场经济法的学习活动,让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不单单了解相关业务的办理和工作性质,还可以从宏观市场经济和税法角度找到开展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开展业务时,做到遵纪守法,按章行事。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

通过上文对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可知,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出口退税内控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完善其管理机制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应用责任制,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度,对其业务工作进行分部门、分层次、分轻重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规范其工作权限和管理职能,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对其“责任工作”尽职尽责,保证出口退税业务有序的开展和落实;(2)授权管理,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所有管理工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分配,协调企业各部门进行责任制分管机制,依照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部门的工作性质分派业务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审批程序、权限范围等;(3)控制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贸易交流工作进行实施审查和监督,规范其监督和审查流程,严格按照规范步骤进行控制管理工作;(4)建立内部报告管理与控制机制,定期对企业出口退税内控管理工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分析其出现管理问题、制度问题以及管理流程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阶段性的工作报表,在公司例会上汇报,企业管理层根据税务报告,制定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方案和计划;(5)引进先进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业务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对制定出来的业务处理决策进行风险分析和数据处理,尽量避免人为操作失误产生的管理故障。

(三)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在内控管理中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内容包括对企业退税业务决策的风险分析、退税业务工作的管理风险识别,根据上述风险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等。风险管理机制是由多个目标环节组成的,每个目标环节代表不同的出口税务管理工作。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涉及到的数据信息资源数量庞大,办理手续繁琐,所以每个目标环节的工作效果都会影响其整体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存在潜在的管理风险和工作风险。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步骤如下:(1)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管理人员应积极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的影响,针对不同影响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2)考虑市场影响,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应根据市场反映的出口退税业务形态,适当调整工作侧重点,同时要时刻谨记税收业务工作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开展业务;(3)其他风险因素,企业在拓宽出口退税业务管理领域时,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如业务出易情况、出口货源储备、产品市场变化等影响因素,从根本上防止骗税现象的发生,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分类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在保证出口贸易的同时,还要提高出口退税内控管理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虽然不能保证在管理结构上的一成不变,但是必须在发展中根据实时变化的外贸结构,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政策进行修改和优化,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企业不同产品按不同出口退税管理模式进行分管。如在国外竞争环境下有明显优势的企业出口产品,应尽可能的增大产品附加值,彻底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在国外竞争环境下其出口产品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应紧缩产品附加值,内控产品的出口成本,尽可能的避免出口退税政策对产品价值的增值影响。四、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的发展展望通过上文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全球经济对我国企业出口退税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增值税制度,其政策实施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活动,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格局和政策中,找到维持企业生存、长远经营切实有效的办法。所以今后,企业在制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时,应着重考虑国家相关税收的制定章程,从规章制度着手,力求用管理制度提高其余内控管理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与税法之间的稳定性,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今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出口退税内功管理制度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相关退税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其企业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契合程度越高,企业的内控管理质量、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四、结语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6

由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特有的税收政策及其自身的特点,使基层分局在对其管理上存在诸多难点。下面我们就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

1.1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通畅

目前的税收运行模式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这种模式使得同在税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同税种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相互间的信息不通畅,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相互不协调,具体职权划分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确。同时,不仅税务部门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税源信息管理平台,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工商等其他的经济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不仅本部门内部交流不够与外部门之间的交流更为不通畅,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规律,税源的动态情况以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所知不多,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免抵退的范围包括其生产中所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过税的部分。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于发生进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但是,很多生产型免抵退企业往往利用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海关信息,即使发生了进料,也不及时申报,加工货物出口时也不及时核销,直接导致了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没有,从而使生产企业随意调节其应退税额,出现偷税漏税情况,造成税收损失。

1.2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多,容易影响税收的收入。而且,一些“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真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在国内购料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一些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上也不做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这种情况检查起来十分困难。

1.3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管理脱节

现行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办法,字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征、退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而长期以来实行的由税务机关内专设的退税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出口退税的模式,使得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此类企业的管理互相脱节,削弱了作为一个税收管理整体对其实现有效的监控。在出口货物征、免税管理方面,包括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管理和出口业务免税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出口企业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单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审核不予退税、出口不退税等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只要求企业自行申报,与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没有后续监控;二是对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等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由退税部门给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征收部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在现行管理中还不是很规范。在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方面,由于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很容易造成在税款未清缴前予以办理退税,或企业已结清应纳税款后仍被限制退税。

1.4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建立对企业的完善的监控指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按时对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考核更应该是必修课,但是在现实税收中这一体系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目前正在积极倡导的“四位一体”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在基层各个税务机构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传统的税源监管机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是传统的监管与考核制度无法实现将众多税收环节的税收经济分析、征管状况分析、政策执行分析、税种管理以及退税管理等各种业务有效地利用和整合,从而无法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督。生产型免抵退企业主要以加工型企业为主,其原料的采进、运输及加工都与其他行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监管不到位的话很容易造成个别企业钻漏洞,造成税收的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税源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对税源的专业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2.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

