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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管理8篇

时间:2023-09-25 11:18:52

农产品管理

农产品管理篇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三)专家论证报告;(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第四章产地保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管理篇2

一、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由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发放,由各级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没有按国家规定领取许可证、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加工、复配和分装。

二、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农药原药生产厂、加工厂和复配厂。获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新品种生产必须经过省石油化工厅审查同意。

(二)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备国标、专业标准(部标)或有经省标准局和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组成的农药标准审查小组审查同意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四)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以上的合格证书。企业的质量检验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拥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六)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齐全,上岗人员应有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企业应有健全的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生产操作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完整,统计资料准确。产品出厂应附有说明书、出厂日期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应符合规定。

三、农药分装企业是指把合格的农药产品由大包装改成小包装的企业。分装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厂房、设备和计量合格证书,必须具备分装品种的标准和产品检测手段并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每批分装产品应建立留样制度并具备化验报告单。

四、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按农药登记规定的要求书写。

五、农药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由江苏省农药检测站负责。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品种,均应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审批。凡未经批准新增的农药生产项目,一律不发准产证。个体户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以及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集体企业不得生产农药。

七、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和分装)的农药产品必须按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药出厂价销售。

八、为了杜绝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对因错混而易造成药害的农药品种必须分机生产。

九、各市、县化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准产证的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农药生产准产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经常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的活动。无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生产农药的,应一律取缔。对假冒商标非法经营者,按《商标法》处理。对违反质量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化工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准产证: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将准产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生产国家已经宣布淘汰或停止生产的农药品种的;

(五)经省级以上产品检测部门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六)分装企业未经批准搞复配加工的;

(七)超出准产证范围自行增加生产品种的;

(八)企业不再生产农药和分装农药的;

农产品管理篇3

1.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落后 由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仍然延续的是一家一户分散式经营管理模式,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在蔬菜种植和养殖业生产上,由于基础设施简陋、生产方式落后、环境条件较差,农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很难得到保障。如在养殖方面,大多属传统式经营,养殖规模小、圈舍简陋、卫生条件差、饲养管理粗放,容易导致畜禽疫病、疾病的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性不高。

1.2动植物疫病安全防控的制约因素较多 大多数农户传统观念较强,在种养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靠天吃饭的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意识不高。特别是在养殖方面,一些零散户不积极主动地接受动物疫病的免疫,不能很好地配合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一旦爆发传染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法律观念不强的养殖户甚至宰杀、出售或食用病死畜禽。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户)也不严格实行免疫制度和消毒制度,进而导致动物疫病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达不到要求,不能实现清净无疫或出现疫病后及时有效控制。

1.3不当选择或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种养业的投入品包括种子、肥料、饲料、各类添加剂以及兽药农药等。由于大多数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正确把握以及使用各种投入品。一方面普遍存在着生产投肥超量的问题,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成本,而且导致土地质量阶梯性下降并长远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品质;另一方面是存在着超量使用添加剂、兽药和农药的问题,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上,大部分农户都采取过量投放药品的方式进行防控,进而导致农产品药品残留超标。

1.4农用药品生产销售管理还存在一定疏漏 尽管国家和地方不断强化农用物资行业的管理力度,但一些地下黑窝点、小作坊和不法企业仍然存在,为了满足特殊市场需求并谋取私利,非法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农用药品和禁限使用的各类添加剂。更有甚者生产加工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剧毒、高毒农用药品,如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呋喃丹、氟乙酰胺、氰化物、401、磷化锌、磷化铝、毒鼠强、三聚氰胺、“瘦肉精”、孔雀石绿及硝基呋喃等。这些违禁药品、添加剂一经流入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环节,不可避免造成农产品中含有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成分,形成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安全事件。

1.5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不够健全 从田间、农户到市场、餐桌,由农产品转变为食品,周期长、环节多,整个过程十分复杂。因此,构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是确保农产品安全进入市场的最关键一道“防火墙”。但就目前来说,县级农产品质量管理机构、技术队伍、设施设备等体系建设方面还很薄弱,大多数县没有综合性化验室,缺少先进配套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少,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多阻碍,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不能实现及时科学的检疫检验,不可避免造成不安全农产品直接进入市场,很难保证广大消费者真正买到放心农产品。

