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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8-02 05:06:38
摘要:由于我国西部地区在经济条件、市场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尚不成熟,应发展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首先,我国西部地区各省应加强政府主办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并且在县乡以农业保险合作社为主。其次,西部地区应放宽投资保险领域的各市场主体的准入,尤其是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农业保险市场,扩大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关键词: 农业保险发展 问题 对策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区域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特色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传统农业大市,阜阳市农业资源丰富,区域特色显著,拥有大棚蔬菜、果蔬、畜禽、中药材等几大特色农产品产业,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但特色农业投入多、价值高、风险大,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特色农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特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亟需农业保险加以保障。近年以来,阜阳市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试点与推广拓展工作,成效突出,同时也存在特色特色农业保险需求满足度不高、覆盖面有待拓展、协作机制有待增强等问题,应从开展特色农险产品创新、建立多元化特色农险协作机制、营造特色农险发展环境等方面推动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特色农产品 特色农业保险 现状 对策

一、当前阜阳市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一)辖区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范围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农业保险工作。200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各地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工作。2011年,安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出台特色农业保险相关财政配套补贴政策。2012年,阜阳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跟进出台《阜阳市2012年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随之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方案,以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在辖区的试点推广开展。按照该实施方案,辖区投保农业保险的几大类特色农业品种主要有:大棚蔬菜种植、能繁母羊养殖、中药材(桔梗)种植、大棚草莓种植、养猪(生猪)。各类特色农业保险主要是保障生产成本为主,不保障种养殖收益。

(二)特色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

按照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原则,由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同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那样由政府及保险机构联办,共担风险的模式。根据相关规定,特色农业保险保费分担模式是,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参保农户承担40%。以能繁母羊的参保为例,每只保额是500元,保费是30元,则由省级财政承担6元,县级财政承担12元,其余12元保费由农民自筹。按照《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原则上农户保费负担比例不低于20%,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高于80%。各类保险保费与保额标准因成本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见表1。调查发现,种养殖企业和农户对当前的保费分担比例认同度较高,认为均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2013年上半年辖区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

目前,阜阳市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全部由“国元农业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一家保险公司承办。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共承保大棚蔬菜7800亩,大棚草莓5400亩,中药材(桔梗)60000亩,能繁母羊35000只,生猪9800头,共计保费收入1725万元,累计提供风险保障26565万元,为当地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提高了当地种养殖企业和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抵制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特色农业保险推广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部分特色农业保险需求尚未满足

目前,农业保险公司正在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发各类新式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特色农业保险需求满足度不断提高。但调查发现,当前仍存在部分农户的新型农业保险需求尚未满足,如鱼塘养殖保险、花卉苗木保险、薏米种植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有待开发推广。

(二)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有待拓展

调查发现,经过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应用,辖区农户保险意识提升较快,主动投保意识增强,特别是特色农业保险主要是针对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设施农业,客户群体集中在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社,该类群体的灾害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防范警惕度均较高,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认知度较高。由于处于试点起步阶段,当前特色农业保险的承保率和承保覆盖面仅在40%左右,与小麦种植、能繁母猪养殖保险90%以上的覆盖率尚有较大差距,辖区特色农业保险潜在市场有待挖掘。

(三)特色农业保险协作机制有待增强

由于辖区特色农产品种养殖产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农业生产主体经营资金不足、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仅有农业保险公司的扶持尚不能完全支持种养殖企业做大做强,特色农产品生产领域有待不同金融业态的合作推进,农业保险公司与银行、担保等不同金融业态的合作水平不足,特色农险与农业信贷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结合度不够,银行信贷资金有待撬动与释放。

(四)定损和理赔服务效率有待提高

农业保险公司的定损和理赔服务规范要求“查勘到村、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但实践中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农户的文化水平和保险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加上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有待理顺,导致查勘定损到户难和理赔时效性慢等突出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险产品创新

通过联合调研、分类指导等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以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选择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产业规模、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农产品为保险对象,着力提高特色农险覆盖面。

(二)建立多元化特色农险协作机制

一方面,加强政保合作。针对特色农险政策依赖性高的特点,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特色农险发展。积极推动保险公司独立经营、为政府代办、与政府联办模式等多元化农险协作机制。另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特色农险与农业信贷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结合,推动银行信贷资金有效投放。

(三)营造特色农险发展环境

一方面,协调政府出台有利政策。针对各类新型特色农业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等要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及时出台各项保费补贴或奖励政策。另一方面,加大特色农险宣传引导力度。通过调研座谈、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向政府宣传特色农险的功能作用;推动保险公司开展下乡推介、上门承保理赔等多种服务,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央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强调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补偿农业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原因,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本文在介绍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促进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西部地区 农业保险 对策