针对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局限性,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对不同的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基层的税务机构应该科学调整其职责,形成以规模、行业和缴纳税种为主的税收模式。对于重点税源,应该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对于区别于一般税源像出口退税等税源,应该有专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监管,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不同的行业,也要进行分别管理。同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上,要坚持精简,避免造成人浮于事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使工作效率低下。要优化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对税源的监管考核制度。在内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可以督促业务员尽职恪守,对业务员实行绩效工资,多劳者多得,对于业绩一直很差的业务员及时进行批评处理,以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税源的监管力度就要求基层的税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做好整理统计,对税源的数量、质量都要有详细的了解,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调查,以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与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不定期出口企业信息比对工作制度,相互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尤其对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的管理,应在现有海关电子报关数据传送的基础上,增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信息数据传递,最大限度避免企业拖延、隐匿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登记与申报。

2.2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

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业务人员是税收的主力军,因此要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模式,高素质、复合型的业务人员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税收涉及到出口退税,而这一税种的计算十分复杂,这就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管理这项业务,一减少不必要的错误所带来的麻烦。在以后的人员招聘中,要任人唯贤,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的人才;同时在机关内部也要不断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增强专业知识,从而逐渐提高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

2.3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7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政策变在哪

2013年的《12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中有关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进料加工的核算方法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取消了“购进法”核算,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同时,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也只有一次性手册核销。在退税系统操作方面,取消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以及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等,使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更加得心应手。

减少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环节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趋于规范

根据《61号公告》和《30号公告》两个文件,结合《12号公告》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可归纳为,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且信息齐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同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生产企业逾期的不得申报免退税。

免抵退税数据变化的调整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果发生退运或退税改为免税及征税时,在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相关数据,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改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的调整

根据《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且信息齐全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公式的变化如下:

(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3)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汇核销及手册核销的处理

取消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012年外汇制度的变化,使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外汇核销相关联的内容不复存在。因此,《30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属于政策规定重点监管的企业还应提供收汇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期限转变

原政策规定使用手册的企业每一本在海关核销完毕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册核销,电子账册则根据规定的核销期限进行核销。《12号公告》对手册核销放大了期限,不论是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还是使用电子账册或手册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在上年度已在海关核销的手册及或电子账册,每年只需集中办理一次核销即可。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使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减少。

手册核销的流程操作

企业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已在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的税收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通过提取海关的企业进、出口数据并加以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经企业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在系统中读入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时,系统会显示该表的具体数据,并在次月与当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调整,自动生成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额,生成最终正确的数据。

进料加工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进料加工政策的变化,现以生产企业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为例,对其申报免抵退税的操作过程进行解析。例如,乙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2013年10月份在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中计划进口总值为40000美元,计划出口总值为50000美元。在当月乙企业进口保税料件40000美元,进口当日的美元汇率为6.15,国内采购辅料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货款均已支付。11月份,乙企业产品加工完毕并全部报关出口50000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出口当月1日美元汇率为6.13,(假设该企业在申报期内按期收汇取得了相关凭证)。月底该手册在海关已核销完毕,实际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金额与手册一致。已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为280000元,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4月份,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税收核销手续。以上各月没有发生其他业务。甲企业的申报操作程序如下(单位:元,下同)。

10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0月底,甲企业需要对进口料件和国内采购材料做账务处理。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数据,并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计划分配率电子数据反馈后,企业在退税系统中做读入和相关处理。

当期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1700=-1700(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即1700元。

进口时为保税原料因此无进项税额,应付国外进料款=40000×6.15=246000(元)

11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11月份出口货物实际出口50000美元与计划出口额相同,计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40000÷50000×100%=80%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50000×6.13×80%=245200(元)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7%-15%)=1226(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5%=9195(元)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0-1226)-1700=-474(元),即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5)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9195元-474元=8721(元)

12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2月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退税系统中录入进料加工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再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预申报的结果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报表携带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月底,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通过,企业根据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对应退税额等进行账务处理。

海关已核销手册申报税收核销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8

一、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自20__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出口商品含税出口,没有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不利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出口的积极刺激作用尤显重要。从广东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出口商品退税率较低。这部分出口商品有的并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范围,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如占广东省出口比重较大的空调、冷柜等机电产品和家具、部分化工产品等。有的则是在一个地市属于主导产业且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陶瓷、锁制品、燃气具和刀剪等五金制品。还有的则属于已取消退税,但并非资源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如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的纸制品等。

二、有些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将受外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外商破产或拖欠货款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无法按期收汇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现行政策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疑加重了出口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出口积极性。建议将这些因出口企业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如税务机关确能核实清楚外贸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且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是因国外买方公司破产所致,对其出口货物可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额外负担。

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__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基数多年不变不利于合理负担,建议重新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基数仍是20__年底核定的,在出口退税总量连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负担的超基数部分也越来越多,部分地方已发生财政难以承受进而影响外贸出口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合理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地方基数不仅要考虑其近几年出口退税平均规模,而且还要考虑出口商品的来源结构。对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或直接购买货物出口所占比重大的地区,由于这些原材料或货物征税在外省,但退税需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因此,要适当调高这些地区的出口退税基数,使地方负担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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