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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8篇

时间:2024-01-25 14:41:13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1

关键词:俄罗斯 科学哲学 辩证唯物主义 认识论转向

Abstract: As world philosophy of science "secondary shape", Russian philosophy of science, its rise not only correspond to west philosophy of science, but also is Soviets philosophy oneself developing, and as a domain of development tendency in general philosophy of Soviet ideological trend overall since the 20th century 60's.

Key words: Russia, philosophy of science,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epistemological turn

一、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认识论转向”

当代俄罗斯科学哲学延续于苏联时期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后者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专门领域,其早期研究旨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解释相对论、量子力学、达尔文学说、自然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丰富“物质”、“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空间”、“时间”等范畴([1],p.310),也就是集中在“本体论”层面。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实现了“认识论转向”,标志就是“科学研究的逻辑”(логика научного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的兴起。

1962年5月,基辅举行了首次科学研究的逻辑会议,П.В.科普宁(П.В.Копнин)做了题为《辩证逻辑与科学研究》的报告,他提出:“在科学和科学认识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研究关于客观真理的认识的运动规律具有重大的意义……哲学的任务就是找到自己在科学认识发展中的位置。完成这一任务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研究认识本身、研究科学研究的逻辑。”([2],pp.3,5)

1964年,П.В.科普宁又在《科学研究逻辑及其基本概念》一文中对进一步把科学研究的逻辑理解为“对主体在认识现实中取得新的科学结果的过程的分析”。同时,他还对科学研究的逻辑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作了比较。他指出,虽然科学研究的逻辑的基础是作为逻辑和认识论的唯物辩证法,“但它并不是它们的简单应用,而是一个有自己的对象和基本概念的专门理论知识领域。可以说,这是对作为逻辑和认识论的唯物辩证法进行理论研究中一个特殊的方向。”([3],pp.42,41)这个特殊的方向实际上就是一个以科学认识本身为对象、旨在探索科学发展机制和程序的专门领域,它确立的是一种新型的哲学与科学的关系。П.В.科普宁这一构思是非常大胆的,它构成了俄罗斯科学哲学的一个雏形。

1965年,苏联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由П.В.科普宁主编的论文集《科学研究的逻辑》,这本论文集囊括了科学基础、科学结构、科学发现、科学解释、科学评价和科学进步等各个领域的研究,几乎涉及了科学哲学的所有内容,堪称是俄罗斯科学哲学的第一座里程碑。

第二座里程碑则是197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第二次全苏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会议。这次会议把“哲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史的共同问题”作为首要议题,突出了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的地位。在这次会议上,П.В.科普宁做了题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论和现代科学》的重点发言,他再次强调:“研究认识论和科学认识逻辑的哲学家不可能绕过发生在本世纪科学中的巨大变化。因此令哲学家感兴趣的不仅是在客观世界中新认识了什么,还有获得知识的新方法和新手段、知识的结构变化、现代科学技术思维本质的范畴、以及既有知识对未来认识的追求。”([4],p.28)这次会议后,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遂成为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主流。

1981年,苏联哲学界召开了第三次全苏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会议,当时的苏联科学院院长А.П.亚历山大洛夫(А.П.Александров)在开幕词中就给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下了一个新的定义:“实际上,现代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跨越科学探索和思考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并且更加关注自然界以及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的中心之一。”([5],p.26)这实际上是从官方立场承认了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认识论转向”的最终完成。

二、“认识论转向”的哲学根源

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出现“认识论转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不排除苏联学者对西方哲学的借鉴,但是更为根本的还是其自身哲学的发展,正如孙慕天先生所指出的,科学哲学在苏联的兴起也是作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苏联一般哲学思潮总体发展趋势的一个侧面,即在20世纪60年代,苏联哲学界围绕辩证法本性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而深刻的争论,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认识论中心主义”的思潮,它的基本论题就是把唯物辩证法理解为认识论,把认识论问题放在哲学的首位,这种思潮为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6],p.12)。而这一场“激烈而深刻的争论”就涉及到俄罗斯科学哲学与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问题。

但是在这一关系问题上,某些俄罗斯学者持否定态度。1997年,Е.А.马姆丘尔(Е.А.Мамчур)、Н.Ф.奥夫钦尼科夫(Н.Ф.Овчинников)、А.П.奥古尔佐夫(А.П.Огурцов)联合发表了《祖国的科学哲学:初步总结》一书,其中就涉及到了对苏联时期的科学哲学与辩证唯物主义关系的说明。

首先,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问题上,作者并不否认苏联时期的科学哲学曾在这一传统下工作,包括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思想和它所预设的把一切现象(包括认识)看作是不断发展的过程的观点;但是作者又提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包含的一系列原理并不为这一学说所独有,而是马克思主义者从以往的哲学(主要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吸收来的,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对苏联的科学哲学并不具有必然的依赖性。应该说,该作者的这一观点是可取的,当年П.В.科普宁也正是持有同样观点,才主张在唯物辩证法内部开辟一个以科学本身为对象的新的研究领域。

其次,在辩证唯物主义传统的方法论意义上,作者否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采用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研究科学认识的方法的初始思想和范例。他们解释说,老一代的苏联哲学家曾经提出要认真研究马克思的逻辑与方法的任务,企图弄清和再现《资本论》的作者采用的分析方法;但是科学哲学家、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哲学家则意识到马克思的方法并不能作为辩证地再现科学思维的完备基础,他们通常采取另外的途径,即分析科学认识本身、分析科学的文本、实际历史和当前的科学实践。对于这些哲学家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不能作为认识的工具,也不能充当方法论的背景,更不能充当更加宽广和一般意义上的研究科学认识的前提。([7],pp.252-255)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须知,探讨《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曾经是斯大林时代以后苏联哲学界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М.М.罗森塔尔(М.М.Розенталь)、Э.В.伊里因科夫(Э.В.Ильенков)、А.А.季诺维也夫(А.А.Зиновьев)、П.В.科普宁等都曾在这一领域内工作,也正是通过这项研究,苏联哲学家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地位,从而把认识论特别是科学认识论问题凸显出来。如果否认苏联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的研究价值,就将使俄罗斯科学哲学的兴起失去理论前提。当代俄罗斯哲学家В.Ж.(В.Ж.Келле)就承认“在苏联,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在苏联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解决科学的各种哲学问题的”([8],pp. 1,2)。

因此,在俄罗斯科学哲学兴起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苏联国家制度的改变并没有割断其哲学史的联系,当代俄罗斯的科学哲学几乎继承了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全部创作队伍和研究内容,它不可能忽略、更不可能否定它在辩证唯物主义语境下兴起和发展的历史;

第二、辩证唯物主义对俄罗斯科学哲学的兴起所起的作用,恰恰不是简单的概念和范畴上的优惠,而是在哲学发展的总体方向上为俄罗斯科学哲学的兴起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这就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苏联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的重大转向。

三、辩证唯物主义内部对话与哲学的认识论本质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哲学在研究内容上出现了重大转折 ,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教条主义和个人崇拜的批判,为苏联哲学营造了一种新的发展气氛,使苏联哲学工作者结束了为斯大林-日丹诺夫肤浅哲学做诠释的历史,开始重新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性、对象、结构和功能等问题。同时,苏联新一代的哲学工作者已经成长起来,他们大多是十月革命以后生人,在二战前后接受过正规的哲学训练,谙熟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近现代西方哲学,具有独立思考的愿望和能力,他们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结构和功能等问题上就与老一代的“正统派”发生了冲突,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本体论派与认识论派之争。

本体论派的代表是Г.В.普拉东诺夫(Г.В.Платонов)、В.П.罗任(В.П.Рожин)、В.П.图加林诺夫(В.П.Тугаринов)、М.Н.鲁特凯维奇(М.Н.Руткевич)等,他们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种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9],p.484)——把辩证唯物主义定义为“研究意识与客观物质世界的关系,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意识的运动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10],p.519)并根据这个定义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一总四分”的结构,强调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功能。

认识论派则为年轻一代的哲学工作者,包括Э.В.伊里因科夫、А.А.季诺维也夫、П.В.科普宁以及Б.М.凯德洛夫等。他们注意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表述:“……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9],p.364)于是他们把辩证唯物主义理解为认识论,更确切地说,理解为科学认识论。

认识论派的观点受到了“正统派”的批判。1957年,В.П.图加林诺夫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构和功能》一文中就指出:“直到现在还有一些哲学家,他们自认为识马克思主义者,但却反对整个世界概念,认为整个世界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还有一些哲学界反对存在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的一般规律。还没有根除与此相关的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仅仅为认识论的思想。所有这些都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不同形式的贬低。”([11],p.60)他认为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意义就是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科学和世界观。

由此可见,本体论派与认识论派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功能问题,它关涉到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学科地位、进而关涉到自然辩证法的性质问题。由于争论的双方都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可以把这场争论称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内部对话”,它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63年,Г.В.普拉东诺夫和М.Н.鲁特凯维奇共同发表文章《论作为哲学科学的自然辩证法》,他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体系建设出发,认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逻辑相并列的独立的哲学科学,并建议把这一科学称为“自然辩证法”。他们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在整体上研究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而自然辩证法则具体研究这些规律(诸如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在自然界的表现特点([12],p.140)。

认识论派则反对把自然辩证法看作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并列的独立的哲学科学。1964年,Б.С.格里亚兹诺夫(Б.С.Грязнов)等人联合发表文章《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地位》,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一门具有统一的对象、方法和理论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哲学的素有方面和基本观点都是不可分割和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哲学家之间明显的专业化不是由哲学分化引起的,而是有具体科学分化和哲学知识体系的丰富引起的。”因此,“没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同辩证唯物主义像并列的一个特殊的哲学科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仅仅是对一个确定的哲学研究的门类的评述,它不可能被限制和分类在辩证唯物主义之外。对具体科学材料的哲学思维必须紧随现代辩证唯物主义。否则它就既不是现代的,也不是唯物主义的。”([13],pp.47-48)

Б.С.格里亚兹诺夫等人着重划清了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与具体科学、自然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界限,他们一方面否定了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本体论意义,另一方面则确定了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在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地位,他们说:“辩证唯物主义如果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认识论,那么就应当(在不排除科学研究的理论)具体科学所提供的认识材料为基础。一般来说,所有的科学哲学问题可以分成两个类型:1)对具体科学的哲学解释(如事实、规律的发现,建立新理论);2)对科学研究过程本身的认识论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研究的是科学哲学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成为这些问题的具体材料是科学的一般结构,研究过程的结构,科学认识方法的性质,科学理论发展的规律,科学分类原则等等。”([13],p.47)这实际上就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就是科学认识论的思想。

与此同时,И.Д.潘茨哈娃(И.Д.Панцхава)和Б.Я.帕霍莫夫(Б.Я.Пахомов)也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一门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因此必须承认,在涉及自然界的领域,辩证唯物主义应该以解决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内容。因此,在科学的现展阶段,哲学不是直接地分析自然规律:它事实上是通过分析自然科学材料来完成的。”([14],p.56)他们不反对把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他们认为,如果把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有机界的结构和发展的一般图景、有机体和环境的相互关系、生物体中发射形式的发展、人类起源的前提等问题都看作是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内容,那就混淆了哲学与自然科学的界限。

而在反对复活自然哲学方面,П.В.科普宁最为坚决和彻底。他认为,“在当今条件下,哲学无法把握所有的现象和过程,因为,第一,哲学不拥有各门科学用其研究自己对象的各种现代化的方法;第二,哲学已经不再是哲学,它已经变成各种不同专门科学的体系。来自哲学家方面的种种洞察物质结构奥妙和生命有机体进化的企图,这只能导致复活业已过时的、将科学远远抛在后面的自然哲学观念。……哲学不是直接同事物和过程打交道,而是同关于事物和过程的知识、同科学的概念和理论打交道,这就使哲学的本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受到某种深刻的影响。”([15],pp. 332-333,343,348,480)П.В.科普宁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现代哲学的本性问题——令人惊奇的是,他的这些表述竟然同维也纳学派的领袖M.石里克的观点出奇地相似!

通过以上的争论可以看出,如果认识论派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唯一的哲学 ,那么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功能的看法的改变,也就意味着他们对整个哲学的看法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苏联学者开展现代哲学研究、特别是科学哲学研究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1972年,《哲学问题》杂志发表社论《唯物辩证法的现论问题》,对本体论主义与认识论主义的争论进行了总结。社论既反对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完全归结为认识论,也反对把它完全归结为本体论;但是社论又称:“唯物辩证法是研究科学认识的本性和条件、科学认识对现实的关系、科学认识真实性的条件、科学认识的起源等。唯物辩证法的宗旨就是探求科学知识、科学知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条件、科学中新知识形成的前提和结构等的总的依据的,它起着科学认识的总的基本方法论的作用。”([16],pp.12-13)这实际上是站到了认识论派的一边。

值得一提的是,1985年Ю.В.库沙科夫(Ю.В.Кушаков)发表文章《“自然哲学”怎样才是可能的?》,对本体论派和认识论派的争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骤然看起来颇为陈旧的‘自然哲学’观念竟如此牢固地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之中呢?”