2.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与对策

2.1强化动植物重大疫情的防控 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要落实安全养殖措施,加强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强化对新补栏、散养和养殖密集区的动物免疫;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动物要及时进行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及时构筑有效免疫屏障;不断加强生猪养殖密集区、屠宰场、交易市场和种畜禽场疫情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数量和频次,对病原学监测阳性动物要按规定及时、果断处置,及时消除疫情隐患。要落实植物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加强常见病虫草鼠害的防治,重点搞好玉米霜霉病、稻水象甲、大豆疫病等危害大、传播快、难控制疫情的监测、预报、防控工作。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如实上报疫情,切实加强动植物疫病的科学防控。

2.2加大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力度 重点加强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市场监管,强化农资经营业户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制度。每个农用药品经营业户必须持证经营,在采购、销售方面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做好从购入、销售到使用的全程跟踪。加强农资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经营素质。安委会、工商、质监、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加大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控,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用药品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2.3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县级行政区域既是农产品的生产基地,也是农产品的供应集散地,加强县一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能够促进生产者更加重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更加直接便捷地落实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因此,建议国家更加重视县一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设,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指导地方农业生产为目的,配备农产品安全检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基本设备,以样品前处理、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为主。对一些农、牧、渔业发达、经济发达、农产品生产基地较多的县级行政管理机构,还需考虑农药等有害物质快速检测、定量分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移动检测等实际需要,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2.4严格实行农产品检验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农产品生产质量实行严格的检验监测,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常态化管理,重点抓好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一是抓好产地检验监测。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水质、土壤和污染源等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对菜篮子产品开展违禁药品残留快速检测,扩大检测范围、频次;定期深入养殖大户和养殖企业对畜禽进行检测;定期对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检查。对发现生产记录中不当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检验监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采取限制措施,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二是抓好市场检验监测。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随时进行抽样检查,按国家农产品质量标准对菜篮子产品重点进行药品残留检测;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畜禽定点屠宰,严格控制私屠乱宰。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宰前检验、宰后检疫。对通过检验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

农产品管理篇4

我国作为农业生产大国,农产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使得我国的农产品管理处于滞后水平。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及信息化建设的完善,农产品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这就使得农产品信息化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我国,农业经济制度不完善,农村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组织发展滞后,农产品生产信息与需求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多数农户只得小规模分散经营,以个体形式占领部分市场,无法形成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经济效益不容乐观;此外,农产品物流中心服务功能性不强,农产品物流成本高、增值效益低。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减小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我国农产品的信息管理研究显得更加迫切。对农产品信息管理的研究,国内外均很重视,且有了一定的成果,如:SusanCohenKulp和HauLLee等[1]提出了信息共享和协作产品设计与开发是改善供应链的主要手段,可以有效地协调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Bernardi等[2]研究了基于RFID技术和公共密钥的农产品信息管理和追溯系统;LiChen等[3]探讨了最优平滑参数可以解决整体供应链的“牛鞭效应”问题,信息共享可以改善供应链性能,降低“牛鞭效应”的产生与影响;王建疆、严星、李繁[4]研究了基于B/S结构的农产品信息系统,通过对系统进行结构与功能设计,构建了一个适合农民使用的信息系统;周树华、张正洋、张艺华[5]构建了连锁超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信息管理体系;江林升、田文雅[6]针对农产品信息的整合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基于语义的信息服务框架;李静、张雪东[7]将云计算和P2P技术应用于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平台的构建中,提出了基于P2P技术的农产品供应链云计算信息平台构建方案、设计框架和模块设计;陈铭[8]认为,要提高我国农业生产与物流效率,必须用信息流来管理、监督与控制农业供应链全流程,构建以信息流监控实物流、服务流为特征的虚拟供应链网络和以“信息/输出子系统、物流交易智能处理子系统、物流智能管理服务子系统、中心数据仓库子系统”为主体的农产品虚拟物流中心;陈静[9]从流通模式、交易方式、仓储运输条件、信息流通方式、食品安全保障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建立农产品第三方物流模式;周挺[10]认为由于欠缺完善的流通管理体系,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在质量、价格和经营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是保证品质、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多方共赢的关键所在。从以往的研究状况来看,国内外学者对农产品管理模式研究的较少,且研究方法较传统,多是通过构建传统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第三方物流平台来解决问题。本文在研究了我国农产品管理的现状后,引入了云管理思想,提出构建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并详细研究了农产品信息管理模块与物流优化模块的功能,使农户可以实现信息、网上在线交易、农产品物流优化等功能,对于提高农产品效益具有显著作用。

