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 某铸件厂与某设备公司于2007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铸件厂提供设计图纸,委托某设备公司制造大型铸件机器一台,价格40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某铸件厂支付8万元预付款,2007年7月1日之前再支付28万元,某设备公司收到90%价款后,于2007年7月20日之前交付机器。剩余10%价款4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自该机器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转六个月后即支付。
关键词:先履行抗辩权 2007年 大型铸件 质量保证金 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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