他提出了三个原因:“第一,在实现建构‘自然体系’的自然科学方案时所遇到的某些客观原因;第二,由于企图截然划清和确定综合科学知识的自然哲学纲领和自然科学纲领之间的明显界线而造成的一系列原则性困难;第三,对于以哲学方式和以自然科学方式考察自然这个根本不同的角度来说,都存在有利于自己相当有力的论据,因此这两种考察自然的方式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由此他认为:“自然哲学的问题群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是‘长存不灭的’,不仅如此,而且在今天故意抹煞它正和不加批判地复活过时的思辨自然哲学一样,也是一种‘倒退’。”在这里,Ю.В.库沙科夫就指出了本体论者和认识论者在“自然哲学”问题上进行长期争论的实质,即双方都没有对“自然哲学”的现代意义做出正确的评价,例如,在评价古典自然哲学结构时,往往都默认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的任务是相同的,而不同只是在二者的实现方式上,后者是以思辨的、抽象的方式实现的。([17],pp.48,50)

Ю.В.库沙科夫可谓一语道破了问题的实质。众所周知,20世纪以来自然哲学(философия природы)已经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然哲学(натурфилософия),如果说原来的自然哲学是一种以建立总体自然观为主要使命的“本体论化的自然哲学”,那么这种具体讨论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包括自然律的意义以及方法论依据的自然哲学则可称之为“认识论化的自然哲学”。苏联学者没有顾及这一区分,而采取了彻底抛弃自然哲学的态度。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没有认识论派坚决反对旧的自然哲学的观点,也不可能有苏联哲学向认识论的急速转向,也不可能有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兴起,就像在西方如果没有逻辑经验主义对形而上学的坚决拒斥,也不会有科学哲学的兴起一样。因此,在科学哲学兴起的途径上,我们不能不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过程。

综上,本文探讨了在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过程中辩证唯物主义的作用问题。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给予俄罗斯科学哲学的不是直接的、具体的范畴和理论,而是深刻的哲学背景,即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内对科学认识论的肯定。

承认认识论的主导地位在西方哲学实现于17世纪,在俄罗斯则延迟了近300年。这其中的原因是一个非常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它表明,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对知识进行反思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苏联时期的意识形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确定为国家哲学,曾极力排斥西方“资产阶级哲学”的成果;但是,现实的科学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是苏联哲学无法回避的问题,科学认识论迟早要登上它的舞台——更何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本身就十分关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而苏联学者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开展的科学哲学研究格外关注科学知识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科学与社会互动关系,从而在西方科学哲学之外开创了一个大异其趣的研究方向,这一点则值得我们做更为深入的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 [苏]В.Е.叶夫格拉弗夫:《苏联哲学史》[M],贾泽林等译,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2] Копнин П.В,Диалектичекая логика и научное исследование.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2, №10.

[3] [苏] П.В.科普宁:《科学研究逻辑及其基本概念》[J],《哲学译丛》,1964年第8期.

[4] П.В.Копнин,Марксистско-ленинская теория познан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ая наука.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 1971,№3.

[5] Встуительное слово Президента 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СССР А.П.Александрова.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 1981,№6.

[6] 孙慕天:《科学哲学在苏联的兴起》,《自然辩证法通讯》,1987年第1期.

[7] Мамчур Е.А.,Овчинников Н.Ф., Огурцов А.П. .Oтечественная философия науки : предваритель- ные итоги . М.: РОССПЭН,1997.

[8] 弗拉基米尔让诺维奇凯列:《论当代俄罗斯的科学哲学》[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9]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5年.

[10] [苏]康斯坦丁诺夫:《苏联哲学百科全书》[Z],沪: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

[11] Тугаринов В.П.,О структуре и функциях маркситской философии. Вестник Ленинград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1957,№7.

[12] Платонов Г.В. (Москва),Руткевич М.Н. (Свердловск) ,О диалектике природы как философской науке.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3,№3.

[13] Грязнов Б.С., Ермолов А.Я., Коршунов А.М., Никитин Е.П.О месте философских проблем естествознания в структуре марксистской философии.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4,№5.

[14] Панцхава И.Д.(Москва), Пахомов Б.Я.(Бийск) ,Предмет философского исследоваеия в области естествознания.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4,№3.

[15] [苏]П.В.科普宁:《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和逻辑基础》[M],王天厚,彭漪涟译,沪: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年.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2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经济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内容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方法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

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时代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应用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方法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影响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问题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总结。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人民民主)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3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经济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内容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方法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

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时代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应用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方法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影响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问题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总结。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4

【关键词】理论与实际关系/哲学形态/马克思哲学/本体论哲学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370031003-8353(2004)01-0037-08

长期以来,国内的马克思哲学研究一直受哲学评价标准变化的深刻影响。从改革开放前把哲学上的“两个对子”作为标准来评价马克思哲学和传统哲学,到改革开放初期用这个标准评价现代西方哲学,再到目前一些学者摒弃这一标准,转而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随着评价标准的转换,人们对马克思哲学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难以统一。特别是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一些人力主摒弃“两个对子”这一评价标准,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一些人仍然坚持以“两个对子”为评价标准;一些人则力图发现一些新的逻辑起点,重构马克思哲学。由于缺乏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致使人们在对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关系的认识,以至其在人类哲学思想史中的地位的认识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坚持用各种各样的“本体论哲学”来诠释马克思哲学,致使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阐释往往陷于追求“新名词”和“新表述”的怪圈之中而不能自拔。

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把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区分开来的哲学形态划分标准,正确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了理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解读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关键

正确认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

纵观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并没有给自己的哲学一个最终的确定的名称,而是在不同的场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新唯物主义”[1]、“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1]、“实践的唯物主义。”[1]、“我的辩证方法”[2]、“为历史服务的哲学”[1]、“人的科学”[3]、“资本的理论,即现代社会结构的理论”[4]等,恩格斯也在不同的场合把马克思和自己的哲学称为“现代唯物主义”[5]、“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5]、“自觉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历史观”[5],“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5]、“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5]、“马克思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方法”[5]等等。也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后人在理解马克思哲学上的困惑:不论是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人的科学”、“为历史服务的哲学”、“辩证方法”,还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或“唯物主义方法”,都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坚持从“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四个不同的角度来“全面”描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甚至直至今日,国内学术界仍然把“本体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念念不忘如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存在着两个非常明显的弊端:一是把作为“一块整钢”的马克思哲学人为地分割成了只是在概念推理中才能发生联系的几个孤立的部分,使活生生的马克思哲学成为了只是在概念表述上才能体现出优越性的理论教条;二是混淆了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特别是现代西方哲学的界线,有人认为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同属于一个哲学形态,都是现代哲学。有人则像海德格尔等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6],马克思哲学与其他的西方哲学流派如尼采哲学并无本质区别,充其量只是在形而上学的模式下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但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

实际上,如果坚持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全面考察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仅仅抓住马克思的片言只语,我们就不难发现,这种新哲学既反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旧唯物主义,也反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把一切归结为精神的唯心主义;既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也反对费尔巴哈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抽象概念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论是唯心主义,还是旧唯物主义,它们虽然在本体论的逻辑起点上截然不同,从而形成了从精神还是从物质出发来解释世界的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但他们作为传统形而上学框架内的孪生兄弟,共同拥有一个与生俱来的重大缺陷,即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从而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哲学脱离现实[7]。这就是马克思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因。

出于在理论与实际关系上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马克思哲学相对于旧哲学的根本性转折就在于:一是摆脱了旧哲学(既包括旧唯物主义,也包括旧唯心主义)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俗套,把自己的哲学视为开放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哲学;二是摆脱了旧哲学单一认识世界的功能,转向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三是改变了传统哲学专一致力于“形上”之思,以远离尘世为荣的世俗,以促进绝大多数人以至全人类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也就是说,它摆脱了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为基本类型的、“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发展成为一种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更为高级的哲学形态[8]。它是一种“反形而上学哲学”或“非形而上学哲学”,是在终结和扬弃传统“形而上学”基础上形成的新哲学。这种新哲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面向现实,以批判现实、认识现实、改造现实为主旨

一是在认识方法上,坚持从动态发展着的社会现实出发来认识现实世界,批判现实世界,而不是从“现实”或从“人”的抽象概念出发来建立各种体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本体论的思维模式,在认识方法上,习惯于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物变成“抽象概念”,然后在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仅仅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从而使自己的认识从一开始就离现实越来越远。而马克思则走着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的道路,反复强调在研究和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时,必须时刻坚持从现实社会条件出发,“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抽象概念”放到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认识和批判现实。这是马克思在其终生的研究特别是《资本论》的研究中所一贯坚持的认识方法,亦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方法。

二是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上,坚持认识世界为改造世界服务,反对建立单一追求认识世界的纯粹概念体系。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等著作中,马克思非常鲜明地阐明了自己的哲学理想,认为其所在时代的哲学家们受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把哲学仅仅限定于解释世界的领域,仅仅致力于建立各种各样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这是远远不够的。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2]哲学家必须在“解释世界”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改造世界,实现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既要认识世界,看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的可知性和思维的“客观真理性”都必须由实践来证明;又要看到人的实践在改变周围环境和改变人自身两方面的作用,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

2.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马克思一生中都坚持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也正因为如此,他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自己的研究方向称作“人的科学”,认为只有摆脱自然科学“抽象物质的方向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3],摆脱当时“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1]的思维模式,把目光转向处于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当中的、具有现实社会需要的人,从而使自然科学和“关于人的科学”、自然史和人类史融为一体,把以实现人类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在内的“历史科学”作为“唯一的科学”。这就是马克思从意识形态、法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各方面全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探讨未来社会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在马克思看来,“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而以上这些研究都是“关于人的科学”,都是在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谋求人类的全面解放。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当时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无产阶级以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正是从这一准则出发,马克思对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康德形而上学的缺陷就在于割裂了理论与“现实的阶级利益”的关系,把“现实的阶级利益”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不管是康德或德国市民(康德是他们的利益的粉饰者),都没有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9]而当时的德国“思想家”们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依靠“纯粹的概念规定”、“空洞的幻想”来批判现实,“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9]。

3.面向发展,随时坚持理论与实际的动态统一、与人民利益的动态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发展的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不论什么时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践都是最大的实际问题、现实问题。换句话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一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个人,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如何为大多数人的问题。马克思哲学不仅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而且强调理论和实际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发展着的社会历史本身而不是所谓的原则,它是从社会现实中引出原则而非相反。不仅如此,马克思坚持把从社会现实中引出的原则运用于现实,运用于改造世界,不仅使这些原则适合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按照这些原则去改造现实。这是马克思哲学成为时代的精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马克思哲学以至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当中,人民性、利益性、阶级性和实践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在理论和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的动态统一,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统一。

这三个方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切从现实出发,研究现实、改造现实,实现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动态统一。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上,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作为哲学形态的根本对立。来源:

二、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是理解马克思理论整体性的最佳视角

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以相同基本思想为指导的有机的、统一的过程,还是几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几经转折的阶段?二是理论的内容,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构成的学科体系,还是在同一个基本思想指导下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重大问题的认识与解决?

能否正确理解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与坚持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和理论视角密切相关。坚持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就必须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改良,把马克思的整个理论理解为一个绝对的体系,理解为对社会的不可改变的规律性认识,并把它机械地分割为几个互不联系的、由纯粹概念建构而成的学科。甚至于用一些从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借来的新名词,套到马克思的头上,对其进行“新诠释”,或是构建“新形态”。

而只要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我们也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整个马克思理论的基本精神,贯穿于马克思终生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当中。不论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马克思哲学,还是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其基本精神都是相同的,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利益就是最大的实际、最大的现实。这就使理论和实际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使理论的阶级性、科学性、实践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统一起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把唯物主义辩证法用于认识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如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包括法哲学在内)、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形成的,它们是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而不是互不联系的几个部分。早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开始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背叛。其后,又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共同缺陷,才真正建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个新哲学形态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基本思想散落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哲学、政治、经济等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大量论著中,绝不能以某一论著的观点为限。并且,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也都没有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进行过系统论述。因此,关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必须从其全部产生发展过程来把握其整体性。

马克思早在1841年4月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附注]中,就以探讨哲学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问题为己任,而对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不屑一顾。文章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人与自然、自我意识与客观现实、哲学和世界的辩证关系,寻找使“在本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1]的途径。早在这个时候,马克思已经发现了传统形而上学必然导致“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指出:“那个起初表现为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的东西,后来就成为个别的哲学的自我意识本身中的一种分裂,而最后便表现为哲学的一种外部分裂和二重化,表现为两个对立的哲学派别。”认为应该使“哲学转向外部”,把自我意识“从作为一定的体系束缚它们的哲学中解放出来”,把“坚持把哲学的概念和原则作为主要的规定”推出世界的传统形而上学再“颠倒”过来[1]。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萌芽,触及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的焦点——理论和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使他从哲学生涯的开始,便投入到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斗争当中(虽然还只是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形而上学的影响)。

其后,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初步完成了从传统形而上学到全新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他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对传统形而上学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现实表现给予了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彻底完成了由传统形而上学向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其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强调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指出德国哲学的“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地上产生的”,批判“老年黑格尔派认为,只要把一切归入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他们就理解了一切”,而“青年黑格尔派玄想家们”“只为反对‘词句’而斗争”,“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而“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认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对德国的意识形态及其根源即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他们不仅把费尔巴哈哲学视为形而上学,而且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彻底对立起来。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一个全新的哲学形态,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充分发挥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功能,致力于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坚持哲学为现实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探索无产阶级的解放道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现实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因而,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同一个基本精神指导下凝结而成的有机整体。也正是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马克思才使自己的哲学与古典哲学和同时代的德国哲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马克思哲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片面强调“解释世界”,单纯依靠概念推理来“认识世界”的弊端,把“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从而在认识论和历史观中、在自己的整个哲学中,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哲学理论和社会现实的统一,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活动和受动,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它们彼此间的对立,从而失去它们作为这样的对立面的存在;……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3]这里的“哲学”,是指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也就是说,传统形而上学片面强调认识世界,必然割裂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反之,如果到改造世界的实践当中去,存在的就只有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还是相互脱离的——只有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人们才能实现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目的。也只有实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终生所追求的,就是要使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与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非常重视“哲学和对现实世界的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批判施蒂纳“却总还是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他真正相信意识形态的各种抽象思想统治着现代世界,他深信他在其反对‘宾词’、反对概念的斗争中攻击的已不是幻想,而是统治世界的现实力量。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头脚倒置的手法,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无限的轻信,竟把资产阶级的一切虚伪的幻想、一切伪善的保证信以为真。”认为“在施蒂纳那里,客观世界的关系在反思中成为他的反思的创造物”[9]。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主张哲学来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它不是以本体为基础和出发点,而是以现实为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超越一切僵固的、封闭的体系,回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他们一生中不再对形而上学的知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而是把主要精力转向对“人民现实的幸福”的关注,转向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无产阶级现实状况的关注。他们关心的是现实中人民的尘世幸福,而不是虚幻的天国的幸福。他的哲学面对的是现实事物、现实社会,而不是纯粹的概念。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才强调“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术界一些人坚持“两个马克思”和“马恩分立”说,认为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马克思与恩格斯均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说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没有区别,也不能说马克思与恩格斯没有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至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必然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有着学识水平、实践阅历和学术专攻等方面的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研究分工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就马克思从青年到老年以及二人的终生合作而言,都有一条主线贯穿于其中,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哲学与现实的统一,哲学为现实服务、为无产阶级服务、为改造旧世界服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活动和革命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同大多数人的解放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在批判地吸收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新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并把它运用于改造现实社会亦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活动当中,运用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整个马克思理论是一个由其基本精神贯通起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从几个不同的基本概念出发推演出来的、纯粹的学科体系。

