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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法律意识8篇

时间:2023-10-13 09:34:12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1

关键词:使用宪法;法律意识

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公民的法律意识高低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国家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本文就如何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所具有的观点和心理,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人们自觉守法、用法的程度。法律意识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三个部分。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客观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要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人们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会产生法律意识。因此,要树立法律意识,要求每个公民都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重要基础。人们生活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有不同,因此,每个人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守法、用法程度不同,每个人法制观念强弱也有所不同。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本质、法律作用等一系列问题的基本看法,每个人对这些方面都会有不同的看法,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观点。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构成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公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要想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学习法律知识并参加相应的法律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是党领导的全国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动力,会失去根基,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比较显著的特色。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我国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普法教育活动,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意识基础比较差,起点低,多数公民法制观念还是不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多,已经树立起来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牢固。公民法律意识还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与国际社会也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增强宪法观念,学会如何使用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促进领导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决策和管理各项事物。帮助不同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相关法规,自觉依法办事。使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学校能够进行更加完善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二)营造良好的环境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因此,建立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提升公民法制观念,也是比较重要的。环境应该包括相关书籍、报刊以及其他出版物,包括与法制有关的电影、电视和其他的艺术形式,还有就是通过标语、板报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利用身边的各种事物来营造良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很大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一种很重要的方法。

(三)坚持依法治国只有不断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严格执法,才能对公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才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想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需要一定的实践的,只有在社会上不断开展依法治国的实践活动,才能更好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如果国家领导机关能够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开展依法治国的相关活动,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就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就会对人们产生一定的引导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增强法律权威,经过不断的引导,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因此,要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国家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就要做好引导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增强法律权威。

三、结语

公民法律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应该不断采取措施,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也不利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帮助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8.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2

关键词: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

[2]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韩振文.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04:72-77.

[4]田宏伟.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制现代化建设[J].前沿,2009,12:58-60.

[5]高梦.论法制类影视作品对公民法制意识的影响研究[D].河南科技大学,2012.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3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 公民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关系密切,公民法治意识在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则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法治意识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未来,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法治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依法治国”也逐渐从口号和愿望转变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中的现实实践,这些都得益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虽然在总体上有了巨大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公民法治意识的继续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对法治建设进行经验和教训两个方面的总结,有利于不断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社会功能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首次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①英国法学家戴雪在其出版的《英宪精义》中,也对法治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法治是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公民对国家法律绝对的服从,同时,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践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基础。除此之外,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法治社会和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进行了论述,法国社会学家、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这些理论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不同的学者专家和相关组织对法治作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际法学家会议”于1959年在印度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中对法治原则进行了概括,指出法治的原则一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三是法治状态下必须维护律师的自由和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学界学者周叶中认为,法治包含了法律至上、国家依法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笔者认为,法治是以自由、平等、秩序为原则的形式存在,其具有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通过法治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制约,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法治的现代化。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较于法律意识而言具有更加显著的主观能动性,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等,具有相对的被动性,而法治意识要求人们不仅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求人们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判断、分析和完善。为此,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编法律词典》认为:“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人们对法现象的观念、心态、认知和对社会法制体系认同的主动性的统一意识。”笔者赞同《新编法律词典》对“法治意识”的解释,认为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功用的全面认知,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法治意识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和态度,包含了正义观、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权威意识等要素。

公民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功能:第一,公民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前提,公民法治意识具有法律创制功能。在创制和应用法律过程中,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不仅是“依法”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实现法治的前提是以“善良之法”为基础,能否创制出“善良之法”和立法者的观念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实现“良法”之治就必须以法治意识为思想观念前提,在法治意识指导之下,才能创制更多的“良法”,为“善治”提供思想基础、法律基础。所以,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以此提升现代法律的价值,弘扬法治精神,最终促进更多“善良之法”的创制,实现更加和谐与民主的法治社会。

第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意识具有法律运作功能。所谓法律运作功能,即公民法治意识对法律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民法治意识影响下,“善良之法”就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对一切经济社会进行调节的功能作用。反之,如果缺乏法治意识,即便制定再多的“善良之法”,也难以保障能够发挥良好的实施效果。培育并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能够为法律的具体执行提供观念与认知方面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能为制定“善良之法”提供重要价值引导。法国学者卢梭曾经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国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由此可知,无论如何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之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运作效能,公民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是保障“善良之法”发挥作用的内在构成因素,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同时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能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运作功能。

