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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8篇

时间:2023-10-30 10:28:51

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篇1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随着我国十八大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意识的要求,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内容。因此,本文将通过调查分析资料,针对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上,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提出了系统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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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文化;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56-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马锐(1981-),女,辽宁丹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权利意识尚未成熟。笔者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调查的实际走访中发现,85% 的公民对现有的法律基础知识没有给予重视,20% 的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还有就是权利意识不是很成熟,法律基础知识的欠缺,加之权力意识的淡薄,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最大的阻碍因素。

二是诉讼观念较为理性,并且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70% 的人选择调解,而不是付诸诉讼,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好诉”同样也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我国的公民的权力意识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知道但却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权力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1]

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

一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上。由于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任何事情都是政府行政机关计划来管理和执行,但是却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从而就形成了“人治”,这样的局面造成了人们的观念中就是法治和法律是不重要的,并不是生活中的必备的要素,也就使得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

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上。在传统观念中,法就是刑,这就是代表一种冷冰冰的镇压与统治的工具与代名词,没有了温情与伦理纲常,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与排斥,甚至是恐惧,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是极其不利的。

三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不完善上。首先是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弊端,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会遭到削弱。其次是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

二、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法制建设中,有一方面是个人精神正义,这就造成公民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只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对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距离还很远。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是文化建设层面的内容,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要跟上,要建立高度民主、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在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中,也需要法律意识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 完善立法:完善的立法程度,制定“良法”,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进行法治宣传,才能让公民有法可依,并且在立法的原则上要坚持科学与民主。这样的宣传才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的根本之意。例如:对于民法来说,就要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针对现在商品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发的基础性法规,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并进行法治宣传,是有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设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当代大学生来说都有困难,更不用说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有限的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了,而已经存在的问题证明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法治文化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3. 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一定程度上,法治观念的淡薄,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会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进行,权力才能得到最终的保护,社会才会更加地和谐。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的体系,它包含着如政治意识、经济意识、伦理道德意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报纸、网络等媒体,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是对法治的文化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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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渊, 康建辉. 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5-56.

提高法律意识篇2

【摘要】本文阐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剖析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状况,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偏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和提高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大学生是社会的栋梁、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经济社会的主要建设者、管理者和接班人,其法律意识的有、无、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法律意识的水平,培养和提高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保障。1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崭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伟大工程。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和培养好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1)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同志曾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一代新人。

(2)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2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分析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2)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法制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现象的概括和总结。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决定着大学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就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在这种错误意识和观念支配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预料。

3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途径的思考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既要遵循学校的教育规律,充分利用学校的知识优势、人才优势,又要根据大学生自身的身心发育规律,采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途径,培养大学生的守法精神、护法精神和敬法精神。

(1)提高大学生对法理知识的认知。法理知识是对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认识,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知识和理性基础。四项法理知识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塑造大学生良好法律品质的法文化底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理知识,才能使大学生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使得大学生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自觉地按照法律模式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就关系到学校法律基础课程开设和教师传授方面的问题。

(2)培养大学生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履行了义务就必然获得相应的权利,要想取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学法的过程中,应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它;在行使自己的个人权利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刻铭记自己对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义务并自觉履行。

(3)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够成熟。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和各方面压力的不正确释放,而不良情绪和压力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社会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久而久之,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而释放出来。

(4)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5)法学案例的探讨。通过对各类与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和体会。不仅培养了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促进了他们法律意识的增长和法律观念的增强。

总的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定格和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才能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2]姜廷志.2002,(4),《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和措施Ⅱ》,四川: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提高法律意识篇3

【关键词】技校学生;法律意识;违法犯罪;和谐社会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重教育的相互整合与互动,让学生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1.法律意识的涵义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既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公民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力量,更是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2. 法律意识的内容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应,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法律意识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及自觉遵守的程度。

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不同,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和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增强法律观点,提高法律意识。

二、犯罪的概念、特点和预防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罪的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18周岁的公民,实施了危害社会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特点为:

第一:犯罪动机的具有偶发性、模仿性强。

第二:暴力侵害、偷盗侵财的案件居多。

第三:团伙犯罪较多,社会危害增大。

3.预防犯罪从自身做起

第一: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二:自觉控制不良心理的影响,要注意对逆反心理、义气心里、报复心理、利己心理、寻求刺激心里的调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三:自觉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养成的一些不良行为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当预防和校正不良行为,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三、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十分的迫切和重要,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综合培育,是预防技校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的家庭培育