因而,我们只有把握住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入手,全面把握马克思哲学以及全部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

三、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区分马克思哲学和本体论哲学的可靠标准

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划分两大哲学基本形态的可靠标准。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迄今为止的一切哲学,都可以划归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的马克思哲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8]。

所谓哲学基本形态,是由哲学的对象、本质、目的、功能、方法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哲学类型。不同的哲学基本形态,除了哲学基本问题是相同的以外,在哲学的目的、本质、功能、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仅仅用哲学的“两大阵营”和“两个对子”包含的四种要素,并不能准确地描述两大哲学基本形态——传统形而上学和马克思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别。

也正因为如此,在哲学形态的划分上,马克思已不再满足于传统哲学把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仅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局限于“解释世界”方面,而是把它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拓展为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问题),并把它作为区分自己的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由于篇幅所限,作者对此将另文论述)。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

把这一标准用于考察整个哲学史,我们可以看到:迄今为止的人类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外的所有的唯心主义、唯物主义以及各种“二元论”哲学,都同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1],从纯粹概念出发,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这种哲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到近代为止的西方古典哲学。在本质上属于本体论哲学,具体表现为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二元论三种形式。但不论是那种形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即哲学是为了求知而非实用,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思维中的统一,坚持从最抽象的“本体”出发来解释世界;二是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反对“形而上学”原有的“理性化”的抽象概念体系,强调哲学的科学性、实证性,但仍然坚持把人抽象化,从抽象的“感觉”、“意志”、“经验”、“生命”、“存在”、“此在”等抽象概念出发来解释世界,因而其本质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建立绝对体系,具备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三是后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高举反对“基础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大旗,反对包括现代西方哲学在内的一切“形而上学”,力图面向现实,批判现实,对重大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但前期的否定性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及一切传统文化持根本否定态度,实际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追求终极和绝对,要么绝对肯定,要么绝对否定的思维模式。后期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虽然力图面向现实,着眼于社会的建设,寻求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道路。但它仍然是凭借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而不是从现实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寻求社会发展的道路。因而,根本看不到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宗教”中寻求未来社会的出路。它也没能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仍然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基本哲学形态。

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相对应,马克思哲学则属于另一哲学基本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里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指马克思原创的、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和灵魂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其实质上是“马克思哲学”的代名词,就是整个的马克思哲学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被后人理解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最高规律”的那种“唯物主义辩证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面向现实、面向人民大众,坚持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坚持理论和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统一。

同时,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整个的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哲学基本形态的各个方面,如哲学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理论来源与表述、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全面对立:在研究目的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以改造世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为目的,坚持从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现实。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10]。对传统形而上学来说,辩证法只是求知的工具,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是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它既是认识世界的世界观,也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而不仅仅是认识世界的认识论。在研究对象上,唯物主义辩证法把现实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认为理论是来自现实,是现实的反映,坚持理论与实际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强调“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1]。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把“本体”作为研究对象,是理论与现实相脱离或背离:唯心主义认为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自然界只是观念的外化;唯物主义虽然反对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的唯心主义观点,但其哲学也仅仅是从头脑中而不是现实中产生出来的思想。在哲学研究方法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解决与人类历史命运相关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的构思,致力于全世界无产者以至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要求人们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从事实和事实本身的联系出发,抛弃一切先入为主的、同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思维方法(包括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坚持从思想出发,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在超越于经验的纯思维领域构造世界的发展图景,因而不能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来认识世界。这是包括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在内的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的共同缺陷。在哲学理论的表述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为真理是现实的反映,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承认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反对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认为自己的哲学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追求终极,追求普遍,追求绝对,追求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致力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把自己的哲学封为绝对真理。在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现实的哲学,它坚持哲学是与现实相统一的,在现实中生长和发展的,是为现实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以哲学与现实相脱离为特征,不仅方法本身容易导致哲学理论与事物的真实面目不相符,即使哲学理论本身有与实际相符合的成分,也只是作为知识和教条,成为空头理论,而不能正确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更谈不上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

因此,在本质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与传统形而上学、马克思哲学与本体论哲学,属于两个根本对立的哲学基本形态。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原创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既不是本体论哲学的改良,也不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因素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因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对二者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的再生。它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旧哲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哲学基本形态的根本革命。

因而,只有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把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如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现当代西方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区分开来。而我们目前对马克思哲学本质的简单概括,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辩证方法等等,都很难说已经准确表述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充其量只能是反映了其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说为例,虽然反映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和唯物两方面因素及其在认识当时社会现实时形成的一些研究结论,但却无法反映马克思哲学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理论和实际与人民利益相统一的根本特征。实际上,这些概括仍然是从哲学的“两个对子”出发,用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四个因素来判定马克思哲学在认识世界方面的某些特征。由于这些概括仍然是用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马克思哲学,因而很难准确把握马克思哲学的真正本质。

从原则和概念出发,这是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而我们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运用的却正是这样的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至今仍这样表现出来的德国自由主义,已经是通俗形式的空洞的幻想,是现实的自由主义在思想上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的内容变为哲学,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变为‘对理性的认识’,真是易如反掌!”[9]这种脱离现实,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把一切都“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必须坚决予以终止。

四、目前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本体论情结”及其化解

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坚持以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为判定标准,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认识了上的混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本体论”哲学的兴起,国内用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一些人坚持用“实践本体论”、“人本体论”、“生存本体论”等各种各样的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解不开的“本体论情结”。这就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马克思哲学,是把它作为一种在目的、对象、原则、方法等各方面与“本体论哲学”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哲学形态对待,还是把它仅仅视为一种理论体系,知识体系?

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这一判定标准出发,对本体论的本质和特征进行认真考察。

众所周知,本体论是西方古典哲学的核心。虽然“本体论”一词直到17世纪才拼造出来,但“本体论”的研究自古希腊就开始了。“本体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为“本体之学”。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包括“本体论”、“理性心理学或灵魂学”、“宇宙论”和“自然的或理性的神学”四个部分,“本体论,即关于本质的抽象规定的学说。”[4]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12]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也认为:“与形而上学相关的有存在论、宇宙论、心理学以及自然神学”[13]。由于在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着眼于存在,着眼于存在中的存在者之共属一体,来思考存在者整体——世界、人类和上帝。形而上学以论证性表象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存在者之为存在者。”[6]因此,在西方哲学中,大多数情况下,“本体论”与“第一哲学”、“形而上学”是同义的,主要探讨超越具体事物的、在具体事物之上的关于存在的最一般根据的学问。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理性心理学、理性物理学、理性宇宙论都成了实证科学,逐步被心理学和生命科学、理论物理学、天文学和宏观物理学等所取代,理性神学也从哲学中分离出去,回到宗教之中。只有本体论始终留在形而上学内。因此,也有人把本体论等同于形而上学。

本体论哲学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本体”的追求。而“本体”作为西方哲学中的独有概念,指只能用理性才能理解的本质,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它是18世纪经康德的应用而流行的哲学名词。康德认为本体是与现象(显现于一位观察者的事物)相对立的事物本身。尽管本体掌握者可以理解世界的内容,但他却主张人的思辨理性只能知道现象,决不能透入本体。康德的本体作为“思想”的“对象”,理性直观的对象,是一种“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是本体论哲学研究的对象。虽然这并不是全部哲学家共有的观点,但任何一种“本体”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都是纯粹思想的产物,一种高度抽象化的、抹杀了现实社会特征的、“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2)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终极概念,具有解释一切以至在思想中“建构”整个世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尽管形形的“本体论”哲学有着各不相同的“本体”以及由其推演而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从思想和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则是其根本特征。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哲学脱离现实、理论脱离实际。就以“实践本体论”而言,当把实践抽象为“本体”以后,实践主体的社会性、目的性,实践的具体社会环境,实践的效果及其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关系等等,都被抽象掉了,从而成了一个纯粹的“抽象物”。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整个理论,只能是纯粹的逻辑推论,很难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应有的作用。用这样的理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必然导致对马克思哲学的教条化理解,这是马克思本人所不能容忍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时所说的那样:“圣布鲁诺错误地把一些唯物主义者关于物质的哲学词句当作他们世界观的真实的核心和内容了。”[14]我们的一些哲学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从哲学形态基本变革的角度来说,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形态,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没有过时和被超越,而且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开创的是这样一个哲学形态:它跳出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哲学体系的传统模式,致力于研究现实、改造现实,以使其更加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现实性、人民性和成长性,是任何一种受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思维模式局限的哲学流派所不能比拟的。

必须予以指出的是:目前马克思哲学所受到的种种责难,无一不是在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某种“本体论”哲学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只要是先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某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然后再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去衡量,那么,它相对于传统西方哲学、相对于现当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并没有什么绝对优势,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各有千秋。然而,如果我们从理论与实际关系的角度,把马克思哲学作为一个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来认识,那么,马克思哲学之外的一切哲学也就不再显得那么神秘了。

与此相关,有的学者提出要“重构”马克思哲学的“理论体系”,或是“在现时代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也是受这种思维模式影响的结果。实际上,马克思哲学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理论体系,我们甚至也找不到一个“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它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沉淀下来的只是一些认识现实和改造现实的方法、原则,是它坚持理论与实际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统一的基本精神。《资本论》虽然在从“商品”出发来揭示资本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时借用了“黑格尔的表达方式”,但这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一种外在的形式,其实质仍然是从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出发,研究现实、解决现实问题,这与传统形而上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绝对体系的思维模式绝不可同日而语!而目前一些学者在马克思哲学研究上,走的恰恰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路线——一种追求终极“本体”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强调实践,就要把世界解释成“实践的”,从而构建由实践产生出一切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人,就要由人的概念推出一切,构建“人本体论”;强调方法,就要把马克思哲学仅仅归结为方法,甚至“把‘历史’当成一种方法来理解”。这种从某一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整个体系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是与马克思哲学的主旨背道而驰的,是要不得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谓“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就只能是把今人制造的体系,硬说成是“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或是对“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的“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

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主张哲学从现实出发,理论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反对“用学理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态度”对侍自己的理论[4]。既要反对“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4]的教条主义,又要反对“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被变成套语)”“尽速构成体系”的学理主义[4],认为二者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在同年8月致保·拉法格的信中,恩格斯更是明确地对上述的假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要求划清真假马克思主义的界限。这对我们纠正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倾向,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其创新性和开放性——这不是说它有一个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而是它的研究对象即社会现实是变动不居的,是开放的、发展的!“重读马克思”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应着重于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区别,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力图去建立形形的“体系”,并把它强加给马克思!

因此,我们要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命运问题,就必须从哲学形态的高度,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就在于研究和解决每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如何按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去解决好各种重大的现实问题,如个人利益、政党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部门或集团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监督建立起平等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问题,社会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问题,党政领导权与人民监督权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这些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既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能不能真正得到弘扬和发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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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13,215,262~263,301,215.

[10]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1.

[1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2.来源:

[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578.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5

【关 键 词】理论与实际关系/哲学形态/马克思哲学/本体论哲学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370031003-8353(2004)01-0037-08

长期以来,国内的马克思哲学研究一直受哲学评价标准变化的深刻影响。从改革开放前把哲学上的“两个对子”作为标准来评价马克思哲学和传统哲学,到改革开放初期用这个标准评价现代西方哲学,再到目前一些学者摒弃这一标准,转而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随着评价标准的转换,人们对马克思哲学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难以统一。特别是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一些人力主摒弃“两个对子”这一评价标准,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一些人仍然 坚持以“两个对子”为评价标准;一些人则力图发现一些新的逻辑起点,重构马克思哲 学。由于缺乏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致使人们在对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与传统 形而上学关系的认识,以至其在人类哲学思想史中的地位的认识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分 歧。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坚持用各种各样的“本体论哲学”来诠释马克思哲学, 致使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阐释往往陷于追求“新名词”和“新表述”的怪圈之中而不能 自拔。

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把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区分开来的哲学形态划分标准,正确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了理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解读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关键

正确认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

纵观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并没有给自己的哲学一个最终的确定的名称,而是在不同的场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新唯物主义”[1]、“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1]、“实践的唯物主义。”[1]、“我的辩证方法”[2]、“为历史服务的哲学”[1]、“人 的科学”[3]、“资本的理论,即现代社会结构的理论”[4]等,恩格斯也在不同的场合 把马克思和自己的哲学称为“现代唯物主义”[5]、“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5] 、“自觉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历史观”[5],“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5]、“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5]、“马克思的辩证法 ”[5]、“唯物主义方法”[5]等等。也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后人在理解马克思哲学上 的困惑:不论是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 “人的科学”、“为历史服务的哲学”、“辩证方法”,还是“唯物主义历史观”、“ 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或“唯物主义方法”,都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哲 学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坚持从“本体论”、 “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四个不同的角度来“全面”描述马克思主义哲学 ——甚至直至今日,国内学术界仍然把“本体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念念不忘如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存在着两个 非常明显的弊端:一是把作为“一块整钢”的马克思哲学人为地分割成了只是在概念推 理中才能发生联系的几个孤立的部分,使活生生的马克思哲学成为了只是在概念表述上 才能体现出优越性的理论教条;二是混淆了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特别是现代西方哲学 的界线,有人认为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同属于一个哲学形态,都是现代哲学。有 人则像海德格尔等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6],马克思 哲学与其他的西方哲学流派如尼采哲学并无本质区别,充其量只是在形而上学的模式下 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但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