第三,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意识具有道德建设的保障功能。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适应现代政治文明而兴起的法律文化分支。法治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权力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公民民利、公民人权原则、依法行政等构成了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而让公民认同法治文化,其前提也依然是民众必须具有法治意识,具有按照法治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会天然产生,而是通过适应现代政治文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各种文化相互交融、承继、冲突与借鉴的结果,人们的法治意识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迄今为止在法律制度、法律之治方面最为先进的意识。“法治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观念。”②也就是说,实现法治必须以社会成员具有法治意识作为基础和前提。与此同时,民众的法治意识能够最为直观地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群体和一个时代的性格特征与精神状态,形成法治意识的群体才能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对道德建设提供保障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是必须实现人的现代化,而法治意识则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公民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为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指引。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是公民,人是国家法治现代化中最为内在和重要的因素。而要实现现代化,不仅包括要实现知识的现代化、能力的现代化,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公民的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公民思想观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代表着一个人的观念转型和成长。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是实现公民个体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让公民以“尚法”的精神信仰投入到社会实践当中,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化社会当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是现代政治运作的原则规范体系,但是如果失去对公共立场的考量,单纯以所谓“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是难以收到满意效果的,实施法治必须以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的法治意识,是一种先进的对“法律之治”的价值判断,培育公民法治意识能够全面而深刻地对国家法治现代化产生重要作用。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为人们在一种公平的秩序之下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人们在法治意识得到培育与提升的同时,也促进了道德品质的提高、诚信行为的形成,这就是国家和社会正常有效运行的一种良好的资源,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诚信,人们的道德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状态会反映在法律制度的变化当中,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也是复杂多样的,是人们多元文化观念融合的结果。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传统观念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儒家“礼法”思想对我国民众思想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在儒家“礼法”思想当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与关系纠缠不清,这也给人们对法与道德的价值判断带来了困惑。与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西方国家法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具备了法律技术化的较高程度,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较为清晰。国家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法治理念推崇实施“法律之治”而非“人之治”,但是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却注重“礼法结合”,认为“人之治”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正确路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们对儒家思想中的“礼法并举”思想有着更为正确的认识,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儒家“礼法”思想仍然在部分民众中无形地产生着影响,这些传统封建的、落后的、儒家的传统观念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公民态度的冷漠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公民的积极参与十分重要,公民形成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促进作用,远比法律的强制重要得多。因为,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意味着法律能够得到人们源自内心的遵守,人们对法律高度信赖,法律无须在被动的情况下运行,法律能够更好地彰显其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效果。“法律之治”的生命动力源自公民内心深处的高度认同与遵守,仅仅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实施无法保障法治的成效,这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当前,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顺利推进,但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目前依然十分淡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许多公众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毫不关心,公众对法律相关问题的冷漠态度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不足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③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完善,但民众的法治意识依然不够成熟。国家虽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治观念,使许多民众知晓法治观念,但却缺乏通过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虽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却在一定程度了忽视了法治进程的具体实践过程。除此之外,我国不同地域之间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意识;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弱,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严重不足,法治意识较为薄弱,这给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

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人治”观念在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仍有巨大市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类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使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提升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在目前法律制度已经得到健全完善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逐步树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权威。增强立法的民主化,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途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尝试立法项目外包至高校、科研机构甚至个人,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直面立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在法律文本中尽量减少“……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的模式,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提升执法水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现行法律,避免“选择性执法”,避免给法律权威造成损害。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尝试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系,避免司法工作的地方化现象。健全和完善司法工作者职业保障机制,适当提升法官、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减少司法人才流失的问题。规范上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改革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办案负责和追究制度。

提升普法层次,加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目前,我国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的普法教育通常将普及一般法律常识作为其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未必能够树立法治意识。为此,必须针对不同的民众进行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提升普法的层次,对那些已经普及了法律常识的公民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意识教育。切实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让更多的公民积极主动地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权力和民众的权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按照以往“万能型政府”模式下,政府包管一切国家、社会事务,则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政府必须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通过政府更好地、更多地发挥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民个人价值的有效实现。通过政府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升政府公信力,让公民更加信赖政府,让政府更具行政效能。

(作者为聊城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②刘海洋:《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18页。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4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

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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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5

关键词 公民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 法治实践

基金项目:本文系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项目《城人之美―公民素质协同培育中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KJZX048),项目负责人李霞。

作者简介:胡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助理研究员,兰州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基本理论、社会法制建设。

公民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法治社会之必需。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公民具有现代法律素质,同时公民法律素质也需要法治实践的历练和培育,二者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状态。在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研究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法律素质的内涵

素质是指在人的先天生理的基础之上,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和能力的总称。就公民法律素质而言,它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先天生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综合,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知识,主要体现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和认知程度;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意识,即公民的法律的心理、情感以及法律信仰;第三个层面是法律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与水平。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核心,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是反映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的标志。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二、公民法律素质培育的主要途径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

从1986年开始,全国展开了全民普法活动,连续组织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30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历经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巨大历史性跨越。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得益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公民法律素质初步养成。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不强。当前法制教育的现实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在法治实践中,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法治实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实践在培育公民法律素质上具有独特优势。第一,法治实践能激发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公民在参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能深切感受到学习和运用法律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能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那么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有效激发。第二,法治实践有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意识是公民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评价等思想体系。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不意味着法律意识形成过程的完成,公民必须经过法律实践的体验,才能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及法律信仰。法治实践是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的过程,对公民法律意识形成具有积极影响。第三,法治实践能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本身就是从实践角度去考量,法治实践为公民运用法律提供丰富的条件和机会。