家庭既是学生的诞生地,又是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及其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的每一个微小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如果能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会为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及法律意识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家庭教育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场所。

2.提高法律意识的学校培育

学校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是学生接受教育的最主要的阵地。学校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学校坚持开展法律意识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建立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实现法制教育的系统化,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第一:要积极学习各种法律知识,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道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通过案例教学法、聘请资深法律工作者进行课堂讲法、举办法律意识的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办案,激发学生学习法律意识的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重要作用。包括法律书籍、报纸、刊物等出版物的熏陶;包括法制内容的板报、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的熏陶。包括法律内容的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等艺术形式的熏陶。

通过我们的视觉、听觉,形成对法律意识的渗透,达到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兴趣目的。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意识教育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3.提高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社会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强化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和治理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设成为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让学生懂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环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教育综合培育,需要教育、立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只有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方法得当,对症下药,采取综合治理,才是不断提高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动力和源泉,才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技校学生违法犯罪,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安康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提高法律意识篇4

一、应用好校园的法律环境,加强法律意识

高中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因此学校的生活环境会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影响。当前的学校管理会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为学生营造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中生虽然学习过思想政治,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由于高中生年轻气盛,经常因为一点小事情就发生口角,更有甚者成群结队打架斗殴,这些都是因为高中生的法治观念淡薄。对于打架斗殴的学生,学校从校园治安角度可以做出一定惩罚,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学校应有健全的法制体系,这样在学生违法乱纪之后,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让学生感受到浓厚的法律氛围。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利用自己的申诉权进行申诉,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让学生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学会依法办事。可见,依法治校对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学校应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力度,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法制法规的高效和便捷,从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二、把握好开展的法制活动,增强法律意识

法制活动包括校外的活动和校内的活动。现在很多学校都更加侧重法制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制活动的开展,导致大家对基本的法制活动没有任何了解。为了进一步增强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将法制教学和实践结合起来,定期开展校园法制活动,以便顺利地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另外,我们也可以组织高中生多观摩法庭的庭审模式,这样相比教师在课堂上列举案例,学生更能详细了解法律的规章制度,从而真切感受到法律的伟大和不可侵犯性。学校也可以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让学生了解诉讼的程序,有助于加强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应用,同时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学生还可以自行成立法律社团,利用课下时间给其他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让高中生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在放假期间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解决社区人民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和社区成员进行交流,既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又增强了法律的实用性。学校开展法制活动应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心理特点,帮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并将法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

三、立足好合理的心理素质,提升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篇5

摘 要:提高技工院校学生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学生现状以及深层原因,探讨了学校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关键词 :提高法律意识 预防违法犯罪 建立心理咨询室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技工学校的学生由于受年龄、成长经历、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经常因为法律意识浅薄,导致一些本可避免的严重后果。针对这种情况,技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整个学习教育体系,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

一、学生现状

技工学校学生生源素质相对较差,成绩虽然不能代表一切,但好的生活习惯确实和好的道德品格有联系。

城市生源问题学生多,相当一部分在义务教育阶段被学校开除,不良行为多。家长将孩子送到技校是无奈之举,希望孩子只要不惹是生非,违法犯罪就行。农村生源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法律规范,常把“同乡义气”“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作为信条,最后往往导致群体恶性事件的发生。

总体上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要从预防和矫正不良行为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深层原因

技校生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是偶然的,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

我们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改革在深化,社会在转型,但社会环境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健康的精神文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对青少年产生巨大危害,使他们形成了一些错误观念。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当今社会,婚育观念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问题学生来自问题家长。例如本校有一学生屡次逃课,老师去了解家庭情况,父母不在家;联系家长,家长既不到校,也不找孩子,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孩子没钱,自己就出来了。老师瞠目结舌,感叹这种家长枉为父母。

3.自身原因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由于其道德水平低,自制力差,容易导致犯罪动机情绪化。涉案类型中,暴力侵害、偷盗侵财类居多。因此,要注意以下几种心理的调控:一是逆反心理,主要表现就是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对老师、家长的规劝根本听不进去;二是利己心理,不少独生子女备受娇宠,占有欲十分强烈,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会用犯罪的手段来获得所需之物;三是寻求刺激的心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三、学校采取的措施