实际上,如果坚持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全面考察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仅仅抓住马克思的片言只语,我们就不难发现,这种新哲学既反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旧唯物主义,也反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把一切归结为精神的唯心主义;既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也反对费尔巴哈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抽象概念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论是唯心主义,还是旧唯物主义,它们虽然在本体论的逻辑起点上截然不同,从而形成了从精神还是从物质出发来解释世界的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但他们作为传统形而上学框架内的孪生兄弟,共同拥有一个与生俱来的重大缺陷,即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从而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哲学脱离现实[7]。这就是马克思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因。

出于在理论与实际关系上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马克思哲学相对于旧哲学的根本性转折就在于:一是摆脱了旧哲学(既包括旧唯物主义,也包括旧唯心主义)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俗套,把自己的哲学视为开放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哲学;二是摆脱了旧哲学单一认识世界的功能,转向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三是改变了传统哲学专一致力于“形上”之思,以远离尘世为荣的世俗,以促进绝大多数人以至全人类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也就是说,它摆脱了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为基本类型的、“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发展成为 一种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更为高级的哲学形态[8]。它是一种“反形而上学 哲学”或“非形而上学哲学”,是在终结和扬弃传统“形而上学”基础上形成的新哲学 。这种新哲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面向现实,以批判现实、认识现实、改造现实为主旨

一是在认识方法上,坚持从动态发展着的社会现实出发来认识现实世界,批判现实世界,而不是从“现实”或从“人”的抽象概念出发来建立各种体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本体论的思维模式,在认识方法上,习惯于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物变成“抽象概念”,然后在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仅仅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从而使自己的认识从一开始就离现实越来越远。而马克思则走着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的道路,反复强调在研究和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时,必须时刻坚持从现实社会条件出发,“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把资产阶级经 济学家的“抽象概念”放到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认识和批判现实。这是马克思在其终生 的研究特别是《资本论》的研究中所一贯坚持的认识方法,亦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方 法。

二是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上,坚持认识世界为改造世界服务,反对建立单一追求认识世界的纯粹概念体系。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等著作中,马克思非常鲜明地阐明了自己的哲学理想,认为其所在时代的哲学家们受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把哲学仅仅限定于解释世界的领域,仅仅致力于建立各种各样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这是远远不够的。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2]哲学家必须在“解 释世界”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改造世界,实现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主观与客 观的统一。既要认识世界,看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的可知性和思维的“客 观真理性”都必须由实践来证明;又要看到人的实践在改变周围环境和改变人自身两方 面的作用,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

2.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马克思一生中都坚持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也正因为如此,他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自己的研究方向称作“人的科学”,认为只有摆脱自然科学“抽象物质的方向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3],摆脱当时“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1]的思维模式,把目光转向处于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当中的、具有现实社会需要的人,从而使自然科学和“关于人的科学”、自然史和人类史融为一体,把以实现人类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 目的,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在内的“历史科学”作为“唯一的科学”。这就是 马克思从意识形态、法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各方面全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探讨未来社 会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在马克思看来,“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而以上 这些研究都是“关于人的科学”,都是在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谋 求人类的全面解放。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当时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无产阶级以至全人类 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正是从这一准则出发,马克思对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康德形而上学的缺陷就在于割裂了理论与“现实的阶级利益”的关系,把“现实的阶级利益”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不管是康德或德国市民(康德是他们的利益的粉饰者),都没有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 ,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 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 ”[9]而当时的德国“思想家”们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 的联系”,依靠“纯粹的概念规定”、“空洞的幻想”来批判现实,“自然就要得出世 界上最荒谬的结论”[9]。

3.面向发展,随时坚持理论与实际的动态统一、与人民利益的动态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发展的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 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不论什么时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践都是最大的实际问 题、现实问题。换句话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一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个人,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如何为大多数人的问题。马克思哲学不仅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而且强调理论和实际与人 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发展着的社会历史本身而不是所谓的原则 ,它是从社会现实中引出原则而非相反。不仅如此,马克思坚持把从社会现实中引出的 原则运用于现实,运用于改造世界,不仅使这些原则适合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且按照这些原则去改造现实。这是马克思哲学成为时代的精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马克思哲学以至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当中 ,人民性、利益性、阶级性和实践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在理论和实际在最广大人民 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的动态统一,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统一。

这三个方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切从现实出发,研究现实、改造现实,实现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动态统一。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上,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作为哲学形态的根本对立。

二、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是理解马克思理论整体性的最佳视角

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以相同基本思想为指导的有机的、统一的过程,还是几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几经转折的阶段?二是理论的内容,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构成的学科体系,还是在同一个基本思想指导下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重大问题的认识与解决?

能否正确理解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与坚持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和理论视角密切相关。坚持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就必须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改良,把马克思的整个理论理解为一个绝对的体系,理解为对社会的不可改变的规律性认识,并把它机械地分割为几个互不联系的、由纯粹概念建构而成的学科。甚至于用一些从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借来的新名词,套到马克思的头上,对其进行“新诠释”,或是构建“新形态”。

而只要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我们也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整个马克思理论的基本精神,贯穿于马克思终生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当中。不论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马克思哲学,还是马克思的整个理论, 其基本精神都是相同的,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利益就是最大的实际、最大的现 实。这就使理论和实际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使理论的阶级性、科学性 、实践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统一起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把唯物主义辩 证法用于认识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如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包括法哲学在内)、政治问题 、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形成的,它们是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而不是互不联系的 几个部分。早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开始 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背叛。其后,又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 心主义的共同缺陷,才真正建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 证法。这个新哲学形态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基本思想散落于马克思、 恩格斯对哲学、政治、经济等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大量论著中,绝不能以某一论著 的观点为限。并且,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也都没有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进行 过系统论述。因此,关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必须从其全部产生发展过程来 把握其整体性。

马克思早在1841年4月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附注]中,就以探讨哲学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问题为己 任,而对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不屑一顾。文章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 人与自然、自我意识与客观现实、哲学和世界的辩证关系,寻找使“在本身中变得自由 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 的尘世的现实”[1]的途径。早在这个时候,马克思已经发现了传统形而上学必然导致 “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指出:“那个起初表现为哲学同世界的 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的东西,后来就成为个别的哲学的自我意识本身中的一种分 裂,而最后便表现为哲学的一种外部分裂和二重化,表现为两个对立的哲学派别。”认 为应该使“哲学转向外部”,把自我意识“从作为一定的体系束缚它们的哲学中解放出 来”,把“坚持把哲学的概念和原则作为主要的规定”推出世界的传统形而上学再“颠 倒”过来[1]。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萌芽,触及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 对立的焦点——理论和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使他从哲学生涯的开始,便投入到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斗争当中(虽然还只是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形而上 学的影响)。

其后,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 判》中,初步完成了从传统形而上学到全新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他 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对传统形而上学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现实表现给 予了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彻底完成了由传统形 而上学向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其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精 神的重要体现。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强调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指出德国哲学的“ 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地上产生的”,批判“老年黑格尔 派认为,只要把一切归入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他们就理解了一切”,而“青年黑格尔派 玄想家们”“只为反对‘词句’而斗争”,“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而“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认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对德国的意识形态及其根源即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他们不仅把费尔巴哈哲学视为形而上学,而且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彻底对立起来。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一个全新的哲学形态,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充分发挥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功能,致力于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坚持哲学为现实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探索无产阶级的解放道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现实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因而,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同一个基本精神指导下凝结而成的有机整体。也正是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马克思才使自己的哲学与古典哲学和同时代的德国哲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马克思哲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片面强调“解释世界”,单纯依靠概念推理来“认识世界”的弊端, 把“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从而在认识论和历史观中、在自己的整个哲 学中,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哲学理论和社会现实的统一,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 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 ,活动和受动,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它们彼此间的对立,从而失去它们作为这样的 对立面的存在;……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 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 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3]这里的“哲 学”,是指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也就是说,传统形而上学片面强调认 识世界,必然割裂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反之,如果 到改造世界的实践当中去,存在的就只有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主观与客观、理论与 实际是统一的,还是相互脱离的——只有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人们才能 实现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目的。也只有实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我们才能 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终生所追求的,就是要使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最 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与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非常重视“哲学和对现实世界的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批判施蒂纳“却总还是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他真正相信意识形态的各种抽象思想统治着现代世界,他深信他在其反对‘宾词’、反对概念的斗争中攻击的已不是幻想,而是统治世界的现实力量。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头脚倒置的手法,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无限 的轻信,竟把资产阶级的一切虚伪的幻想、一切伪善的保证信以为真。”认为“在施蒂 纳那里,客观世界的关系在反思中成为他的反思的创造物”[9]。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 主张哲学来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它不是以本体为基础和出发点,而是以现实为基础 和出发点;不是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超越一切僵固的、封闭的体系,回 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他们一生中不再对形而上学的知 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而是把主要精力转向对“人民现实的幸福”的关注,转向对 最广大人民群众——无产阶级现实状况的关注。他们关心的是现实中人民的尘世幸福, 而不是虚幻的天国的幸福。他的哲学面对的是现实事物、现实社会,而不是纯粹的概念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才强调“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术界一些人坚持“两个马克思”和“马恩分立”说,认为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马克思与恩格斯均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说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没有区别,也不能说马克思与恩格斯没有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至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必然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与 恩格斯也有着学识水平、实践阅历和学术专攻等方面的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研究分工 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就马克思从青年到老年以及二人的终生合作而言,都有一条 主线贯穿于其中,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哲学与现实的统一,哲学为现实服务、 为无产阶级服务、为改造旧世界服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活动和革命实践活动,从 一开始就是同大多数人的解放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在批判地吸收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新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 ,并把它运用于改造现实社会亦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活动当中,运用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整个马克思理论是一个由其基本精神贯通起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从几个不同的基本概 念出发推演出来的、纯粹的学科体系。

因而,我们只有把握住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入手,全面把握马克思哲学以及全部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

三、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区分马克思哲学和本体论哲学的可靠标准

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划分两大哲学基本形态的可靠标准。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迄今为止的一切哲学,都可以划归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的马克思哲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8]。

所谓哲学基本形态,是由哲学的对象、本质、目的、功能、方法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哲学类型。不同的哲学基本形态,除了哲学基本问题是相同的以外,在哲学的目的、本质、功能、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仅仅用哲学的“两大阵营”和“两个对子”包含的四种要素,并不能准确地描述两大哲学基本形态——传统形而上学和马克思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别。

也正因为如此,在哲学形态的划分上,马克思已不再满足于传统哲学把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仅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局限于“解释世界”方面,而是把它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拓展为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问题),并把它作为区分自己的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由于篇幅所限,作者对此将另文论述)。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

把这一标准用于考察整个哲学史,我们可以看到:迄今为止的人类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外的所有的唯心主义、唯物主义以及各种“二元论”哲学,都同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1],从纯粹概念出发,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这种哲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到近代为止的西方古典哲学。在本质上属于本体论哲学,具体表现为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二元论三种形式。但不论是那种形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即哲学是为了求知而非实用,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思维中的统一,坚持从最抽象的“本体”出发来解释世界;二是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反对“形而上学”原有的“理性化”的抽象概念体系,强调哲学的科学性、实证性,但仍然坚持把人抽象化,从抽象的“感觉”、“意志”、“经验”、“生命”、“存在”、“此在”等抽象概念出发来解释世界,因而其本 质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建立绝对体系,具备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 征;三是后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高举反对“基础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大旗,反 对包括现代西方哲学在内的一切“形而上学”,力图面向现实,批判现实,对重大的社 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但前期的否定性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及一切传统文化持 根本否定态度,实际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追求终极和绝对,要么绝对肯定,要 么绝对否定的思维模式。后期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虽然力图面向现实,着眼于社会的 建设,寻求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道路。但它仍然是凭借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停 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而不是从现实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 发,来寻求社会发展的道路。因而,根本看不到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能 从“宗教”中寻求未来社会的出路。它也没能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仍然属于 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基本哲学形态。

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相对应,马克思哲学则属于另一哲学基本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里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指马克思原创的、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和灵魂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其实质上是“马克思哲学”的代名词,就是整个的马克思哲学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被后人理解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最高规律”的那种“唯物主义辩证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面向现实、面向人民大众,坚持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坚持理论和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统一。

同时,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整个的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哲学基本形态的各个方面,如哲学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理论来源与表述、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全面对立:在研究目的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以改造世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为目的,坚持从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现实。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10]。对传统形而上学来说,辩证法只是求知的工具,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是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它既是认识世界的世界观,也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而不仅仅是认识世界的认识论。在研究对象上,唯物主义辩证法把现实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认为理论是来自现实,是现实的反映,坚持理论与实际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强调“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1]。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把“本体”作为研究对象,是理论与现实相脱离或背离:唯心主义认为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自然界只是观念的外化;唯物主义虽然反对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的唯心主义观点,但其哲学也仅仅是从头脑中而不是现实中产生出来的思想。在哲学研究方法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解决与人类历史命运相关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的构思,致力于全世界无产者以至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要求人们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从事实和事实本身的联系出发 ,抛弃一切先入为主的、同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 思维方法(包括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坚持从思想出发,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在超越于 经验的纯思维领域构造世界的发展图景,因而不能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来认识世界。这 是包括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在内的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的共同缺陷。在哲学理论的表述上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为真理是现实的反映,是一个不断 发展的过程。不承认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反对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 认为自己的哲学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追求终极,追求普 遍,追求绝对,追求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致力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 ,把自己的哲学封为绝对真理。在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现 实的哲学,它坚持哲学是与现实相统一的,在现实中生长和发展的,是为现实服务、为 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以哲学与现实相脱离为特征,不 仅方法本身容易导致哲学理论与事物的真实面目不相符,即使哲学理论本身有与实际相 符合的成分,也只是作为知识和教条,成为空头理论,而不能正确用于解决现实问题, 更谈不上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

因此,在本质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与传统形而上学、马克思哲学与本体论哲学,属于两个根本对立的哲学基本形态。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原创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既不是本体论哲学的改良,也不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因素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因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对二者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的再生。它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旧哲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哲学基本形态的根本革命。

因而,只有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把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如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现当代西方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区分开来。而我们目前对马克思哲学本质的简单概括,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辩证方法等等,都很难说已经准确表述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充其量只能是反映了其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说为例,虽然反映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和唯物两方面因素及其在认识当时社会现实时形成的一些研究结论,但却无法反映马克思哲学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理论和实际与人民利益相统一的根本特征。实际上,这些概括仍然是从哲学的“两个对子”出发,用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四个因素来判定马克思哲学在认识世界方面的某些特征。由于这些概括仍然是用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马克思哲学,因而很难准确把握 马克思哲学的真正本质。

从原则和概念出发,这是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而我们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运用的却正是这样的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 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 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 荒谬的结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至今仍这样表现出来的德国自由主义,已经是通 俗形式的空洞的幻想,是现实的自由主义在思想上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的内容 变为哲学,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变为‘对理性的认识’,真是易如反掌!”[9]这种脱 离现实,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把一切都“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的形 而上学思维模式,必须坚决予以终止。

四、目前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本体论情结”及其化解

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坚持以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为判定标准,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认识了上的混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本体论”哲学的兴起,国内用本体论来 解释马克思哲学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一些人坚持用“实践本体论”、“人本体论 ”、“生存本体论”等各种各样的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解不开的“本体论 情结”。这就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马克思哲学,是把它作为一种 在目的、对象、原则、方法等各方面与“本体论哲学”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哲学形态对待 ,还是把它仅仅视为一种理论体系,知识体系?