一、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随着对农业保险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正在逐步开展,农业保险所发挥的保障作用日益显著。首先,随着中央政策性的加强,西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增长,但与保费收入相比,理赔支出增长更快。其次,农业保险投入加大,保险品种及范围不断增多扩大。近几年,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品种呈逐步扩大趋势,尤其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新增的试点险种不断增多。再次,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大发展,补贴力度不断加强。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方案,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补贴资金支出加大;二是补贴险种增多。

二、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农业保险规模小

从保费收入比例来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承保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很小;从险种上来看,除能繁母猪险等个别险种得到普遍推广,其余险种并未大范围普及;从农业保险机构角度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缺少专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偏少。

(二)同东中部地区相比差距大

由于西部地区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特殊的地理和人文各方面因素,使得西部地区的农业保险发展在许多方面与东中部都有很大差距。

三、影响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

(一)从政府等外部环境角度来看

1.相关扶植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中央政府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鼓励各地方政府开展农业试点工作,但这只是在宏观上予以激励和指导,而有关保险品种、补贴力度、保费厘定等方面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2.缺乏系统的农业灾害管理体系。农业的减灾和补偿灾害损失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包括农业、财政、民政、保监等。这不仅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更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这就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的整合和测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西部地区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安排中,基本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并且在农村缺乏健全的组织体系相配合的情况下,经营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混为一体,不利于农业保险真正的自我发展。

(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

1.承保主体供给不足。由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高,因此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目标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我国西部地区是灾害频发区,农业发展水平又有限。承保成本高,保费收入低,保险公司在涉农保险的利润少,有时甚至出现亏损,这就使得开办农业保险的主体缺失。

2.承保缺乏技术性,开展农业保险问题重重。这主要表现在:保费收取难、查勘定损难、保险理赔难。这主要是受到西部地区自然地理环境和农民生活方式以及农业生产特点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地形复杂,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农险的保险标的点多面广,分散经营。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险承保技术的发挥,使其开展困难重重。

3.农业巨灾保险发展不充分,缺少完善的农业风险再转移市场。巨灾对我国西部地区农业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很大,并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和救济实现的农业巨灾补偿水平却很低,而这主要是受到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的缺失的限制。

(三)从农户的需求角度来看

1.收入水平低是制约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最主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由于受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人均收入远低于全国水平。较低的收入水平使得农民对本身具有风险不确定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这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广大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保险缺乏信任。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乏,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加之有些保险产品本身设计比较复杂,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和误解,这也间接导致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进而不愿意投保。另外政府救济也在无形中减少了农民的参保意愿。

四、我国西部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加大中央和地方的扶植力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

制定专门适合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农户个人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另外,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健全西部地区的财政补贴制度,资金支持应尽快到位,并且保证资金补贴每年都能够稳步增长,扩大保险补贴范围,充分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二)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发展农业巨灾保险

我国西部地区连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灾害带来的损失不断上升,这不仅使农民无以维持生计,就连缺乏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保险机构也无以承担损失重负。事实上,我国西部地区的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是逐年上升的,其需求量远远大于其供给量,特别是在一些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中需求很大。由于巨灾保险在我国发展也是刚刚起步,因此在西部地区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就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财政补贴及免税政策的扶持等。

(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形成多元化农业保险模式,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由于我国西部地区在经济条件、市场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尚不成熟,应发展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首先,我国西部地区各省应加强政府主办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并且在县乡以农业保险合作社为主。其次,西部地区应放宽投资保险领域的各市场主体的准入,尤其是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农业保险市场,扩大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四)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户对保险知识的匮乏问题。要对不同的潜在投保主体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应重点宣传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作用,使农户真正明白参与农业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自我救助的有效途径。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 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出台了很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山东省政府多次下发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用以指导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心部署和组织;坚持先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完善农业支持保险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措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的颁布,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下发,出台了很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农民、农业的安全生产和保障问题,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重视。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份开展了大豆、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在全国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国保监会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华农险三家公司参与试点。2007年5月28日,三家试点公司共同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建立了赔付超额分保机制,即当农险赔付率超过100%时,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担赔款,在全球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确保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2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保险保费收入达173.8亿元,同比增长28.01%,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7.8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

二、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山东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增加值多年来居全国第 一位;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棉花占全国第二位,蔬菜、水果、花生、水产品总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农业出口创汇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农险业务2007年前一直由山东人保公司独家开办,险种多时达30多个。农险发展1982-1995年为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经营模式。农险由小到大,获得较快发展,1989年全省近6000万亩小麦承保面积曾达到70%以上;1996年-2005年为商业化运作阶段。由于风险大、赔付率高、承保难度加大,经营规模急剧下滑,年保费从1994年的4600万元,下滑到2005年630万元。

