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不动产登记中如何对待异常标的物

陈亚菁 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10期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对象是不动产权利,而权利的承载客体便是不动产这一有形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查验权利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内容之间的一致性,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才能予以受理。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这条中没有将第十八条不一致的情形列为不予登记的情形。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予登记登记机构权利来源有形物

单位:无锡不动产登记中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省级期刊

¥1240.00

关注 16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