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这一判定标准出发,对本体论的本质和特征进行认真考察。

众所周知,本体论是西方古典哲学的核心。虽然“本体论”一词直到17世纪才拼造出来,但“本体论”的研究自古希腊就开始了。“本体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为“本体之学”。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包括“本体论”、“理性心理学或灵魂学”、“宇宙论”和“自然的或理性的神学”四个部分,“本体论,即关于本质的抽象规定的学说。”[4]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12]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也认为:“与形而上学相关的有存在论、宇宙论、心理学以及自然神学”[13]。由于在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着眼于存在,着眼于存在中的存在者之共属一体,来思考存在者整体——世界、人类和上帝。形而上学以论证性表象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存在者之为存在者。” [6]因此,在西方哲学中,大多数情况下,“本体论”与“第一哲学”、“形而上学” 是同义的,主要探讨超越具体事物的、在具体事物之上的关于存在的最一般根据的学问 。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理性心理学、理性物理学、理性宇宙论都成了实证科学 ,逐步被心理学和生命科学、理论物理学、天文学和宏观物理学等所取代,理性神学也 从哲学中分离出去,回到宗教之中。只有本体论始终留在形而上学内。因此,也有人把 本体论等同于形而上学。

本体论哲学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本体”的追求。而“本体”作为西方哲学中的独有概念,指只能用理性才能理解的本质,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它是18世纪经康德的应用而流行的哲学名词。康德认为本体是与现象(显现于一位观察者的事物)相对立的事物本身。尽管本体掌握者可以理解世界的内容,但他却主张人的思辨理性只能知道现象, 决不能透入本体。康德的本体作为“思想”的“对象”,理性直观的对象,是一种“只 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是本体论哲学研究的对象。虽然这并不是全部哲学家共有 的观点,但任何一种“本体”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都是纯粹思想的产物,一种高 度抽象化的、抹杀了现实社会特征的、“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2)是最基本 、最普遍的终极概念,具有解释一切以至在思想中“建构”整个世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而,尽管形形的“本体论”哲学有着各不相同的“本体”以及由其推演而来的 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从思想和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则是其根本特征。它的必然结 果就是哲学脱离现实、理论脱离实际。就以“实践本体论”而言,当把实践抽象为“本 体”以后,实践主体的社会性、目的性,实践的具体社会环境,实践的效果及其与人民 根本利益的关系等等,都被抽象掉了,从而成了一个纯粹的“抽象物”。在此基础上建 立的整个理论,只能是纯粹的逻辑推论,很难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应有的作用。用这 样的理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必然导致对马克思哲学的教条化理解,这是马克思本 人所不能容忍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时所说的那样:“圣布鲁诺错误地把一些唯 物主义者关于物质的哲学词句当作他们世界观的真实的核心和内容了。”[14]我们的一 些哲学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从哲学形态基本变革的角度来说,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形态,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没有过时和被超越,而且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开创的是这样一个哲学形态:它跳出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哲学体系的传统模式,致力于研究现实、改造现实,以使其更加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现实性、人民性和成长性,是任何一种受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思维模式局限的哲学流派所不能比拟的。

必须予以指出的是:目前马克思哲学所受到的种种责难,无一不是在把马克思哲学解 释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某种“本体论”哲学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只要是先把马克思 哲学解释为某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然后再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去衡量,那 么,它相对于传统西方哲学、相对于现当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并没有什么绝对优势, 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各有千秋。然而,如果我们从理论与实际关系的角度,把马克思哲学 作为一个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来认识,那么,马克思哲学之外的一 切哲学也就不再显得那么神秘了。

与此相关,有的学者提出要“重构”马克思哲学的“理论体系”,或是“在现时代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也是受这种思维模式影响的结果。实际上,马克思哲学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理论体系,我们甚至也找不到一个“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它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沉淀下来的只是一些认识现实和改造现实的方法、原则,是它坚持理论与实际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统一的基本精神。《资 本论》虽然在从“商品”出发来揭示资本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时借用了“黑格尔的表达 方式”,但这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一种外在的形式,其实质仍然是从资本主义的 社会现实出发,研究现实、解决现实问题,这与传统形而上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 ”,从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绝对体系的思维模式绝不可同日而语!而目前一些学者在马 克思哲学研究上,走的恰恰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路线——一种追求终极“本体”的传 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强调实践,就要把世界解释成“实践的”,从而构建由实践产生 出一切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人,就要由人的概念推出一切,构建“人本体论”;强 调方法,就要把马克思哲学仅仅归结为方法,甚至“把‘历史’当成一种方法来理解” 。这种从某一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整个体系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是与马克思哲学的主 旨背道而驰的,是要不得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谓“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 所创立的体系”,就只能是把今人制造的体系,硬说成是“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或是 对“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的“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

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主张哲学从现实出发,理论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反对“用学理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态度 ”对侍自己的理论[4]。既要反对“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 裁各种历史事实”[4]的教条主义,又要反对“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 ”,“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被变成套语)”“尽速构成体系”的学理 主义[4],认为二者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在同年8月致保·拉法格的信中,恩 格斯更是明确地对上述的假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 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要求划清真假马克思主 义的界限。这对我们纠正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倾向,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

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其创新性和开放性——这不是说它有一个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而是它的研究对象即社会现实是变动不居的,是开放的、发展的!“ 重读马克思”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应着重于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与 传统形而上学的区别,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力图去建立形形的 “体系”,并把它强加给马克思!

因此,我们要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命运问题,就必须从哲学形态的高度,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就在于研究和解决每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如何按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去解决好各种重大的现实问题,如个人利益、政党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部门或集团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监督建立起平等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问题,社会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问题,党政领导权与人民监督权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这些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既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能不能真正得到弘扬和发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78,75,2,66,75,76-77,64-66,57,62,7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1,19,19.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90,89,8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1,688,677,688,691-69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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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8,68.

[7]郝立忠.形而上学批判[j].文史哲,1999(06).

[8]郝立忠.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154,23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13,215,262~263,301,215.

[10]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1.

[1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2.

[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578.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6

【关 键 词】理论与实际关系/哲学形态/马克思哲学/本体论哲学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370041003-8353(2004)01-0037-08

长期以来,国内的马克思哲学研究一直受哲学评价标准变化的深刻影响。从改革开放前把哲学上的“两个对子”作为标准来评价马克思哲学和传统哲学,到改革开放初期用这个标准评价现代西方哲学,再到目前一些学者摒弃这一标准,转而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随着评价标准的转换,人们对马克思哲学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难以统一。特别是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一些人力主摒弃“两个对子”这一评价标准,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一些人仍然 坚持以“两个对子”为评价标准;一些人则力图发现一些新的逻辑起点,重构马克思哲 学。由于缺乏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致使人们在对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与传统 形而上学关系的认识,以至其在人类哲学思想史中的地位的认识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分 歧。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坚持用各种各样的“本体论哲学”来诠释马克思哲学, 致使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阐释往往陷于追求“新名词”和“新表述”的怪圈之中而不能 自拔。

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把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区分开来的哲学形态划分标准,正确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了理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解读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关键

正确认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

纵观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并没有给自己的哲学一个最终的确定的名称,而是在不同的场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新唯物主义”[1]、“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1]、“实践的唯物主义。”[1]、“我的辩证方法”[2]、“为历史服务的哲学”[1]、“人 的科学”[3]、“资本的理论,即现代社会结构的理论”[4]等,恩格斯也在不同的场合 把马克思和自己的哲学称为“现代唯物主义”[5]、“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5] 、“自觉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历史观”[5],“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5]、“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5]、“马克思的辩证法 ”[5]、“唯物主义方法”[5]等等。也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后人在理解马克思哲学上 的困惑:不论是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 “人的科学”、“为历史服务的哲学”、“辩证方法”,还是“唯物主义历史观”、“ 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或“唯物主义方法”,都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哲 学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坚持从“本体论”、 “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四个不同的角度来“全面”描述马克思主义哲学 ——甚至直至今日,国内学术界仍然把“本体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念念不忘如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存在着两个 非常明显的弊端:一是把作为“一块整钢”的马克思哲学人为地分割成了只是在概念推 理中才能发生联系的几个孤立的部分,使活生生的马克思哲学成为了只是在概念表述上 才能体现出优越性的理论教条;二是混淆了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特别是现代西方哲学 的界线,有人认为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同属于一个哲学形态,都是现代哲学。有 人则像海德格尔等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6],马克思 哲学与其他的西方哲学流派如尼采哲学并无本质区别,充其量只是在形而上学的模式下 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但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

实际上,如果坚持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全面考察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仅仅抓住马克思的片言只语,我们就不难发现,这种新哲学既反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旧唯物主义,也反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把一切归结为精神的唯心主义;既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也反对费尔巴哈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抽象概念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论是唯心主义,还是旧唯物主义,它们虽然在本体论的逻辑起点上截然不同,从而形成了从精神还是从物质出发来解释世界的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但他们作为传统形而上学框架内的孪生兄弟,共同拥有一个与生俱来的重大缺陷,即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从而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哲学脱离现实[7]。这就是马克思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因。

出于在理论与实际关系上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马克思哲学相对于旧哲学的根本性转折就在于:一是摆脱了旧哲学(既包括旧唯物主义,也包括旧唯心主义)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俗套,把自己的哲学视为开放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哲学;二是摆脱了旧哲学单一认识世界的功能,转向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三是改变了传统哲学专一致力于“形上”之思,以远离尘世为荣的世俗,以促进绝大多数人以至全人类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也就是说,它摆脱了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为基本类型的、“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发展成为 一种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更为高级的哲学形态[8]。它是一种“反形而上学 哲学”或“非形而上学哲学”,是在终结和扬弃传统“形而上学”基础上形成的新哲学 。这种新哲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面向现实,以批判现实、认识现实、改造现实为主旨

一是在认识方法上,坚持从动态发展着的社会现实出发来认识现实世界,批判现实世界,而不是从“现实”或从“人”的抽象概念出发来建立各种体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本体论的思维模式,在认识方法上,习惯于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物变成“抽象概念”,然后在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仅仅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从而使自己的认识从一开始就离现实越来越远。而马克思则走着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的道路,反复强调在研究和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时,必须时刻坚持从现实社会条件出发,“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把资产阶级经 济学家的“抽象概念”放到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认识和批判现实。这是马克思在其终生 的研究特别是《资本论》的研究中所一贯坚持的认识方法,亦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方 法。

二是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上,坚持认识世界为改造世界服务,反对建立单一追求认识世界的纯粹概念体系。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等著作中,马克思非常鲜明地阐明了自己的哲学理想,认为其所在时代的哲学家们受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把哲学仅仅限定于解释世界的领域,仅仅致力于建立各种各样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这是远远不够的。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2]哲学家必须在“解 释世界”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改造世界,实现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主观与客 观的统一。既要认识世界,看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的可知性和思维的“客 观真理性”都必须由实践来证明;又要看到人的实践在改变周围环境和改变人自身两方 面的作用,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

2.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马克思一生中都坚持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也正因为如此,他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自己的研究方向称作“人的科学”,认为只有摆脱自然科学“抽象物质的方向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3],摆脱当时“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1]的思维模式,把目光转向处于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当中的、具有现实社会需要的人,从而使自然科学和“关于人的科学”、自然史和人类史融为一体,把以实现人类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 目的,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在内的“历史科学”作为“唯一的科学”。这就是 马克思从意识形态、法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各方面全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探讨未来社 会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在马克思看来,“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而以上 这些研究都是“关于人的科学”,都是在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谋 求人类的全面解放。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当时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无产阶级以至全人类 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正是从这一准则出发,马克思对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康德形而上学的缺陷就在于割裂了理论与“现实的阶级利益”的关系,把“现实的阶级利益”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不管是康德或德国市民(康德是他们的利益的粉饰者),都没有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 ,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 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 ”[9]而当时的德国“思想家”们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 的联系”,依靠“纯粹的概念规定”、“空洞的幻想”来批判现实,“自然就要得出世 界上最荒谬的结论”[9]。

3.面向发展,随时坚持理论与实际的动态统一、与人民利益的动态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发展的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 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不论什么时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践都是最大的实际问 题、现实问题。换句话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一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个人,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如何为大多数人的问题。马克思哲学不仅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而且强调理论和实际与人 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发展着的社会历史本身而不是所谓的原则 ,它是从社会现实中引出原则而非相反。不仅如此,马克思坚持把从社会现实中引出的 原则运用于现实,运用于改造世界,不仅使这些原则适合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且按照这些原则去改造现实。这是马克思哲学成为时代的精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马克思哲学以至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当中 ,人民性、利益性、阶级性和实践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在理论和实际在最广大人民 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的动态统一,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统一。

这三个方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切从现实出发,研究现实、改造现实,实现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动态统一。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上,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作为哲学形态的根本对立。

二、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是理解马克思理论整体性的最佳视角

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以相同基本思想为指导的有机的、统一的过程,还是几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几经转折的阶段?二是理论的内容,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构成的学科体系,还是在同一个基本思想指导下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重大问题的认识与解决?