2006年11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县(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人保公司具体经办,首批试点单位是章丘、寿光、临清市。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对参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奶牛、蔬菜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按3:3:4比例分摊。核算办法以人保公司试点县(市)支公司为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管理费用按照试点险种保费收入20%计提,试点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县级农业风险准备金账户。对试点业务的灾后赔付,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为限。当年3个试点县(市)共实现签单保费698万元,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9月2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部署,2007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25个县(市、区)。其中,省政府确定了20个试点县(市、区),青岛市确定5个县(市、区)。承保公司新增加了中华联合,承担3个县(市、区)的试点,其它试点县(市、区)由人保公司承担。保费补贴标准按照种植业险补贴50%、养殖业险补贴40%比例实施。

2008年6月2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省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承保公司除人保公司、中华联合外,新增加安华农险和太平洋财险,每个试点县(市、区)确定由一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所有农业险。新增试点县(市、区)人保公司承担18个、中华联合10个、安华农险4个、太平洋保险公司3个,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的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试点县(市、区)的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摊。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管理费补贴。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

三、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法律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完整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农业法》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只提到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费用偏高,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展业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业务的深入全面发展。

(二)业务风险大、责任范围难界定

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具有地域性,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和伴发性,而且每年都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其损失是巨大的、不可挽回的,农民难以自救,赔付率很高。

(三)参保意识较弱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误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

(四)农险结构不完善

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险种、规模控制严格,保险条款不尽合理,操作过于复杂,赔付金额偏低。

(五)承保、理赔督导不到位

有的公司未按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办理业务, 承保面不足,或超过规定的承保范围,或在收费上擅自作出违规承诺;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没有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处理赔案,而是采用传统的商业思维方式去处理,惜赔和乱赔现象时有发生。

四、新形势下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23号)文件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统工程。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建议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明确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业保险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金融其他行业发展,发挥保险业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发展,在大力发展各类商业保险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明确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保险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围绕农业保险改革发展,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

(三)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保险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引导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围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三农”保险。保险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商业运作、以险养险的运营方式,承保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保险公司应主动、广泛地参与“新农合”的管理,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开发“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协调有关政策,积极试办和参与企业年金保险业务;深入到乡镇、村庄和学校,解决服务网点不足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保障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坚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

1、明确研制、试办、开发农业新险种必须遵循的六个条件:(1)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掌握第一手资料;(2)正确选择试点的种植业、养殖业险种;(3)从实际出发,确定保险责任范围;(4)认真测算风险程度,准确设计条款,合理拟订费率;(5)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承保方式和费用;(6)借鉴国内外或其它险种开办时的经验教训,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2、遵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推进的方式。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实力雄厚,农民保险意识强的市县区先行试点。锁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盲目铺摊子,一步一脚印,一步一深入,一步一产出,逐步推开,尽量减少和避免试点期间的失误和损失。

3、抓好信息反馈。保险公司在与农民签订信用合同后,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抱着对农民兄弟负责、对保险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为农民当好参谋和助手。从多种渠道索取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促使农业保险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农村保险业务质量的长足发展。

(六)扶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险体系。保险业要服务于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业劳动力战略转移,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推进和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发挥中心乡镇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开办的险种业务、规定的保险费率、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组织,依据保险合同不惜赔、不拖赔、不乱赔,不断提升服务技能;各种政策补贴、管理费用必须及时、全额到位,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对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面前,减少农村经济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结合农村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政策扶植为引导,大胆尝试开发养殖业、种植业和农村主要经济作物新险种,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面,通过保险经济手段健全农业支持保险体系。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与思考

[摘 要] 近年来,金融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农业保险作为金融领域的软肋,其价值长久以来被社会各界所忽略,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蓬勃开展的今天,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仍滞后于全国,因此,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非常值得探究。文章通过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对广西农业保险发展中农业风险的自然风险、经济风险进行分析,对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农业保险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从保险机构、农民、政府等农业保险主体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广西农业保险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广西

一、广西农业风险现状

(一)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来自自然界的某些突发事件(随机事件)给经济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P184)。自然风险具有破坏性、不可预测性、地域性、内部差异性、季节性、多重性等特点,因而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风险。广西是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省区,主要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台风、海洋风暴潮、低温冰雪、雷电、冰雹、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森林火灾及农林有害生物灾害等。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广西农作物受灾面积合计1664.5千公顷,旱灾面积1079.3千公顷,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面积466.5千公顷,风雹灾害面积17.5千公顷,台风灾害面积87.5千公顷,低温冷冻和雪灾面积13.7千公顷,人口受灾2560.7(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08.7(亿元)。根据广西民政厅的统计预测分析,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广西自然灾害处于频发期,发生的规律性在弱化,不确定性在增加,衍生次生灾害突发性和危害性在增强,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广西农业的自然风险有日趋增强的趋势。