2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构建目标

2.1农产品云管理

农产品云管理是指通过使用云管理技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流通过程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并最终实现农产品的云供应、云物流、云管理。农产品云管理具有巨大的优势,它可以将大量的通过手机端、互联网端提供的农产品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等资源进行收集,组成全面、准确的云资源,并按照用户的需求对云资源进行处理,专程为用户提供按需服务。通过不断地提升云处理能力,减少用户终端处理负担,农产品云管理最终把用户终端简化成一个单纯的输入输出设备,并使用户能享受云的按需、易扩展的强大计算处理能力提供的服务,为用户提供最佳服务。

2.2农产品云管理模式构建的目标

从农户和参与企业的角度讲,农产品管理的目标即为实现各参与主体利润的最大化。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是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通过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实现农户和参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农产品云管理的目标是将顾客所需的农产品能够在准确的时间内保质保量送到准确的地点,并使总成本达到最小。而构建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就是为确保此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因此,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应具有如下具体目标:(1)建立更加快捷方便的农产品出售与需求信息模块,组建更加全面准确的云资源。(2)对用户需求提供更加快速、准确的处理,减少农产品交易周期,保证交易质量。(3)加强农户、企业、政府等各参与主体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运作效率。(4)跟踪掌握农产品物流信息,并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物流优化,使成本最小。(5)简化用户端操作,使用户操作更加快捷、简单、安全。农产品云管理模式是基于云管理思想,将所有用户提供的各类农产品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等进行整合,采用先进的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其进行云计算处理,为用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并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农户与企业等各参与主体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3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层次结构

3.1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云资源构成

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云资源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用户通过手机端、互联网端提供的农产品相关信息资源,包括农产品出售信息、购买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等。在该管理模式中,用户注册帐号后,登录到云管理模式中,可其信息。例如,农户注册登录后,进入信息模块其1农产品出售信息,包括农产品品种、生产时间、数量、质量、地理位置等内容,服务器根据所信息的特征将其归类组成云资源,并为信息设置关键词,以便检索。另一部分是服务器通过对已收集的资源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与网络检索所得到的信息。在农产品云管理模式中,通过运行其模块功能,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然后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服务.

3.2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信息交互

用户登录农产品云管理模式时,需要输入与其唯一对应的账号进入,登录后显示用户为在线状态。用户按照其所信息的类型选择使用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信息,信息包含用户信息、信息关键字、时间、产品信息、用户要求等。功能模块对信息进行管理,显示出信息的检索次数与响应状态。用户可以在登录后对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等操作。用户登录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后信息,经云计算处理,服务器在云资源中搜索符合其要求的信息。用户首先发送请求,云管理服务器对已有请求进行搜索,若该请求已经存在,则返回给请求用户一个结果,即此请求尚无响应,用户需等待,或者用户自行查询信息;若该请求不存在,则服务器自动为用户创建一个临时交易平台,并由请求用户作为该临时平台的管理者,用户可自己查询信息或者等待服务器发送匹配信息。在临时交易平台获得符合信息后,用户之间可建立连接,进行交易。在双方进行信息交互的过程中,请求用户作为临时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交互信息不需要云管理服务器作为中转站处理信息,而是直接发送到临时平台,因此,临时交易平台内成员之间的信息交互独立于服务器,传输速度更快、实时性更强。临时交易平台可同时连接多个匹配用户,并同时与之进行交易谈判。

3.3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分层逻辑结构设计

农产品供应链云管理信息平台的层次逻辑结构分为数据层、云处理层、云服务层和接口层四层。(1)数据层,即云资源层。本层主要包括用户信息、用户的农产品收购信息、出售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用户之间的交易信息、服务器进行数据挖掘与自行检索得到的信息等数据,负责数据存储和实时更新。(2)云处理层,即数据的处理层。本层具有三大功能:一是负责对用户的农产品购买与出售信息进行处理,以求做出最快速、最准确的响应,提供最优服务;二是根据所掌握云资源和交易中物流的要求,对交易订单的物流提供最优物流方案,为用户达成交易提供参考;三是对云资源进行深层次挖掘,为提升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持。(3)云服务层,即对用户提供服务的应用层。这一层包括用户登录进入云管理模式后所能使用到的所有功能,如信息功能、信息查询功能、物流查询功能等,是连接用户与服务器的部分。(4)接口层。本层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数据库安全与管理、功能模块维护与升级等。这一层是整个云管理模式的基础部分,所有的模块功能的运行、维护、安全等都是依靠接口层技术支持。

4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功能模块

为了实现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构建目标,要将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功能模块化,分为信息模块、在线交易模块、物流优化模块和功能维护模块四大功能模块,如图3所示。

