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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张利国 现代教育管理 2011年第11期

摘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关键词: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破产程序财产分配退出

单位:大连民族学院 辽宁大连1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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