能否正确理解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与坚持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和理论视角密切相关。坚持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就必须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改良,把马克思的整个理论理解为一个绝对的体系,理解为对社会的不可改变的规律性认识,并把它机械地分割为几个互不联系的、由纯粹概念建构而成的学科。甚至于用一些从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借来的新名词,套到马克思的头上,对其进行“新诠释”,或是构建“新形态”。

而只要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我们也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整个马克思理论的基本精神,贯穿于马克思终生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当中。不论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马克思哲学,还是马克思的整个理论, 其基本精神都是相同的,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利益就是最大的实际、最大的现 实。这就使理论和实际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使理论的阶级性、科学性 、实践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统一起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把唯物主义辩 证法用于认识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如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包括法哲学在内)、政治问题 、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形成的,它们是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而不是互不联系的 几个部分。早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开始 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背叛。其后,又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 心主义的共同缺陷,才真正建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 证法。这个新哲学形态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基本思想散落于马克思、 恩格斯对哲学、政治、经济等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大量论著中,绝不能以某一论著 的观点为限。并且,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也都没有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进行 过系统论述。因此,关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必须从其全部产生发展过程来 把握其整体性。

马克思早在1841年4月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附注]中,就以探讨哲学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问题为己 任,而对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不屑一顾。文章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 人与自然、自我意识与客观现实、哲学和世界的辩证关系,寻找使“在本身中变得自由 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 的尘世的现实”[1]的途径。早在这个时候,马克思已经发现了传统形而上学必然导致 “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指出:“那个起初表现为哲学同世界的 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的东西,后来就成为个别的哲学的自我意识本身中的一种分 裂,而最后便表现为哲学的一种外部分裂和二重化,表现为两个对立的哲学派别。”认 为应该使“哲学转向外部”,把自我意识“从作为一定的体系束缚它们的哲学中解放出 来”,把“坚持把哲学的概念和原则作为主要的规定”推出世界的传统形而上学再“颠 倒”过来[1]。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萌芽,触及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 对立的焦点——理论和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使他从哲学生涯的开始,便投入到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斗争当中(虽然还只是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形而上 学的影响)。

其后,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 判》中,初步完成了从传统形而上学到全新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他 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对传统形而上学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现实表现给 予了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彻底完成了由传统形 而上学向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其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精 神的重要体现。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强调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指出德国哲学的“ 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地上产生的”,批判“老年黑格尔 派认为,只要把一切归入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他们就理解了一切”,而“青年黑格尔派 玄想家们”“只为反对‘词句’而斗争”,“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而“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认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对德国的意识形态及其根源即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他们不仅把费尔巴哈哲学视为形而上学,而且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彻底对立起来。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一个全新的哲学形态,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充分发挥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功能,致力于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坚持哲学为现实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探索无产阶级的解放道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现实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因而,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同一个基本精神指导下凝结而成的有机整体。也正是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马克思才使自己的哲学与古典哲学和同时代的德国哲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马克思哲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片面强调“解释世界”,单纯依靠概念推理来“认识世界”的弊端, 把“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从而在认识论和历史观中、在自己的整个哲 学中,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哲学理论和社会现实的统一,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 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 ,活动和受动,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它们彼此间的对立,从而失去它们作为这样的 对立面的存在;……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 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 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3]这里的“哲 学”,是指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也就是说,传统形而上学片面强调认 识世界,必然割裂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反之,如果 到改造世界的实践当中去,存在的就只有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主观与客观、理论与 实际是统一的,还是相互脱离的——只有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人们才能 实现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目的。也只有实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我们才能 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终生所追求的,就是要使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最 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与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非常重视“哲学和对现实世界的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批判施蒂纳“却总还是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他真正相信意识形态的各种抽象思想统治着现代世界,他深信他在其反对‘宾词’、反对概念的斗争中攻击的已不是幻想,而是统治世界的现实力量。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头脚倒置的手法,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无限 的轻信,竟把资产阶级的一切虚伪的幻想、一切伪善的保证信以为真。”认为“在施蒂 纳那里,客观世界的关系在反思中成为他的反思的创造物”[9]。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 主张哲学来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它不是以本体为基础和出发点,而是以现实为基础 和出发点;不是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超越一切僵固的、封闭的体系,回 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他们一生中不再对形而上学的知 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而是把主要精力转向对“人民现实的幸福”的关注,转向对 最广大人民群众——无产阶级现实状况的关注。他们关心的是现实中人民的尘世幸福, 而不是虚幻的天国的幸福。他的哲学面对的是现实事物、现实社会,而不是纯粹的概念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才强调“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术界一些人坚持“两个马克思”和“马恩分立”说,认为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马克思与恩格斯均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说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没有区别,也不能说马克思与恩格斯没有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至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必然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与 恩格斯也有着学识水平、实践阅历和学术专攻等方面的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研究分工 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就马克思从青年到老年以及二人的终生合作而言,都有一条 主线贯穿于其中,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哲学与现实的统一,哲学为现实服务、 为无产阶级服务、为改造旧世界服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活动和革命实践活动,从 一开始就是同大多数人的解放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在批判地吸收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新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 ,并把它运用于改造现实社会亦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活动当中,运用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整个马克思理论是一个由其基本精神贯通起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从几个不同的基本概 念出发推演出来的、纯粹的学科体系。

因而,我们只有把握住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入手,全面把握马克思哲学以及全部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

三、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区分马克思哲学和本体论哲学的可靠标准

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划分两大哲学基本形态的可靠标准。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迄今为止的一切哲学,都可以划归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的马克思哲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8]。

所谓哲学基本形态,是由哲学的对象、本质、目的、功能、方法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哲学类型。不同的哲学基本形态,除了哲学基本问题是相同的以外,在哲学的目的、本质、功能、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仅仅用哲学的“两大阵营”和“两个对子”包含的四种要素,并不能准确地描述两大哲学基本形态——传统形而上学和马克思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别。

也正因为如此,在哲学形态的划分上,马克思已不再满足于传统哲学把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仅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局限于“解释世界”方面,而是把它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拓展为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问题),并把它作为区分自己的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由于篇幅所限,作者对此将另文论述)。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

把这一标准用于考察整个哲学史,我们可以看到:迄今为止的人类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外的所有的唯心主义、唯物主义以及各种“二元论”哲学,都同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1],从纯粹概念出发,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这种哲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到近代为止的西方古典哲学。在本质上属于本体论哲学,具体表现为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二元论三种形式。但不论是那种形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即哲学是为了求知而非实用,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思维中的统一,坚持从最抽象的“本体”出发来解释世界;二是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反对“形而上学”原有的“理性化”的抽象概念体系,强调哲学的科学性、实证性,但仍然坚持把人抽象化,从抽象的“感觉”、“意志”、“经验”、“生命”、“存在”、“此在”等抽象概念出发来解释世界,因而其本 质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建立绝对体系,具备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 征;三是后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高举反对“基础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大旗,反 对包括现代西方哲学在内的一切“形而上学”,力图面向现实,批判现实,对重大的社 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但前期的否定性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及一切传统文化持 根本否定态度,实际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追求终极和绝对,要么绝对肯定,要 么绝对否定的思维模式。后期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虽然力图面向现实,着眼于社会的 建设,寻求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道路。但它仍然是凭借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停 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而不是从现实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 发,来寻求社会发展的道路。因而,根本看不到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能 从“宗教”中寻求未来社会的出路。它也没能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仍然属于 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基本哲学形态。

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相对应,马克思哲学则属于另一哲学基本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里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指马克思原创的、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和灵魂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其实质上是“马克思哲学”的代名词,就是整个的马克思哲学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被后人理解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最高规律”的那种“唯物主义辩证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面向现实、面向人民大众,坚持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坚持理论和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统一。

同时,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整个的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哲学基本形态的各个方面,如哲学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理论来源与表述、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全面对立:在研究目的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以改造世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为目的,坚持从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现实。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10]。对传统形而上学来说,辩证法只是求知的工具,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是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它既是认识世界的世界观,也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而不仅仅是认识世界的认识论。在研究对象上,唯物主义辩证法把现实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认为理论是来自现实,是现实的反映,坚持理论与实际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强调“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1]。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把“本体”作为研究对象,是理论与现实相脱离或背离:唯心主义认为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自然界只是观念的外化;唯物主义虽然反对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的唯心主义观点,但其哲学也仅仅是从头脑中而不是现实中产生出来的思想。在哲学研究方法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解决与人类历史命运相关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的构思,致力于全世界无产者以至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要求人们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从事实和事实本身的联系出发 ,抛弃一切先入为主的、同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 思维方法(包括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坚持从思想出发,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在超越于 经验的纯思维领域构造世界的发展图景,因而不能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来认识世界。这 是包括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在内的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的共同缺陷。在哲学理论的表述上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为真理是现实的反映,是一个不断 发展的过程。不承认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反对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 认为自己的哲学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追求终极,追求普 遍,追求绝对,追求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致力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 ,把自己的哲学封为绝对真理。在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现 实的哲学,它坚持哲学是与现实相统一的,在现实中生长和发展的,是为现实服务、为 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以哲学与现实相脱离为特征,不 仅方法本身容易导致哲学理论与事物的真实面目不相符,即使哲学理论本身有与实际相 符合的成分,也只是作为知识和教条,成为空头理论,而不能正确用于解决现实问题, 更谈不上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

因此,在本质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与传统形而上学、马克思哲学与本体论哲学,属于两个根本对立的哲学基本形态。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原创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既不是本体论哲学的改良,也不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因素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因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对二者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的再生。它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旧哲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哲学基本形态的根本革命。

因而,只有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把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如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现当代西方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区分开来。而我们目前对马克思哲学本质的简单概括,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辩证方法等等,都很难说已经准确表述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充其量只能是反映了其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说为例,虽然反映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和唯物两方面因素及其在认识当时社会现实时形成的一些研究结论,但却无法反映马克思哲学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理论和实际与人民利益相统一的根本特征。实际上,这些概括仍然是从哲学的“两个对子”出发,用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四个因素来判定马克思哲学在认识世界方面的某些特征。由于这些概括仍然是用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马克思哲学,因而很难准确把握 马克思哲学的真正本质。

从原则和概念出发,这是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而我们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运用的却正是这样的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 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 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 荒谬的结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至今仍这样表现出来的德国自由主义,已经是通 俗形式的空洞的幻想,是现实的自由主义在思想上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的内容 变为哲学,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变为‘对理性的认识’,真是易如反掌!”[9]这种脱 离现实,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把一切都“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的形 而上学思维模式,必须坚决予以终止。

四、目前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本体论情结”及其化解

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坚持以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为判定标准,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认识了上的混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本体论”哲学的兴起,国内用本体论来 解释马克思哲学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一些人坚持用“实践本体论”、“人本体论 ”、“生存本体论”等各种各样的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解不开的“本体论 情结”。这就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马克思哲学,是把它作为一种 在目的、对象、原则、方法等各方面与“本体论哲学”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哲学形态对待 ,还是把它仅仅视为一种理论体系,知识体系?

