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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究

程莹 现代教育管理 2017年第02期

摘要:刑事可罚性是判断教师惩戒行为犯罪与否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教师惩戒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或者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其中,法令行为中的"权利行为"强调教师的职业与专业特性,更符合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要求。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依据主要有目的说、法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性说。相较之,"社会相当性说"注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教育秩序的追求,更具包容性和实用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构成需要满足"指向学生特定的偏差行为"、"主体是从事教育、管理的教师"、"以教育学生为目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五个要件,反之则有入罪之可能。

关键词:教师惩戒行为刑事可罚性社会相当性

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焦作4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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