1.全体教师以身作则,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学生法律素质,预防违法犯罪,是整个学校法制教育的方向。各任课老师要学法懂法,规范自身行为,以身作则,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关心学生,特别要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经常找学生谈心,了解他们所思所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学校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法制氛围

学校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禁毒教育周”“12.4”法制宣传日等节日,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法律书籍,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开展法制演讲比赛,邀请民警宣讲警示案例,营造依法治校氛围;引导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律学习活动,观看普法节目,尝试运用法律知识思考问题,遇到麻烦要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权。

3.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咨询室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设立心理咨询室,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提高学生情绪管理能力、行为的控制能力,让他们养成冷静思考的习惯。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干预。提前预防,把学生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尽量避免发展成恶性事件,事后惩罚。

4.强化家庭教育,敦促家长学法守法

教师要和家长常联系,对家长进行法律常识、德育知识和育孩常识的培训宣传。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如果家长们能学法守法,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那么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就能减少很多。

总而言之,技工学校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学生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使技校学生成为有控制力、明辨是非、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人。

参考文献:

[1]康树华,刘金霞.回顾与展望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3.

提高法律意识篇6

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文化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尤其是新闻事业更是异军突起,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正如改革开放之初有人比喻说“打开了窗户既吹进了春风,也会飞进苍蝇”一样,在报业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与报业相关的司法官司也越来越多。这些官司大体上分为两类:其一,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趋觉醒,许多公民或法人以新闻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为由将新闻媒体或记者推向法庭;其二,报业经营中引起的官司也日见增长,对于报社和报业集团造成的损失比新闻官司更甚。在改革开放之前,新闻官司还相对较少,时至上世纪90年代,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综观这些新闻官司,80%以上都是因为侵权造成的。它大都发生在新闻作者(记者、通讯员)、新闻单位与报道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讼争的焦点主要围绕是否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两名记者因撰写《二十年“疯女”之谜》,被控犯有诽谤罪,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起新闻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2007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比例最大。随着报业经济的发展,经营中的官司也越来越多,如同“黑洞”一般,正成为影响传媒正常运营、导致利润严重漏出的严峻问题。此外,与普通编辑、记者“有偿新闻”的腐败相比,传媒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腐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显然更大。由于报业的法制不健全,依法经营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注重合同审查,一旦发生诉讼案件,不但牵扯很多精力,甚至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与报业相关的诉讼案件为什么越来越多?笔者长期服务于报业,对于报业的现状有所了解,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伴随着事业的发展,从业人员大量拥入,素质参差不齐,甚至鱼龙混杂,聘用人员在写稿方面缺乏把关意识,造成侵权等。近年来,新创媒体越来越多,新闻工作者队伍越来越壮大,其中一些新闻人作风漂浮,甚至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假新闻。近几年被披露的虚假新闻报道中,不少就是记者凭空杜撰的。比如《新闻记者》杂志评选的“2004年度十大假新闻”之一《180万买辆宝马砸着玩》,就是四川一位青年记者看到网上的笑话,然后加上时间、地点改写成新闻的。应该看到,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知识浅薄造成的。在操作层面,新闻记者尤其是年轻的记者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职业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不甚了了或知之不多,也是新闻报道中时有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据了解,一般的媒体很少把法制教育列入对记者编辑思想、业务培训的重要课程。对于到岗不久的新人员亦没有补上法律法规这一课,即使是职业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这方面的教育亦是泛泛而谈。老的新闻工作者由于长期的工作锻炼,有一定的自我约束力和道德自觉,在操作过程中一般比较谨慎小心,程序意识和把关意识较强,因而不太会出错。年轻的同志思维活跃、敏感、反应快,然而知识面中存在着法律知识的盲点,加上有时操作过程中方法不得当,出错率相对要高一些。有些青年记者不耐烦听取矛盾双方的意见,仅仅依据一方提供的情况,先入为主,凭一时义愤就匆忙上阵搞起舆论监督,当起矛盾双方的“仲裁者”,指责一方,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这样,偏信偏听,一旦失误,很有可能把自己及所在媒体送上被告席。