4.1信息模块

此模块主要实现农产品的出售信息、采购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公告等信息的与查询功能。当用户登录云管理模式服务器时,通过输入与其唯一对应的账号进入,然后显示用户在线状态,用户按照其预信息的类别选择相应的信息功能进行信息,并可以进行信息修改、删除等操作。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农产品采购信息。本部分主要负责农产品采购信息的,包括信息来源、时间、信息关键词、信息内容、特殊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可对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2)农产品出售信息。本部分主要负责农产品出售信息的,包括信息来源、时间、信息关键词、信息内容、特殊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可对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3)物流信息。物流主要指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对车源信息的,发括车辆信息与车辆信息修改两部分,其中车辆信息部分应包括车辆类别、发抵时间、负责人信息、始发和到达地点等重要信息,并可进行修改。(4)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政府公告、天气情况、技术指导等信息。(5)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4.2在线交易模块

此模块主要负责用户之间的在线交易工作,包括信息查询、临时交易平台、交易处理、订单查询与评价、登录与退出几个部分。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信息查询。用户登录模块后,可对其需求信息进行查询,如用户通过查询关键字查询满足其需求的信息,查询结果除包括信息基本内容外,还包括信息的响应状态、检索次数等。(2)临时交易平台。服务器根据用户的请求允许用户建立临时平台,由用户自行检索和服务器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信息,并在临时平台中与满足需求的用户建立连接,进行交易谈判。请求发出用户作为临时平台的管理者。如农产品购买用户发出请求信息,可同时与多个农产品出售用户进行交流,而且用户有关闭临时平台的权力。(3)交易处理。交易处理包括下单、退单、来单处理三个部分,可于手机端和电脑端操作,但不可同时操作。下单是指对满足需求的用户发出订单;退单是指在已经下单的情况下,对已经发出的订单进行取消的操作;来单处理是指对向自己发出的订单进行处理的操作。(4)交易查询与评价。本部分主要是指对订单执行状态进行查询,包括订单执行的开始时间、执行人员查询、收货时间等信息进行查询;由交易双方对已完成订单进行评价,包括订单的物流评价、用户满意度评价、农产品评价、意见建议等方面,根据交易双方在执行订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进行模块功能改进与完善。(5)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4.3物流优化模块

此模块负责对订单物流进行优化工作,以降低成本,满足用户要求。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第三方物流信息查询。在用户进行交易谈判过程中,可查询第三方物流信息与服务器提供的物流信息。如用户交易要求使用第三方物流,可输入具体要求,查询第三方物流信息,包括信息者信息、车辆信息、时间、路线、中转站等信息,以辅助其进行交易决策。(2)车辆信息查询与跟踪。在物流运行过程中,用户可随时查询车辆信息,包括车辆情况、负责人信息、车辆GPS定位信息、车辆路线定位等物流信息,以对物流运行情况进行监督。(3)应急物流。对于有具体特殊时间要求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的农产品交易提供应急物流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用户的损失。(4)抱团物流,即为合作物流。是指将不同用户的交易订单合并,采用集体物流的方式、使成本更低的物流模式,但是时间受限制。用户可根据交易要求查询抱团物流的信息,包括合作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时间、路线等。(5)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4.4功能维护模块

本模块负责模块功能管理与维护,包括信息管理、模块安全与升级、数据挖掘,由云管理者执行。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信息管理。信息管理包括三部分,一是对已注册用户的信息进行查看、修改、删除等操作以及新用户的注册管理工作。二是对所有用户的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修改、删除等;对于旧信息进行标记,记录其检索次数与响应状态,判断其是否失效,避免重复检索、过期占用资源等情况的发生,以提高模块运行速度与准确性。三是对交易信息管理,包括订单信息和订单物流信息两部分。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的时间、交易用户、交易产品等信息,订单物流信息包括可选方案、时间规划、交通方式选择、路况信息及路线安排、物流成本、中转站安排、车辆跟踪定位等信息。(2)模块安全与升级。主要负责维护模块功能的正常运行,并对模块功能进行优化与升级等工作。(3)数据挖掘。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深层挖掘,预测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加准确、及时和高品质的服务。(4)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5结语

农产品管理篇5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农产品管理篇6

关键词: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管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间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发票。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增值税,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我们巫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完辱农产品箱德发票的管理,区别两种发票的性质

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他既是免税农产品的采购者也是销售再加工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采购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过加工后的农产品的销售是应税产品,是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的,那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他的随意性非常大会出现如下问题: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开据发票过程中存在一处收购数家或数十家产品只开一张发票的现象,并且多为现金交易,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对也为虚开代开收购发票提供极大的可能,也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手中持有发票,一些企业利用现行增值税进项、销项相抵的特点,采取提前或滞后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税额,人为调整税款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有些企业采取少购多开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企业成本加大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高开收购农产品价格,虚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使企业虚赠产量、加大出口销售额,以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把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企业自己管理很难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法纳税,这如同法官给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监管。

