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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李海波 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09期

摘要:一、房屋登记“一题多解”的现象亟待规范 《物权法》除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威性外,还首次提出了更正登记和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形式。房屋登记的种类之多,以及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是重形式还是重事实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导致同一种情形,不同地方规定应办的登记类别不同,由于税费等种种原因,甚至同样是办理转移登记,出现买卖和赠与方式对比选择等情形。

关键词:不动产立法一题多解登记机构物权法

单位: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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