二是经营范围越来越大,报业经营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总自视高人一等,在把有形资产转变为无形资产的过程中不懂法,甚至是故意违法。在报纸广告、发行、采购等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不严格管理,出现问题的几率较高。这些部门的日常业务往往涉及较大数额的交易,部门主管的权力相对自由、行使权力的行为“弹性”也比较大,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也要高得多。如2002年8月,原黑龙江某报社广告部负责人于颖因采取直接截留广告款不入账、伪造票据和合同的手段,被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经侦查发现,40笔共计24万余元广告款被于颖截留、据为己有。

三是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从产权制度上看,由于全民所有的产权性质而受委托管理传媒的政府主管部门,过于强调和侧重对传媒舆论导向的管理,对传媒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务的管理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同时,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现状使传媒无法真正开放地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导致经济学理论中的“所有者缺位”现象,给经营案件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从内部治理结构看,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管理不力,以及传媒全民所有、单一产权的制度安排,传媒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监督,内部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分层治理和分权决策制度。从财务机制看,传媒在日常的广告销售、设备采购、多元经营和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中涉及大量的现金流,如果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很容易出现经营问题。

四是在对外交往中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给报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害。经营者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平时的各项业务往来中,如果不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不摸清对方的真正意图,签订合同时不分清真假,不善于运用法律、利用政策,不会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巨大。

从更深层次来看,新闻编辑记者和经营者的观念、意识还远远落后于时代,尤其是在法制建设上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和公民整体水平,这中间有两个原因不可忽视:

一是特权意识,我国的媒体长期以来作为党政权力的延伸补充存在着,在一般人看来,媒体似乎拥有非常大的权力,而且能够解决许多机构甚至是执法部门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在受众中对媒体有“无冕之王”一说。其实,媒体的主要职责是新闻报道、传播信息、实施舆论监督。虽然我国的媒体确实具有一定的权力背景,但它的职能之一――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它的力量在于舆论的影响力,在于舆论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或社会正义性的倡导。这种监督不是有形的权力,因为媒体不具有强制性、政治性的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仅仅是媒体的一种职责。由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共鸣,而且往往体现了公共话语领域中的主导性意见,因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这就使受众产生了一种错觉和误解,认为媒体的舆论几乎是无所不能的,甚至是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的一部分,导致大家对媒体力量的期望值过高。这种现象的存在,使新闻工作者的自我感觉产生错位,油然而生了一种特权思想,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能,而且往往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和正义的化身出现,不适当地扩张新闻采访权,对某些事件某些现象某些人,不是理性地冷静地客观地对待,而是偏激地冲动地张扬地参与介入,并不顾应有的审稿程序和新闻纪律进行报道,其结果很容易导致侵权的发生。还有一些媒体的负责人,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没有正确运用舆论监督权,而是把批评、曝光作为扩大媒体影响的一种诀窍,实际上背离了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本义,而变成了一种利益行为,这样做就难免出错。

二是特殊环境和现实中新闻立法的滞后。记者编辑的采访报道权得不到保证,导致恶意诉讼媒体现象。比如说,在媒体报道企业、明星等丑闻、绯闻的时候,经常听到“受伤”的企业或者明星们动不动就会媒体及作者侵权。再比如,地方政府机关由于不能容忍舆论监督不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严重的,会采取“封杀”这一招。政府机关是否有权“封杀”记者的采访权呢?如果是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因为不满某个记者的做法,大可以不接受他的采访,这好像是合情合法的。但是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所获得的信息是基于其利用公共资源对公共关系进行管理中获得的,也就是说,其所拥有的信息并非具有独占性,除了出于必要的保密外,均应该无偿地向公众公开。如果扩展到其他领域,这就是所谓的“知情权”。可惜国家目前对此的相关立法还有待加强。记者到底有哪些采访权?媒体监督的权限有多大?不少案件中暴露了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也是法律赋予的,但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保障。为了避免媒体处于尴尬地位的类似事件再次上演,除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素质和培养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团体的合法权益外,有关媒体监督的权限、方式,以及对违规的处理等相关立法,日见紧迫。