2.分析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的原因

农产品生产范围大而又零散,他的价格浮动也大,农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给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代开发票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些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人为地低价高开,给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税务部门在稽查企业账载购入农产品数量、价格时由于人手少也无法一一查对库存原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现行税收的漏洞和税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产木材林产品发票进行销售活动,使一些正常加工经营木材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入农产品木材发票入帐问题上很难处理,他们通过电话比对认证,甚至出差到发票开出地稽核发票的真伪。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游离了我国增值税的征管范围,目前税务部门没有认证比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程序和系统,笔者认为既然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可抵扣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做到与增值税发票一样进入国家金税工程,就是暂时不能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也要在农产品发票防伪上多下点功夫,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3.改革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方法。加强税收征管

农产品管理篇7

关键词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策

1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1.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

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例如,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必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我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1.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澎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出口企业。

1.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例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例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1.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2.1国内自身原因

(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水源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河流的污染直接影响水产品的卫生质量;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超标;违规或超标使用添加剂,使得一些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不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20%~30%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问题,使其出口受阻。

(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

(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

(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2国际方面的原因

(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

(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3.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针对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新形势,出口企业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养殖、种植和加工环节,促进种植、养殖水平的提高,确保出口产品安全合格。

3.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农产品管理篇8

关键词:农产品;农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

一、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药的发明和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由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出来。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较普遍,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尤其有机磷残留量超标。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造成其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3季度抽查结果显示,在10类181种蔬菜中有86种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亟待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本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农药残留的原因

1.直接用药造成的污染

直接给果蔬等农作物施用农药后,药剂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或者进入作物体内残留,果蔬等储藏期使用农药,也可造成农药残留。我国水果蔬菜中农药的用量大、次数多,如果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滥用高毒和剧毒农药,或者在接近收获期使用农药,都会在蔬菜水果中有农药的直接残留。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2.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由于土地资源的超负荷利用以及农药的过量使用,大量农药直接喷洒在土壤中,其中防治病虫草害而喷洒于作物上的各类农药有40%~60%降落在土壤中。土壤中农药可通过植物的根系吸收转移至植物组织内部,最终残留在农产品中。土壤中农药污染量越高,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也越高。我国由于不重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导致大量出口的农产品由于其种植地土壤中农药含量的超标而遭到拒绝。

3.来自大气的污染

给果蔬等农作物喷洒农药后,小部分以极细的微粒漂浮于大气中,施用于土表的农药蒸发、农药厂排放的有毒烟气均可造成农药对大气的污染。随着气流和风迁移,散布到环境的各个角落。世界上多数河流和湖泊中都有农药残留物的存在,尤其半衰期很长的滴滴涕几乎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在南极的冰川中都曾检测到滴滴涕的残留。

4.来自水源的污染

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喷施后的农药可分布于空气、水和土壤中,直接施用于土壤的农药则会流入附近的水体或渗透到地下水中。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如涕灭威、克百威、莠去津、甲草胺等在水中溶解度大,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已有国家制订了地下水中农药允许残留量的指标,我国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分析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和发展,尤其速测技术更适应现代高效、快速的生产节奏和满足社会的要求。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制定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未来生物技术与现化分析手段相结合,将不断开发新的分析检测技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取样进行快速检验。这种快速筛选的方法,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等,一般是在非实验室的条件下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筛检,只要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当需要确切知道所检测项目确实存在和定量结果时(如国内外贸易纠纷及仲裁、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再把阳性样品送到实验室内用大型精密或超精密仪器进一步确证和定量分析。运用免疫学、生物工程技术针对食品安全建立的快速检测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可达到10万亿分之一甚至更低)、特异性高、假阳性低、适用范围宽、可测定各类食品、检测费用低的特点。在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快速筛检的试剂盒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产品,但由于价格相对昂贵,需要外汇,不适合我国大规模监测的应用。能够达到同等性能、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很少,不利于我国广大地区筛检工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将农药残留分析的主要步骤、样品的采

集、制备、提取、纯化、浓缩、分析、确证等,采用不同方法建成不同的模块,根据样品及分析要求的不同组合成不同的处理分析流程,建立一个多残留检测选择检索程序的前处理技术平台,使复杂的技术流程简化而又有分析质量保证。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包括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DFG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可检测200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发多残留分析方法。

四、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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