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民司法 > 电信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正文】
摘要:【裁判要旨】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且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均无法统计的,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但因电信诈骗系团伙成员分工协作、共同作案的特点,团伙成员均应对其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的整体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关键词:诈骗数额 严重情节 电信 犯罪过程 诈骗手段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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