新闻立法是国家法制体系完善中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但是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在没有立法之前如何按现有的法律法规作为做事准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建立有效的预防体制,从进人关入手,提高法制门槛。近年来,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大量拥入的新闻工作者在为我国新闻事业带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不应讳言,由于新闻行业门槛降低,一些新闻工作者没有经过正规新闻职业素养培训,连新闻学ABC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具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心态浮躁、急功近利的新闻人充斥各种媒体,导致大量新闻侵权事件发生,今后应该进一步提高进人门槛,进一步提升从业者素质。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尤其是针对新闻行业的管理实际,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建设。我国传媒业在改革开放后迅猛发展,出现了一批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传媒集团,总体来说,传媒集团的成立并未给中国传媒业带来实质性的突破和变化。一些传媒集团模拟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组织机构,但在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治理结构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仍然相距甚远。有学者认为(孙燕君,2002),多数传媒集团实际上是“翻牌公司”:挂牌之前与挂牌之后,集团体制、经营机制、报纸质量、广告收入和发行量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便是传媒上市公司,虽然其治理结构与国有传媒集团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相应的治理机制还有待完善。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行业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教育,让新闻从业人员脑海里要有两个意识:一是平等意识,二是法律意识。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但要对新进人员培训采编知识,而且要培训法律知识,从一开始就树立依法报道的意识,预防问题的发生。同时,要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新闻观,避免特权意识的滋生蔓延,要有与采访对象平等交流的意识,与经营合作伙伴共同发展的意识,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中。

要完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报业集团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标准的管理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和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层负责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重大项目调研论证,完善监督监察机制,切实增强制度的约束力、执行力。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强化对集团法律工作的领导。目前全国已有数家报业集团设有法律事务部,但是这些部的职能大多是维权,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可实施小范围的规范新闻行业行为的立法。假新闻之所以出笼,固然受到了当下新闻界“追逐眼球经济,淡化社会责任”流弊的激励,但造假者也是瞅准了新闻立法滞后、对虚假新闻法律惩治偏软乃至违法成本过低的“气候”。坦率地说,单凭职业道德的“软约束”,恐怕是管不住的。会计造假要判刑坐牢,假球黑哨要受到法律追究,危害更烈、影响更坏的新闻造假行为却可以逍遥法外,无论怎么说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从这个角度说,立法阻击恶意炒作虚假新闻的行为,不失为一种选择。

当然,我们要看到新闻立法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一要自警,二要自律,只要人人都有了依法采访报道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报业集团一定可以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提高法律意识篇7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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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篇8

【关键词】 病案管理;法律意识

病案是患者医疗质量的记录,是医院进行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又是医疗活动中重要的文字法律依据。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各种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病案已从单纯的医疗服务转向为医院提供决策管理,为病患、医疗保险、公检法服务。为此,加强病案管理工作,做好医护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病案质量的重要性,减少和杜绝医疗纠纷及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1 病案管理与法律的关系

病案管理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要对病案进行封存,如因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应负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因追究其刑事责任[1]。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健康意识、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病案也成为交通事故调查、伤残鉴定、社会医疗保险的赔付取证、公检法办案取证、人口出生证等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在病案管理中加强法律意识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认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它赋予于患者复印客观病例资料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病案管理应严格把关,在病例查阅中维护好医患双方的权利,依法提供病历复印资料或封存病历,充分认识到病案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病案的收取、保管、查阅、复印等工作。

3 提高病案管理质量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病案作为医疗、法律文件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渐提高。为此,病案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提高病案管理质量也势在必行。

3.1 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病案管理质量的基础。病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要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为此,病案管理人员应不断地进行基础医疗知识的学习,参加各种在职教育培训,不断完善和提高专业素质,增强其责任心,更好地完善病案管理流程。

3.2 严把病案质量关 病案质量的好坏是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医务人员要认识到病案书写质量的重要性,做到各项记录完整无缺,及时完成病例,及时归档。病案管理人员在收取病历时要注意检查出科病历是否有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生及质控护士的盖章,做到医疗病例层层把关,提高病案质量,以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及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3.3 严格执行病案复印程序 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今天,病例复印工作大大增加,为了确保医疗文件的安全,抽调病历必须由医务科同意,由病案管理人员进行复印工作,并对复印后的病历做好记录。

3.4 加强病案的信息化管理 病案的信息化管理不但为病例的查阅、抽调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方式,而且也提高了病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此,我院在病历归档的同时要做患者相关资料的录入工作,为了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要求病案管理人员掌握信息化工作程序,工作中不得有半点疏漏和马虎,录入后要认真查对,防止遗漏和弄错。

综上所述,加强病案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可以有效减少和防范病案医疗纠纷及医疗差错等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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