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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8篇

时间:2022-11-08 16:02:06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1

“办理生产许可证已成为中小食品企业最大的负担。”说起多年的办厂经历,山东济宁梁山县一食品厂老板李健(化名)一脸苦笑、满腹苦水,“一个证办下来县、市、省三级就要花费五六万元,每年养证费近3万元,中小企业利润微薄、难以承受。”

李健每3年申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就要经历一场“痛苦的煎熬”—耗费半年时间准备数百项、“齐腰高”的申报材料;花上数万元、等待着生死立判的审查。

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高、耗时长、手续繁琐,就连中国首富、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也在全国“两会”上直呼:“发证流程偏长、速度偏慢的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复杂的手续

按照规定的程序,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受理后将材料上报省质监局,由后者派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抽样检测,最终由省质监局决定发证与否。

从上述流程看,企业办证与县(区)级质监局无关。可包括李健在内的许多济宁企业都要求助当地的质监局,缴纳数额不菲的咨询服务费。

“办理许可证手续多、耗时长,申请书包括各种合同、图纸、发票、照片等多达数百项,每次都要动员十多个员工准备近半年时间。”尽管经历了两次办证,李健至今仍然“摸不到头绪”。

最让李健头疼的是,一个小微企业与大型工厂 一样,要建立三四十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多达数万字。光有制度还不行,各种制度还附带有一系列表格。如人员培训制度就要配着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和考勤表。一个采购制度要涉及采购计划、合同、供方评价、清单、采购标准、进场验收等项,每一项都须建立一本表格,以备生产过程中实时记录。

“制度、合同、发票、照片……我们根本不知道究竟需要多少材料。”无奈之下,每3年换发新证时,李健都向县级质监局缴纳约2万元/单元的咨询服务费,多个产品单元则要累加计费。

交费后,县级质监局派遣一到两名工作人员指引企业准备材料,向李健提供一整套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附带的表格本。记者比对了济宁多个企业制度中的《各部门管理职责、岗位任职要求》,发现尽管企业产品各异、工艺不同,但各岗位的设置以及具体要求却只字不差。

按照办证流程,企业申报材料必须首先通过市级质监局的审核。济宁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反映,要通过受理这一关并非易事,有时得跑数十趟。济宁质监局内部人士透露,济宁市局仅在受理申请时就分为初审、审查、审核、决定四个环节。也就是说,企业申报材料就要经4人审查才能过关。 事关食品安全的水质检测报告要求“企业送样”检测,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包括李健在内的一些企业担心地下水、自来水不达标,为了过关干脆购买矿泉水送检。

济宁一家老食品厂的负责人表示,企业多次换证,完全能够自行申报,却仍然向县质监局交纳咨询服务费,因为他自知这个老厂设备布局不合理,而县局可以“在审查时帮助企业说话”。在这位负责人看来,“如果真按照这么复杂的规定严格审查,中国90%以上的食品企业都无法通过”。

说起办证的感受,汶上县一位面粉厂老板坦言,申请许可证许多手续流于形式,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如,企业还没有获得许可证时就被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如“原材料进厂合格率100%,产品出厂合格率100%、顾客满意率85%以上……”。再如,每个企业都要设立办公室、财务科、采购科、车间主任、质检科、销售科等部门,他的工厂小、人数少,没有这么多管理人员就只好找人替名。许多制度买回后就束之高阁,数十种日常生产需要填写的记录表格,基本是每3年换证前集中突击填写的。

而事关食品安全的水质检测报告要求“企业送样”检测,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包括李健在内的一些企业担心地下水、自来水不达标,为了过关干脆购买矿泉水送检。 难以理解的收费

复杂的手续伴随着诸多的收费。目前,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是按照工业产品标准、以产品单元计费,每个单元收费2200元。可实际上,李健的花费远不止这些。

李健算了一下:除县局收取的办证服务费外,发证检验费、计量器具检测费、化验员培训费、仪器设备检测费、委托检验费……大大小小十余种收费,少则数百元,多则近万元。

“检测一个设备有时比设备本身的价值还高。”曲阜一家中型食品厂老板说道,买个天平1000多元,可检测费就要1800元;一个压力表不足百元,检测费120元。

让企业老板困惑的是,企业花了上万元购置了崭新的化验设备,本身有着质监部门的鉴定合格证明。可申请许可证前还要质监局所属计量所进行重新鉴定、费时费力费钱。

而济宁企业普遍反映,在众多收费项目中,最难以理解的是申请办证前,企业就要与市质检所签署一年两次的委托检验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这一收费十分昂贵,约占企业办证总成本的1/3。据企业介绍,此项收费是根据产品单元的分类而定,普通面粉收费约4000元,大米收费近5000元,挂面产品6000多元……如果企业申请两种及以上食品,则要累加计费。

