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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设想

李勇; 王国恒 中国房地产 2006年第12期

摘要:一、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应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既是行政管理权利,也是义务。

关键词:监管制度商品房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

单位: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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