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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

邹丽梅 现代教育管理 2014年第02期

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我国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多采用民事手段,域外国家多建立国家赔偿责任。从法学理论上看,高校为公务法人、教师为公务雇员,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了行政管理关系。在此理论基础上,我国应建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国家赔偿制度,主要包括由教师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和高校设施管理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比较法国家赔偿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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