许多企业对于该项目收费不明就里。李健坦言:“办理程序太复杂,搞不清楚头绪,尽管收费很高,让交也就交了。”济宁多个食品企业第一次申请失败就是因为“申请人未提供*号检验委托协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食品审查细则》,各类食品的检验指标被分为两种:一种叫做“出厂检验项目”,用“√”表示,要求产品出厂前对其“批批检验”;另一种检验项目用“*”表示,称为“带*号检验项目”,一般属于重金属、农残等指标,因检测设备昂贵、操作复杂,要求企业“每年检验两次”,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

曲阜某中型食品厂的老板表示,企业应该先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再去委托检验。委托谁、何时检是企业的自。可如今,刚申请或发证前就强制交钱,谁能保证企业一定能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许可证时要向质检所交纳一年两次的*号项目委托检验费用。现场审查合格后,再对抽样进行一次全检、证明食品达标。就是说,企业*号项目委托检验第一年做了3次。”有企业主反问道,为何质监局就不能本着简政原则少让企业交一次钱呢?

专门为企业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北京正博和源有限公司王建晖博士证实,北京地区没有要求企业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就签署委托检验协议,上海、杭州等地也并未有此要求。

“一年两次的*号委托检验,本应是已发证的企业自行选择机构,在本地、异地均可。该项目被前置到发证前,实际上就把收费截留在了当地。”济宁质检所一位内部人员指出,高度垄断使得济宁市委托检验收费高出周边地区。如,面粉产品在济宁要4000多元,附近地市质检所只要1/3。他透露,每年各县局对企业抽检两次,由县财政拨款,济宁部分县质监局为了节省费用就跨境到其他地市去检验。

有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7月,济宁市质检所已经受理了100多家企业的申请。仅凭此一项,济宁市质监局收费已超过百万元。 质监局+技术机构(计量所、质检所)的组织架构下,质监部门既扮演着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还充当着监管者和市场利益主体。这一体制无法避免行政机关强制企业高价购买其服务产品的可能。

“这其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与服务机构‘政企不分’的体制问题。”曲阜一位食品企业董事长指出,质监局+技术机构(计量所、质检所)的组织架构下,质监部门既扮演着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还充当着监管者和市场利益主体。这一体制无法避免行政机关强制企业高价购买其服务产品的可能。 决定命运的大考

当企业准备好大量材料,缴纳了各种费用后,就会迎来决定命运的大考—现场审查。2008年前,现场审查环节是由市级质监局派人。此后,山东省质监局将这一权力收回,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调审查员,利用周末时间审查。

“第一次现场审查,审查组人员从两个不同的地市前来。审查人员刚到工厂 ,就拿出交通发票,要求企业报销。审查时,企业包吃包住。”在李健的心目中,“贵客来了,这都是应该的。”

可一位前山东省质监局、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人员证实,2013年9月前尽管企业每个产品单元缴纳了2200元的审查费,但省质监局派出审查组的差旅费因为没有资金出处,竟统统是企业来负担的。只是从2013年9月开始,山东省质监局才安排专项保障经费供人员出差用。

现场审查组一般由省局抽调两三名质监人员和一名当地县(区)质监局的观察员组成。现场审查一共有37个大项,任何一项如果被判为“不符合”,企业就必须重新申报;如果有“基本符合”项,则要限期整改。

然而,申报许可证手续的复杂性、模糊性,导致审查人员宽严尺度较大,增加了审查的不确定性。

例如,同样是缺少防蝇、挡鼠措施,有的成为了“不符合项”,有的成为了“基本符合项”。同样是某个员工缺少健康证,有的企业因此被否决,有的企业“幸运地”被要求整改。有时,工厂某车间没有更衣室、洗手池,照明灯无防护罩都会成为一个上千万元投资的大厂被否决的理由。

有时,否决的理由并不总能得到企业的认可。如,曲阜一家糕点企业被否决就是因为两个房间“没有隔离、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但这家老板却指出,企业设计的是用推车把32盘糕点运至另一车间,可审查组非要安置隔离台,让工人一盘盘从隔离台上搬过去,费时费力,更有污染的可能。尽管该企业为了拿到许可证而花钱做了调整,但后来又私下改了回来。

另一家企业指出,审查组要求人与原料分离、各自设置通道,可原料一桶足有近百斤重,怎么能都通过一个窗口递进来。他建议道,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质监局应着重审查最终产品。每个企业产品、工艺、流程、设备都不同,审查怎么能照本宣科、按照单一的审查细则,强制所有企业一致呢?