(三)法制宣传教育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三、在法治实践中培育公民法律素质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最大的法治实践。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公民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法治实践中逐渐形成,需要用法治实践的成果来培育。 (一)在科学立法中增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法律重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迅猛变化,尤其是风险社会的诞生,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变化多端、纷繁复杂,使得很多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合时宜,甚至出现空白。这对于国家立法工作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立法机关善于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通过创设利益博弈渠道,把社会公众的智慧、建议吸纳到立法过程中来,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前瞻性。公民参与立法活动,这一实践本身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公民通过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能更加准确地理解立法的宗旨、精神和目的,更容易培育对法律的认同感。

(二)在严格执法中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就要做到严格执法。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先生有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守住权力底线,科学公正为民服务是当前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因人废法,不选择性执法,努力使法律得到平等遵守和普遍执行,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防范部门利益倾向,杜绝任何谋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行为。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的示范作用,进而引导公民自觉树立并维护法律权威。

(三)在公正司法中坚定公民法律信仰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实质上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信仰。通过公正司法,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公民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首先来源于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在个案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让公民深切感受到法律是可靠、可信的,从而自生出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但是司法的公正性一直是饱受社会争议的话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并且下决心大力解决。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当前,我国自上而下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巡回法庭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将纷纷落地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在全民守法中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能力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6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大学生;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142-02

前言

公民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本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有权参与城邦公共管理事务,同时承担守卫城邦的责任。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公民与国家相联系。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学者为了反抗封建专制,宣传在民,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思想,把一国之内的人全部视为公民。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地位、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同,是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对于应当共同承认和遵守的必要规则、秩序的一种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之不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人的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增强,这体现了作为公民,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时代进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高校大学生是即将走入社会的公民,是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有没有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与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

(一)大学生缺乏公德心

公德心是指恪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道德的行为规范的心理,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下来的公共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些时候是可以由人们的公德心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与他人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因此自己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人们便需要遵守一些行为准则,以免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缺乏公德心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如在破坏公物,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讲脏话,一有言语不和便拳脚相加,在公交车上不主动给老人小孩让座等等这些都是没有公德心的表现。某种程度上说,大学生不能与室友和睦相处,不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是缺乏公德心的体现。

(二)大学生缺乏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司法机关不秉公执法,企业的制假贩假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些恶劣现象对大学生产生极坏影响。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论家庭条件如何,多多少少存在娇惯,比较自我,缺乏作为一个社会人起码的责任感。即将走向就业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很大,大学生最关心的是将来能不能就业,能不能获取较高工资,甚至有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

(三)大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

权责意识是指作为国家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人却总是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避而不谈,如人们对官员们的贪污受贿,徇情枉法现象以及对当下的公款吃喝现象深恶痛绝,有的想举报却苦于不知以哪种方式,哪种途径,去哪个部门举报。有的纯粹是怕惹火烧身而不愿举报。

二、通过高校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迫切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不仅开拓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新视野,也突出强调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要求全体国民达到较高的素质,具备现代公民意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培养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高公民意识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由过去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民主政治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制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遵纪守法的人,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可来源于人们的公民意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内在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意识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大学生是高素质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通过高校教育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年来高学历犯罪与违法现象明显增多,有些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警醒我们思考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

三、通过高教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策略选择

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在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内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我国高校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高校法制教育

虽然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恶语相向甚至拔拳斗殴,伤害对方,甚至闹出了人命案子,成为终身憾事。这种惨痛的教训屡见不鲜。大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首先要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搞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其次要守法。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不能仅顾及自身公民意识培养,而且应当将公民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扶正祛邪,与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培养权利、义务、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公民意识,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让公民明白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两个方面,不能只要求权利,淡化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公民意识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完善高校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

(三)树立法律权威,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

公职人员的不良观念和行为会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正的司法待遇,自然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认同感,法律意识也会大有提高。反之,一次不公正的司法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领导和明星的行为就是人们行动的方向标。譬如三公消费,如果领导处处讲豪华、讲排场,却要求其他人勤俭节约,怎么能够服众呢?所以,我们要让公民对和谐社会法律秩序所包含的价值观产生充分理解并形成精神支柱,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就是有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如一纸空文。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观念。大学生面临走向社会,增强“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培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要求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比如组织大学生参与法律观摩,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四)树立社会正义感

公民意识涵盖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构成新时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指导思想,也是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无疑起着统领和支配的作用。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公民意识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大学生是最有作为的人群,高校法制教育必须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正义感,减少社会歧视。

四、结论

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公民意识培养需要一个过程。从实际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对不同群体、针对不同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系统化的公民意识教育,这是一个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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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闵辉、王耐.公民教育的检视:困境与突围[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4(2).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7

近年来,加强公民意识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是要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办家、社会所需要的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见,公民意识教育与法律意识教育是殊途同归的。从法律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教育,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第四,当前公民意识缺失,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权利和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联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推动上述状况的改变。

二、法律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识教育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意识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的培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一精神对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有效执行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识实践,是法律意识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自觉遵守和实施法制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篇8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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