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这一判定标准出发,对本体论的本质和特征进行认真考察。

众所周知,本体论是西方古典哲学的核心。虽然“本体论”一词直到17世纪才拼造出来,但“本体论”的研究自古希腊就开始了。“本体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为“本体之学”。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包括“本体论”、“理性心理学或灵魂学”、“宇宙论”和“自然的或理性的神学”四个部分,“本体论,即关于本质的抽象规定的学说。”[4]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12]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也认为:“与形而上学相关的有存在论、宇宙论、心理学以及自然神学”[13]。由于在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着眼于存在,着眼于存在中的存在者之共属一体,来思考存在者整体——世界、人类和上帝。形而上学以论证性表象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存在者之为存在者。” [6]因此,在西方哲学中,大多数情况下,“本体论”与“第一哲学”、“形而上学” 是同义的,主要探讨超越具体事物的、在具体事物之上的关于存在的最一般根据的学问 。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理性心理学、理性物理学、理性宇宙论都成了实证科学 ,逐步被心理学和生命科学、理论物理学、天文学和宏观物理学等所取代,理性神学也 从哲学中分离出去,回到宗教之中。只有本体论始终留在形而上学内。因此,也有人把 本体论等同于形而上学。

本体论哲学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本体”的追求。而“本体”作为西方哲学中的独有概念,指只能用理性才能理解的本质,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它是18世纪经康德的应用而流行的哲学名词。康德认为本体是与现象(显现于一位观察者的事物)相对立的事物本身。尽管本体掌握者可以理解世界的内容,但他却主张人的思辨理性只能知道现象, 决不能透入本体。康德的本体作为“思想”的“对象”,理性直观的对象,是一种“只 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是本体论哲学研究的对象。虽然这并不是全部哲学家共有 的观点,但任何一种“本体”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都是纯粹思想的产物,一种高 度抽象化的、抹杀了现实社会特征的、“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2)是最基本 、最普遍的终极概念,具有解释一切以至在思想中“建构”整个世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而,尽管形形的“本体论”哲学有着各不相同的“本体”以及由其推演而来的 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从思想和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则是其根本特征。它的必然结 果就是哲学脱离现实、理论脱离实际。就以“实践本体论”而言,当把实践抽象为“本 体”以后,实践主体的社会性、目的性,实践的具体社会环境,实践的效果及其与人民 根本利益的关系等等,都被抽象掉了,从而成了一个纯粹的“抽象物”。在此基础上建 立的整个理论,只能是纯粹的逻辑推论,很难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应有的作用。用这 样的理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必然导致对马克思哲学的教条化理解,这是马克思本 人所不能容忍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时所说的那样:“圣布鲁诺错误地把一些唯 物主义者关于物质的哲学词句当作他们世界观的真实的核心和内容了。”[14]我们的一 些哲学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从哲学形态基本变革的角度来说,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形态,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没有过时和被超越,而且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开创的是这样一个哲学形态:它跳出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哲学体系的传统模式,致力于研究现实、改造现实,以使其更加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现实性、人民性和成长性,是任何一种受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思维模式局限的哲学流派所不能比拟的。

必须予以指出的是:目前马克思哲学所受到的种种责难,无一不是在把马克思哲学解 释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某种“本体论”哲学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只要是先把马克思 哲学解释为某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然后再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去衡量,那 么,它相对于传统西方哲学、相对于现当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并没有什么绝对优势, 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各有千秋。然而,如果我们从理论与实际关系的角度,把马克思哲学 作为一个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来认识,那么,马克思哲学之外的一 切哲学也就不再显得那么神秘了。

与此相关,有的学者提出要“重构”马克思哲学的“理论体系”,或是“在现时代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也是受这种思维模式影响的结果。实际上,马克思哲学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理论体系,我们甚至也找不到一个“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它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沉淀下来的只是一些认识现实和改造现实的方法、原则,是它坚持理论与实际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统一的基本精神。《资 本论》虽然在从“商品”出发来揭示资本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时借用了“黑格尔的表达 方式”,但这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一种外在的形式,其实质仍然是从资本主义的 社会现实出发,研究现实、解决现实问题,这与传统形而上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 ”,从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绝对体系的思维模式绝不可同日而语!而目前一些学者在马 克思哲学研究上,走的恰恰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路线——一种追求终极“本体”的传 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强调实践,就要把世界解释成“实践的”,从而构建由实践产生 出一切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人,就要由人的概念推出一切,构建“人本体论”;强 调方法,就要把马克思哲学仅仅归结为方法,甚至“把‘历史’当成一种方法来理解” 。这种从某一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整个体系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是与马克思哲学的主 旨背道而驰的,是要不得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谓“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 所创立的体系”,就只能是把今人制造的体系,硬说成是“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或是 对“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的“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

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主张哲学从现实出发,理论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反对“用学理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态度 ”对侍自己的理论[4]。既要反对“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 裁各种历史事实”[4]的教条主义,又要反对“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 ”,“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被变成套语)”“尽速构成体系”的学理 主义[4],认为二者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在同年8月致保·拉法格的信中,恩 格斯更是明确地对上述的假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 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要求划清真假马克思主 义的界限。这对我们纠正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倾向,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

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其创新性和开放性——这不是说它有一个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而是它的研究对象即社会现实是变动不居的,是开放的、发展的!“ 重读马克思”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应着重于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与 传统形而上学的区别,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力图去建立形形的 “体系”,并把它强加给马克思!

因此,我们要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命运问题,就必须从哲学形态的高度,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就在于研究和解决每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如何按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去解决好各种重大的现实问题,如个人利益、政党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部门或集团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监督建立起平等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问题,社会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问题,党政领导权与人民监督权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这些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既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能不能真正得到弘扬和发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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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郝立忠.形而上学批判[j].文史哲,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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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578.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7

一、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提出,本身就是在西方哲学的刺激下产生的,中国哲学的研究,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处在自身学统的背景下开始的,其理论建设,从过去到现在都受到了自身理论以外的哲学理论及方法的重大影响。

首先,中国哲学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体系的。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以及革命的辩证法,对中国传统哲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使其成为一个科学的哲学体系。但中国哲学的研究受到苏联哲学界关于哲学党性学说的影响,加之我们“左倾”思潮和教条主义的泛滥,从而将哲学史说成是两军对战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与辩证法),进而又与阶级斗争相联系,把一部智慧之学变成了纯粹的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情况从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哲学史及中国哲学的研究已经逐步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了,从而从头走上了一条康庄大道,短短30年就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时至今日,一个科学的中国哲学理论体系正在酝酿之中,这个研究必然会极大地推动中国哲学事业的发展。

其次,我们必须重视一个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问题,这就是西方哲学范型的巨大影响。毋庸讳言,从发生学意义上看“,哲学”在中国学术传统中没有出现过,全世界哲学创制的范型是西方哲学模式,所以中国哲学的学科创制之初就在相当程度上对西方哲学存在依附关系,由此,西方哲学成为衡量中国古代学术传统的有关内容是否可以被归之于哲学的基本标准。在这种范式指导之下,不仅人们思考中国哲学史的思维范式在自觉不自觉中是西方中心论的,以西方哲学为坐标系的,同时,中国哲学学科研究对象的确定、学科范围的划定、体系框架、价值取向、甚至于概念范畴等话语系统,都笼罩于西方哲学的范式之下。这一套范式对中国学术传统完全是外在的东西,所以,它不仅不可能充分全面体现中国哲学的自身特质,而且极大地曲解、肢解、贬低了中国哲学的价值。

近年来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以较为极端的“合法性”问题来引起人们的关注,实际上是与中国一直以来存在和争论的身份认同的焦虑密切相关的。在学术领域,西方哲学对中国哲学的影响无处不在,就其内容来讲中国哲学是中国的,而不是西方哲学在中国,但表述形式又是西方的,这确实是个很深刻的矛盾。广大中国哲学学者一直在做一项重要工作,即不遗余力地强调中国哲学是本土生成的,却又一直没有证明和体现自身的理论特质和基本价值,没有或不能超越西方哲学范式,因而很难说它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哲学,这也是一个困境。所以合法性讨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研究中国哲学应当采取何种范式的问题,如果采取西方模式,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中国是否有哲学就会受到挑战。反之,换一种方式,用中国的话语系统、概念范畴、命题及思维方式去诠释,则中国哲学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这里又必然涉及三个大问题,一是什么是哲学,二是多年来在西方哲学视野下建构的理论体系是否要全盘,三是中国传统概念范畴命题等话语系统能否适应当代中国的文化需求,适应时展的水平与节奏。这些问题,实质上就是当代中国哲学的建构问题。

二、面对建构当代中国哲学这一时代课题,首先必须有总体性的清醒认识。

其一,必须承认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哪一种哲学代表了人类哲学的共相,西方、中国以及别的民族在不同文明时期所产生的哲学都是人类哲学的殊相,历史上的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不是数学、化学、物理学,甚至不是逻辑学,历史上的哲学都是有民族性的,因而模式是多样的,正是由于这种多样性,哲学的内容才是丰富多彩的,而人类哲学这个共相也才具有普遍性。

其二,必须承认中国哲学具有自身的理论特征,它与西方哲学大相径庭。中国哲学没有西方本体论的三大特征(抽象的存在,本体与现象相分离,逻辑论证方式),没有西方认识论的主客二分基础上的对象化认识方式,没有形成西方的逻辑思维系统以及与自然科学血肉相连的理论品格。但是中国学术传统中,政治哲学、人生哲学、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总之,文化哲学却极为发达,中国哲学的样态就是典型的文化哲学。文化哲学是一种打通理性与经验、形上与形下两种思维运思屏障的新的哲学态度与方法,它从形上的价值理想预设出发,去审视和研究人的现实生活和文化世界,从中探求人们的生存本性、行为根据、存在价值、生活意义乃至前途命运,去求解人的现实文化实践背景的人文精神,并展示个体生命存在的多样化特征。中国哲学研究的就是这些问题,因而有极高的意义与价值。同时,就具体层面来说,中国哲学有自己的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有机宇宙观,以经验直观为基础的辩证思维和原始系统论,以理性及心理体验为基础的伦理道德价值系统,以大一统君权至上和以民为本相互补充的政治哲学,以追求和而不同立足于现实的生活辩证法,有道德修养和直觉体验为特色的认识论,有以儒、佛、道互补的庞大的哲学体系和深邃的理论内容,中国哲学作为人类哲学的殊相,其内容之丰富,其价值之崇高,其立境之高远,其思考之深刻都是许多民族不可比拟的,在文化哲学上西方世界也只能望洋兴叹。

其三,必须承认西方哲学模式以及概念范畴体系、即话语体系,对中国哲学史体系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西方哲学以及各种社会思潮对古代学案考据等方式研究的冲击,一部系统的现代的中国哲学及哲学史就成为不可能。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入,对中国哲学的构建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发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当代中国哲学体系绝不是某些“合法性”讨论者认为的完全是“以西释中”,其实它的根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分不开的关系。胡适可以说是现代中国哲学研究的先行者、开拓者,而后来的冯友兰、张岱年、任继愈、冯契都做了大量的开拓性工作,他们不但自觉地运用西方范式,更是自觉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中国哲学,但又不完全沉溺其中,而是根据中国本有的学术传统以及理论特质,进行了各有特色的研究,对中国哲学的研究以及体系的构建作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运用,如果没有西方哲学范式以及话语系统的引进,那么,作为学科的现代中国哲学根本无以谈起,马克思主义、西方哲学对建设中国哲学的作用无与伦比,绝不可轻言否定,因为时至今日,尽管许多学者想在现有体系之外创建一个新的体系的艰辛努力仍然没有看到成功的曙光。其四,必须承认中国传统哲学有自己的先天不足,即存在着缺点和缺陷。例如,1、中国哲学的逻辑分类比较欠缺,只有经史子集的划分而基本没有区分和考察超验与经验现象间的关系;2、中国哲学本体与现象是不分离的,本体是在经验基础上的超越,对本体的真正把握是自己对它的切身体验,正是由于中国哲学传统注重亲身体验,所以才形成了“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学术路径,这也是一种注重因循的经学传统;3、由于不注重纯粹超验的研究,不注重逻辑方法的研究,所以中国传统哲学中哲学与数学以及物理公理系统的关系较远,影响了科学(几何定律、公理系统)的发展,特别是儒家的轻自然、薄技艺和道家对科学的排斥,因而体现在中国哲学中的科学精神、怀疑精神是极少的,对善的追求远远超过对真的追求。(这决定了中国文化很难进入超验领域);4、本体与现象的融合性决定了中国哲学在认识论领域里没有建立在严格主客二分的对象化认识体系上,而是侧重于道德修养和价值判断,带来认识的模糊性、混沌性,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认识论不发达的结果。由于其伦理道德学说以及中庸理论在中国传统文化占绝对统治地位,所以,对个体以及社会的注重远远低于对家庭血缘关系的重视,导致追求民主平等(法治、公德、公平、正义)之类的观念成为不可能。缺陷当然还有很多。

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哲学的优长之处,而且这些优点在后现代社会里依然会发生重大影响,为人类安身立命提供大智慧,但同时也要承认中国哲学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可能正在影响着我们前进的步伐,绝不能因为要复兴传统哲学,就把它看成一朵花,把别人都看成豆腐渣,否定西方哲学,其实,现代西方哲学和后现代哲学在理论形态和内容上都高于中国传统哲学一个层次,这也是促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的一个原因。

三、如何重新构建中国哲学,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其实,我们现在正处在两难状况之下。一方面,如果依然按西方哲学范式构建中国哲学,不做大的变动,只是有所损益,或做更多的理论诠释,这样中国哲学的理论特质就很难显现出来;相反,如果完全消除西方哲学以及现代西方学术分类的影响,按照中国传统学术标准重新写一部中国哲学,那么是否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现在脱离西方重写中国哲学的呼声很高,有人认为,如果采用中国式的语言和表述方式,使用中国固有的概念范畴、命题和思维进行诠释,那么中国哲学的本来面目,中国哲学的特殊性状、品格,就会不证自明,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

首先,我们已经运用西方哲学的话语系统研究中国哲学一个多世纪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及话语系统也有近一个多世纪了,这两种话语系统与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已经有机地融为一体了,如果我们丢掉这两个话语系统,中国哲学是什么样态的哲学,我们无法设想。与此相应的是,我们在对中国哲学资料的研究与分析中,在许多方面是依靠西方与马列的,这些分析与研究其大部分成果是正确的,而且已经深入人心,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西方哲学的话语系统与中国哲学的基本内容,范畴概念的基本内涵,以至于精神实质之间的关系已经约定俗成,用这一套话语以及先进和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来表述中国哲学,任何一个中国学者都是可以理解的。其次,如果完全用中国传统的概念、范畴、命题、思维表述中国哲学,当然是最忠实于中国哲学之原旨,最能体现中国哲学的特色,但这已经与现代的语言系统有了十分巨大的差距,结果是今天的人理解起来仍有困难,还需要用我们已经习惯的话语系统去诠释,更为重要的是,用传统话语系统表述中国哲学只能较准确地反映过去的哲学成果,而不能完整反映中国哲学的现代意义。所以,牟宗三的“以中释西”的做法也不能说是完全成功。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是与中华民族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的,近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实践,赋予了现代哲学话语中的范畴以特定的内涵,这些内容,是传统的概念范畴体系不能涵盖的,所以完全使用中国古代固有话语系统也会带来许多矛盾,也不会创新出一个现