如果现场审查不合格,企业就要重新交纳2200元申请费,数百项材料要重新上传,排队等候审查。有不少经历了多次审查的企业抱怨道,如果企业有“不符合项”,为何不能中止审查,待企业整改后再继续审批,非要企业耗费巨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从头再来?

采访中,多家济宁的企业均向记者反映,现场审查存在送红包情况,每个单元每个审查人员一般为两三千元不等。一位参与审查的质监人员分析道,一方面,审查宽严尺度大、可任意延伸;另一方面,如果被否,企业就要重新申请,代价过高。由此,收受红包就成为了现场审查中的一个“潜规则”。

原本设立观察员是为了监督审查组,许多企业却表示,县级观察员与省级审查组关系微妙。企业能否通过审查,观察员往往有着相当的话语权。如果当初企业没有去县(区)交纳咨询服务费,代表县局利益的观察员很难在这个关键时刻替企业说话。 被绑架的食品安全

据李健估算,每次“换证”他的花费高达五六万元。不仅如此,每年两次委托检验费7000余元,年审时县(区)局食品科收取的年审费4000多元,质检所一年两次化验费近6000元,计量所设备检测费每年2000元,条型码费2000元,外包装标签费、每年质量会议的会务费、订阅报刊杂志费……每年他维护许可证的费用也要2万多元。

济宁一个生产酱油和醋两种产品的食品厂老板说,企业一年产值400多万元,净利润只有二三十万元,可每种产品的许可证3年换发一次、花费约5万元,每年年审、检测等约两三万元。 一方面,审查宽严尺度大、可任意延伸;另一方面,如果被否,企业就要重新申请,代价过高。由此,收受红包就成为了现场审查中的一个“潜规则”。

当地一家小酱菜厂没有办理任何证件,老板坦言,如果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就需要购置一条生产线,不算厂房至少也要十多万元,再加上办证、养证的费用,根本无法存活。可他每年向当地质监局交纳一定罚款后,仍能继续生产。

采访中,一说起食品生产关乎人的健康安全,每个企业负责人直呼,应予严管。对于众多的手续与收费,部分企业觉得似乎都与食品安全相关,但办理起来却耗时费力、影响了企业经营;部分企业却直指,这是绑架了食品安全。

一家中型规模企业的董事长说道,许可证审批繁琐,食品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是因为包括三聚氰胺事件在内的所有事故都源于生产环节。许可证是对一个食品企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达标了就应放行。现场审查时,企业打扫得一尘不染,生产时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重审批轻监管,无法有效阻止食品事故的发生。

一个引人注意的细节是,每个食品外包装上都有蓝白相间的“QS”标识。原来它是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即“质量安全”。如今,当消费者再看到“QS”标识,原有的含义却被更换为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被解释为“生产许可”。

“审批实质上应是一个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结果—既要易于行政,又要兼顾企业利益,更要保证公众的食品安全。”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指出,审批只是从食品生产入口来把关,审查时厂房盖得好、卫生达了标,并不能保证末端产品的安全。这既需要政府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动态监管、严格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山东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张仁堂教授指出,国外食品安全保障更多的是在生产环节的综合监管,不仅有政府层面的日常管理,还有来自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的评估,更有司法部门、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2

需要企业营业执照正规合法。最少你有公司,也就是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到食品药监部门提交申请,为什么是药监部门,因为已经将两个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叫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好提前电话里联系一下,带齐所有文件,

带的文件有两个需要专业一点的人员制作,食品加工场地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场地各个功能区域的平面图、这个不会做可以到广告公司找一个平面设计的,会CAD的给他几十元就给你弄一个,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这样流程图,最好也在广告公司弄一下。

主要有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封面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加工场地平面图,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具体打电话给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讯。

带上所有证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表,通过后会给你一份通知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3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杀菌无菌包装

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密封杀菌及冷却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封口工序、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质。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4.马口铁罐腐蚀造成内容物变质或硫化铁污染。5.密封不良或杀菌不足造成内容物腐败变质或平酸菌败坏。6.锡超标。7.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设备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4)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5)冷却设施或场所。