(二)经济风险

农产品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就必然存在着经济风险。农业的经济风险一般是指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失衡、农产品价格的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资本市场态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导致农户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2](P5~36)。广西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季节性的特点,并且农产品供给弹性小,需求又缺乏弹性,广西的小农经济特征明显,分散的农户无法快速掌握市场信息,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弱,农民在市场竞争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农民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易遭受农业经济风险。2009年10月,由于北方暴雪和南方寒潮的提前到来,致使交通不畅,采购商减少,市场需求萎缩,销区大量库存积压,造成广西香蕉严重滞销,对蕉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广西农业保险现状

(一)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现状

1.农业保险机构情况

据《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10年广西保险市场共有省级保险主体27家,保险分支机构1990多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3家,保险从业人员6.25万人。其中,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仅为4家,而对于广西1000多个县乡镇而言,只有不到约400个乡镇设有保险分支机构,大部分乡镇没有任何保险服务机构。就广西日益增长的农业保险需求而言,农业保险机构的供给是严重不足的。

2.农业保险业务情况

(1)保费收入与保险赔款

从2004年全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始,广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4年的410万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7454.34万元,保费收入增长了18.18倍之多,但与同年广西2720.99亿元 的农业生产总值相比,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生产总值的0.27%,广西农业保险的实际购买率极低;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从2004年的247万元增加到了7148.016万元,保险赔付率则从60.24%上升到了95.89%,与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74.21%赔付率相比,广西农业保险呈现了赔付率高的特点。2001~2010年广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保险赔款支出情况见表1:

(2)保险品种

目前,广西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三大类,农业保险品种的设置以广西各地市支柱农业和特色农业为依托开设,但品种覆盖面较窄。例如,保险公司针对广西部分县份“一县一品”优势农业的特点,推出香蕉保险、芒果保险、柑橘保险等产品。据广西保监局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至2011年间,农业保险累计为广西农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175亿元,保障范围覆盖广西主要支柱及特色农业,包括能繁母猪、奶牛、鸡等养殖业,甘蔗、香蕉、芒果、柑橘等种植业,以及森林。

(二)广西农民对农业保险需求现状

一方面,广西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农民潜在的风险转嫁需求十分强烈。另一方面,作为农业大省,广西的农业经济在快速发展,据《2011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广西第一产业增加值2047.30亿元,增长4.8%;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31元,比上年增长15.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4754元,增长10.7%①。随着广西农业生产总值在不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不断增加,并且广西作为自然灾害高发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广西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低下、缺乏保险知识、保险意识薄弱、农户的侥幸心理、对保险收入的预期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潜在保险需求难以转变成现实需求。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情况

在国家层面上,近几年来国家从政策文件和财政支持上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国务院自2004年起的9个中央一号文件均涉及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保监会从2004年政策性保险试点开始就下发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各试点地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部则对各试点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资金补贴,以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而广西从2006年首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就按照中央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要求对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以2006年柳州市柳江县甘蔗火灾保险为例,该甘蔗火灾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造成蔗农的经济损失。保险方式采用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蔗农自愿参加,全县统保的方式。保险费支付采用政府补贴60%,蔗农采取自愿参保方式承担40%的方式。即使蔗农不参加自愿保险,也可以获得政府补贴60%的赔偿,确保蔗农的基本利益。

三、广西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缺乏

截至2010年底,广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仅为4家,保险供给主体严重缺乏。相比较城市保险业务较高的承保利润而言,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等特性,难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预期的利润甚至还可能造成损失,致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中积极性不强。其次,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险意识不强抑制了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增长。广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低,2011年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231元,农民可支配资金并不宽裕,对农险的低实际购买导致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的难度大,从而抑制了农业保险主体数量的增长。目前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尚处于个别险种的试点阶段,除了政策性险种有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补贴而得以快速发展之外,保险公司对其他险种的农业保险项目的发展不积极。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就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并且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广西“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理特点和家庭联产承包体制的实施,导致农业生产超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的存在。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客观上造成了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

(三)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广西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健全。2008年,广西遭受严重冰冻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16亿元,但赔付金额仅约3亿元,损失补偿率仅1.4%左右[3]。目前,政府对巨灾风险造成的保险损失缺乏相应的支持政策,而再保险公司考虑到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对提供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业务非常谨慎。同时,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这一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必然在亏损压力下选择抑制保险供给。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

