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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徐进; 高曼洁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4期

摘要:【裁判要旨】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且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均无法统计的,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但因电信诈骗系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共同作案的特点,团伙成员均应对其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的整体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关键词:诈骗数额严重情节电信犯罪过程诈骗手段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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