代的中国哲学体系。

其实,我们之所以反对以西释中,以西方哲学为标准来规范中国哲学,最主要的原因是过去曾经在很长时期内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看待中西哲学的关系,用西方哲学的形式和内容框定中国哲学,完全无视中国哲学的根本特征和精神实质,从而了中国哲学,使其失去了丰富的色彩和强壮的生命力,所以,我们应该排除的首先是西方哲学的内容结构和思维方式,排除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理解,而对其真正有价值的哲学精神以及研究方法,应该采取拿来主义,为我所用。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哲学的构建,仍应该走中西马相结合的道路。我们应该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西方哲学的哲学精神(否定之否定的批判怀疑精神,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精神,追求逻辑和思维严密的精神,追求超验的形而上学的传统,与自然科学紧密结合的精神,以及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精),与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与特点相结合,也就是中西马相结合,以中国哲学内容为基础和核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西方哲学为借鉴,中西概念共同使用,互相诠释,从而突出中国哲学的特点,建立中国哲学的范畴体系。

现在已经有许多西方哲学概念的内涵具有中国哲学的特色,不必完全抛弃,中国哲学的传统范畴也可以混合使用,如本末、体用、道、仁、礼等等。笔者主张中国哲学研究必须是接着讲,而不必过分强调照着讲,要在古代先贤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发展其思想,超越其哲学,建立一个有独特魅力的中国哲学。

中国哲学主要之点在于其关注现实生活,现实人生,具有实践理性精神,经邦济世,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不崇玄思,具象合道,即事而真。发展中国经世为人的文化哲学、实践哲学和生活哲学的特色,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和谐人生提供一种大智慧,提供一种博大、宽容、豁达、变通的人生观,提供一种全世界都可以理解的思维方式和以人为本合乎人道的价值观念,把中国哲学的特色发展到极致,使其成为真正充满中国气派和中国作风的、特色鲜明的哲学,这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我们也应当克服传统哲学之不足,增添一些反映世界快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独领、人们的生活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以及现代社会全人类面对的整体危机的相关哲学思考,也就是说,中国哲学必须以哲学的方式关注和研究当代中国和世界的时代性课题,承担起对现实社会的超越性、前瞻性和整体性指导功能,为中华民族的崛起,为和谐世界的建立作出自己的历史贡献。“究天人之际,合中西之学,通古今之变”,这是中国哲学的根本宗旨。

四、诠释学是现代西方哲学非常重要的内容,其理论价值极高,而且就其某些方面来看,与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方法是相通的,因而诠释学特别是伽达默尔的思想在中国学界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解,诠释学专家们的研究成果已经非常多了。笔者不大懂诠释学,但就初步了解的一点皮毛知识而言,已经感觉到这个现代西方的研究方法,不仅适用于西方,也适用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哲学的诠释与重构。

诠释学刚刚产生之时,是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而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又在更高的层面上阐发了本体论诠释学。我认为,这两种诠释学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以及对当代中国哲学的研究,都有非常强的指导和应用意义。

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诠释学,狄尔泰的体验诠释学等,其实与中国传统“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治学方式是相通的,也与我们对中国哲学史的一般研究方法具有一致性,这就是在理解经典时,首先通过文字学、语法学的考证,再辅之以作者师承关系、生平考察以及心理学分析,再现作者当时的心理状态、情感情绪,并且尽可能地在文本语言的多义性解释中确定符合作者原意的解释,以保证对经典的理解是客观的,准确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不正是我国古今广大中国哲学史研究者所采取的最常见的方法和最想达到的目的吗?施莱尔马赫的语言学方法,就是为准确理解文本的意义而制定的,因为他认为作者原意很难把握,而文本的原意却完全能够通过正确的诠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解读,因此,建立一套正确适用的诠释学方法,对经典理解意义重大,而对这种诠释目的的追求,正是我们认识中国哲学经典的基本方法,同时,它是一种自觉的理论研究,具有系统、全面、深刻、可操作的特点,所以,它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也不妨把这种诠释学的内容纳入中国哲学史方法论中去,以提升哲学史方法论的哲理性及科学的系统性。

自然哲学的基本方法篇8

一、信息哲学:自然化运动进程中的一个“副产品”

20世纪英美哲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是自然主义。自然主义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但它在当代的复苏和盛行,则首先得益于自然科学在解释世界时所获得的巨大成功。相对于前科学时代的一切自然哲学和形而上学体系,自然科学的概念、方法和规律对世界的解释更能令人信服。以物理学为主要代表的自然科学的昌盛,使自然主义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所以,到了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几乎没有哲学家乐意说自己是一个非自然主义者。[1]121分析哲学是自然主义盛行的另一个动力。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就表达了鲜明的自然主义倾向:能说的东西就是能用自然科学命题所说的东西。此后的分析哲学家无不受此倾向影响。从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到奎因再到普特南和福多,分析哲学的演进同时体现出自然主义的发展脉络。自然主义者认为,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在目的和方法上是一致的,差别只在于两者关注的对象不同。自然科学关注具体问题,而哲学则关注一般性问题。世界是统一的实在,因而可以构建统一的理论来加以说明,这就是自然主义的总则。自然主义的研究纲领和操作方法称为自然化(naturalizing),就是要运用分析、还原等方法,通过自然科学的概念、术语、原则,对传统哲学所关注的意义、价值、认识、真理等一般性问题做出自然主义的说明。通过自然化就可以使要说明的对象具有科学上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而证明它在自然界中具有存在地位。自然化的方案众多,自然科学领域内的一切学科都可以充当解释项。所以整个自然科学就既是一种本体论标准,又是一个“终极解释装置”。质言之,科学是存在的尺度。不能被科学验证的东西是值得怀疑的,其或者没有研究的价值,或者在认识地位上次于科学。自然主义所引发的争论在根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点体现在方法论上,表现出的问题是:有没有诸如第一哲学之类的东西?第二点体现在本体论上,表现出的问题是:世界能否被自然化?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代表着自然主义的方法论和本体论承诺。自然主义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自然科学和哲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致性,那么当然就不可能存在先在于或者独立于感觉经验和经验科学的第一哲学。第二个问题是自然主义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其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心理现象,特别是意向性问题。“任何想要把人类和心理现象当做自然序列的一部分的人都必须用自然主义的术语来解释意向关系(intentionalrelations)。”①所以,当代自然主义者从事的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对心理现象,尤其是意向性的自然化展开的。

对意向性的自然化就是用自然科学术语来说明意向性。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自然主义哲学家们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尝试。自然科学领域中几乎所有的学科都被自然主义者当做工具,纳入到自然化的解决方案当中。其中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自然主义哲学家往往会使用他所依据的自然科学的学科名称或者概念来命名他所建立的自然化理论。比如,阿姆斯特朗(D.Armstrong)、刘易斯(D.Lewis)等人以物理学为基础对意向性进行的“同一论”说明,米利肯(R.Millikan)、博格丹(R.Bogdan)和塞尔(J.Searle)等人分别依托生物科学作出的“新目的论”说明和“生物学自然主义”说明,哈曼(G.Har-man)、沃菲尔德(T.Warfield)、布洛克(N.Block)等人借用计算机科学中十分流行的“功能作用”概念进行的“功能作用语义学”说明,德雷斯基(F.Dretske)以通信理论为基础作出的“信息语义学”说明,福多(J.Fodor)以计算机模块理论进行的“模块论”说明等。自然主义者在运用各种科学技术理论对意向性进行自然化时,体现出很强的宽容性和开放性。因此,即便在表面上看来他们建立的理论毫无共同之处,但实际上从事的却是相同的工作。所以也有人称哲学正在经历一场“自然化转向”。[2]452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自然化运动中增添了“信息”元素。德雷斯基、福多等哲学家在探索意向性自然化的新路径时,发现信息科学技术存在着巨大的解释潜力,因而将信息及其相关概念引进到自然化的解决方案当中。德雷斯基在1981年出版的《知识与信息流》(KnowledgeandtheFlowofInfor-mation)时至今日,仍然是以信息为基础进行自然化操作的代表作,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完全利用信息概念对知识、信念、意向性等作出自然主义的说明。正如德雷斯基自己所言,他的“整个工程可以被视为自然主义的一次实践”[3]。而在福多看来,有信息封装的计算系统就是模块,利用模块理论对意向性进行的自然化就是“为表征构筑自然主义条件”[4]31。正是通过这些具有自然主义倾向的哲学家的努力,原本只是单纯作为科学概念的信息在哲学中有了一席之地。所以从渊源和背景来看,如果说以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科学技术和通信理论的发展为信息哲学的诞生准备了技术前提的话,那么分析哲学和自然主义,尤其是自然化运动则可以被视为信息哲学的思想背景。如果需要在哲学史中为信息哲学进行定位的话,我们认为其逻辑顺序是这样的:自然主义传统科学主义传统和分析哲学自然化运动信息哲学。自然主义传统在近代科学的刺激下复苏,进而通过科学主义表现出来,在分析哲学的推动下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自然化运动,而信息哲学则只是自然化运动所采用的众多方案中的一种。所以,从起源来看,信息哲学完全是在分析哲学和自然主义传统主导下的自然化运动的一个“副产品”。

二、信息哲学与自然化运动内在关联的逻辑起点之发生学演进

“信息”作为信息哲学的核心和基础概念,是信息哲学的逻辑起点。对信息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探究其如何从单纯的科学概念演化为一个具有“哲学身份”的概念,能够在逻辑上再现信息哲学的发生过程,在发生学上揭示信息哲学与自然主义和自然化运动的内在关联。按照信息概念内涵的演化,这一过程可大致区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科学概念”阶段。20世纪中叶,《信息论》和《控制论》问世,信息概念成为“科学概念”。1948年信息论之父申农(Shannon)发表了划时代的论文《通讯的数学理论》,第一次将信息纳入科学研究的视野。通过这篇论文,信息正式成为一个被广为接受的科学概念。但是,作为科学概念的信息只关心信息量,而不关心信息内容。因此,申农所创立的信息论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的数学理论。在此背景下,申农把信息定义为不确定性的降低或者可能性的减少。在同年出版的《控制论》中,美国数学家、控制论的主要奠基人维纳(Wiener)对信息作出了这样的描述:“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不承认这一点的唯物论在今天就不能存在下去。”[5]155申农和维纳都看到了信息概念的复杂性和多义性,但受制于其自然科学研究的目的和背景,他们对信息的认识主要停留在科学层面。维纳对世界的“物质、信息、能量”三元论说明过于简单和草率,在哲学界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但是,他们对信息的科学说明却为哲学家的工作奠定了基础。(2)“科学概念”向“哲学概念”的过渡阶段。早在1953年,受到物理主义影响的卡尔纳普(R.Car-nap)为了对符号的意义进行自然化,便在《语义信息》一文中大胆预测,申农的信息论“会在不久的将来发挥重大影响”[6]147-157。在该文中,他还率先提出,对语义信息(semanticinformation)和实用信息(pragmaticinformation)进行区分是一项重要工作。[6]147-157从信息的定量分析入手解决信息语义问题,至此开始成为哲学家切入信息哲学研究的一条基本路径。麦凯(D.Mackay)于1969年提出“定性信息的定量理论”,认为信息与其接收者知识的增加有关。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信息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引起了自然主义哲学家的广泛关注。信息概念开始出现在各种自然化理论当中,由此迎来了信息概念的第二次质变。对信息进行哲学界定一时间成为哲学界的时尚,哲学家互相抱怨对方误解和误用了真正的信息概念。西尔(Sayre)批评“阿姆斯特朗和丹尼特滥用了‘信息’一词”[7]53。哈姆斯(Harms)也认为查莫斯(Charlmers)“不应该把信息理论看作是可能存在的状态,以及这些状态如何相关和构造”[8]475。在这一时期,美国哲学家德雷斯基所做的工作最具有开创性和代表性。在他看来,进行意向性的自然化,主要就是要说明“纯物理系统如何可能处在知识和信念(内容)的状态之中”[3]。为此,他从申农的通信理论出发,用信息来说明知识和信念。他认为,申农所建立的信息论目的虽然在于对信息的量进行度量,但其中也隐含着说明信息内容的功能。这种功能是作为自然科学成果的通信理论本身所具有的,所以利用这种功能所进行的信息论说明就是纯粹的自然化的说明。为了满足自然化的需要,信息概念在本体论、认识论和因果论层面都得到了较为系统的说明。正是自然主义者从事的这些工作,才使信息完成了从科学概念向哲学概念的过渡。[1]121(3)“哲学概念”的认可阶段。以信息论为基础的自然化,使信息概念在哲学中的地位获得日益广泛的认可。丹内特甚至断言:“信息概念有助于最终将心、物和意义统一在某个单一的理论中。”[9]对信息与知识、表征、真理、意向性等之间关系的探讨,带动了对信息的本质、地位和存在方式等信息哲学元问题的研究。1998年,《元哲学》出版的《数字凤凰———计算机如何改变哲学》对信息哲学的发展作出了肯定。[10]1随后,英国哲学家弗洛里迪(L.Floridi)又发表了《什么是信息哲学》等文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信息哲学研究的范式、目标和纲领。进入新世纪之后,以信息哲学为研究课题的著作不断涌现,标志了信息哲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哲学分支得到哲学界的认可。从对信息概念内涵演化之三个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信息概念为逻辑起点的信息哲学与自然主义和自然化运动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对信息哲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哲学分支的“认可”,并未表明信息哲学从此成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未表明其已独立于自然化运动。因为其一,信息概念被纳入到自然化方案当中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尽管其强大的解释功效逐渐显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哲学家投身到此项研究当中,但结果只是造就了一个以信息概念为共同基础的强势自然化派别的出现。其二,自信息概念被引入哲学领域以来,围绕信息的哲学研究在方法、旨趣、纲领等方面从未发生过根本性变化,即使弗洛里迪抛出“信息哲学”的提法,其实际意义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么重大,从信息的定量分析入手解决信息的语义问题,仍然是信息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或者说信息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没有超出自然主义的视域。事实上,信息哲学试图建立统一信息理论的核心目标,就崭露着无法掩饰的自然化烙印。

三、哲学的“信息转向”现实地蕴涵于自然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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