据《中国金融年鉴》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广西共有保险从业人员6.5万人,全国排名第18,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的2.17%,广西保险从业人员极其匮乏,而在发展严重滞后的农业保险领域,专业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农业保险经营的地域分散性要求部分农业保险人才到广大农村去工作,一般而言保险人才都愿意选择在城市工作,近几年广西保险机构快速增加,人才培养速度远滞后于业务发展,人才匮乏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广西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五)政府职能缺失

亚当·斯密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认为:凡是利润能够偿其费用的活动都应交给市场,政府没有必要插手;凡利润不能偿其费用且社会必需的事业,才由政府出面兴办。无论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是就广西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情况来讲,在农业保险市场上,由于农业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产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风险自身的系统性,农业保险都是利润不能偿其费用的事业,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很难供给[4]。当前广西各级政府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上的力度较弱,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态度不积极,造成了职能的缺失,制约了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广西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建设

在国务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新粮食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和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历史机遇下,广西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持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领域的建设,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投入力度,更新发展农业保险的观念,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加强农业保险网点建设,开发农民急需和有效益的农业保险产品,改善农业保险供给环境,激发和满足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建立巨灾保险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尽快建立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导、商业再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购买比例再保险或超赔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再保险,国家可以对保险机构购买农业保险再保险给予适当的再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以备大灾之需。

(三)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补偿方式,已经逐步为独立经营的广大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广西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心存疑惑,农民的保险意识非常淡薄。因此,国家和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宣传,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意识,促使自觉地参加保险。

(四)建立农业保险人才储备体系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通过招收吸纳专业人才和定期举办农业保险人才培训等方式,提高农业保险领域工作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加快培养灾害评估队伍,建立灾害评估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还要继续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农业风险管理体制。

(五)完善政府职能,保障农业保险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密切相关,明确政府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必要。因此,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应给予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金融环境,以及给予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必要的补助,为化解广西农业保险的问题提供外部动力;保监局应加大对基层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保险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浅谈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带来的思考

摘要: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本文通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回顾,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思考和研究,指出农业保险立法、强化农业保险认识等应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关键词:农业保险 发展历史 现状分析 保险立法

我国历史以来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占比较重。然而我国又是世界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最多、造成灾害损失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研究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保险是指种植行业、养殖行业在生产、抚育、成长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形式,将保费进行集中,在事故发生后,补偿给受损单位或个人,以防生产链的断裂造成连锁损失,使得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农业保险始于1950年,曾一度中断,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才逐渐开始恢复。自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开始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试办,1986年,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农业保险。在这之后,多种保险形式纷纷出现,掀起了各地的农业保险的热潮。之后,由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稳定,农业保险呈现萎缩的趋势。21世纪以来,中央也逐渐开始重视起“三农”问题,使农业保险制度逐步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 近30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困境中蹒跚前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险种的不断丰富,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收入的大幅增长等。2009年7月20日,时任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仅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承保各类农作物3.5亿亩,参保农户6152万户次,承担种植业、养殖业风险责任金额1436.5亿元,累计赔付34.1亿元。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还处于地下水平,发展也是极不稳定的,承保范围相对而言较小,市场份额也不大,险种同市场需求也是不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如此现状,引人深思。我们知道,农业生产的巨大风险,较高的保险赔偿率以及较高的赔偿率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费高于农民的心理预期,使得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不愿意购买保险,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俳徊于日益萎缩的怪圈,农业保险的发展幅度和发展速度远远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

调查发现,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缺失,农业保险法几近空白,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只有《农业法》对农业保险有所涉及,其中第16条清楚地界定了“农业保险应按政策性保险来实施,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对业务的建立和开展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等因素,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得以健康发展,使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保持农村稳定等作用得以发挥,应让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用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此外,国家应注重农业保险的立法问题,用明文法律形式来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应履行的职能,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宣传,加强群众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提高其投保积极性。考虑到农业本身的特殊性质,农业保险的开展方式不能等同于一些常规保险,应当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与风险分担方式,还应加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参与和风险防范。农业是一种产业部门,但也是典型的公共部门,需要有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共同来分散、转移和分担风险的系统来作保障。政府要鼓励农业技术创新,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与农业保险。我国还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对近几年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因地制宜的建设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同时,国家还可以对农业保险给予金融及再保险的支持,农业保险的保险人因巨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再保险方式进行摊回。

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主要依托于当地政府,只有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水平、自然灾害特点,来制定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才能满足当地最广大农民的需求,才能使农业保险不断发展壮大。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也一定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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