2. 果蔬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4)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5)冷却设施或场所。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禽水产罐头。

GB/T 13213-1991《火腿猪肉罐头》

GB/T 13515-1992《火腿罐头》

GB 13100-20xx《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 14939-20xx《鱼罐头卫生标准》

GB 2762-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352-1991《片装火腿罐头》

QB/T 1353-1991《火腿午餐肉罐头》

QB/T 1355-1991《回锅肉罐头》

QB/T 1356-1991《猪肉蛋卷罐头》

QB/T 1357-1991《香菇猪脚腿罐头》

QB/T 1359-1991《五香肉丁罐头》

QB/T 1361-1991《红烧扣肉罐头》~QB/T 1367-1991《辣味炸子鸡罐头》

QB/T 1371-1991《烤鹅罐头》~QB/T 1373-1991《油炸禾花雀罐头》

QB/T 1375-1991《熏鱼罐头》

QB/T 1376-1991《凤尾鱼罐头》

QB/T 1404-1991《榨菜肉丝罐头》

QB/T 1606-1992《红烧排骨罐头》

QB/T 1608-1992《红烧元蹄罐头》

QB/T 1609-1992《香炸鹅罐头》

QB 2299-1997《午餐肉》

QB/T 2784-20xx《咸牛肉罐头》

QB/T 2785-20xx《咸羊肉罐头》

QB/T 2786-20xx《清蒸猪肉罐头》

QB/T 2787-20xx《原汁猪肉罐头》

QB/T 2788-20xx《清蒸牛肉罐头》

QB/T 3601-1999《香菇肉酱罐头》

QB/T 3602-1999《猪肉香肠罐头》

QB/T 3605-1999《豆豉鲮鱼罐头》

QB/T 3606-1999《鲜炸鲮鱼罐头》

QB/T 3608-1999《茄汁鲭鱼罐头》

(二)果蔬罐头。

GB/T 13207-1991《菠萝罐头》~GB/T 13212-1991《清水荸荠罐头》

GB/T 13516-1992《糖水桃罐头》

GB/T 13517-1992《青豌豆罐头》

GB/T 13518-1992《蚕豆罐头》

GB 11671-20xx《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 7098-20xx《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

GB/T 14151-1999《蘑菇罐头》

GB/T 14215-1993《番茄酱罐头》

GB 2762-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117-1991《什锦水果罐头》

QB/T 1378-1991《四鲜烤夫罐头》~QB/T 1392-1991《干装苹果罐头》

QB/T 1394-1991《原汁整番茄罐头》

QB/T 1396-1991《酸甜红辣椒罐头》

QB/T 1397-1991《猴头菇罐头》~QB/T 1403-1991《调味榨菜罐头》

QB/T 1406-1991《小竹笋罐头》~QB/T 1408-1991《清水冬笋罐头》

QB/T 1605-1992《清水莲藕罐头》

QB/T 1611-1992《糖水杏罐头》

QB/T 1612-1992《红焖大头菜罐头》

QB/T 1688-1993《糖水染色樱桃罐头》

QB/T 2390-1998《桃酱罐头》

QB/T 2391-1998《糖水枇杷罐头》

QB/T 3609-1999《草莓酱罐头》~QB/T 3621-1999《清水竹笋罐头》

QB/T 1607-1992《盐水红豆罐头》

(三)其他罐头。

GB 2762-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409-1991《花生米罐头》

QB/T 1410-1991《琥珀核桃仁罐头》

QB/T 1411-1991《咸核桃仁罐头》

QB/T 2221-1996《八宝粥罐头》

企业生产的罐头产品未包含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的,应按相关规定,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至少具备检验项目表中的项目,并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考核。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罐头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应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称;(二)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三)干燥箱;(四)折光计(仪)(适用于含糖的罐头,如糖水罐头、八宝粥罐头);(五)酸度计;(六)恒温水浴锅;(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罐头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发证检验项目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检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4

1、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现场所要求准备的事项就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等现场核查

3、审核老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无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

4、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是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企业可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生产许可.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5

1、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现场所要求准备的事项就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等现场核查

3、审核老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无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

4、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是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企业可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生产许可.

(来源:文章屋网 )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6

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现场所要求准备的事项就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等现场核查审核老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无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是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企业可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生产许可

(来源:文章屋网 )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7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二)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篇8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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